正文 我國新舊合並範圍的比較研究(3 / 3)

新CAS33針對標準規定存在的遺漏缺陷,向IFRS 10趨同,采用列舉而非設定標準的方式,來克服舊CAS33的現存缺陷。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的情況列舉了如下四點:⑴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⑵潛在表決權;⑶其他合同安排;⑷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這些事實和情況顯然是原則性規定,可避免對特殊情況的遺漏,但與此同時,在運用時需要更多的職業判斷,這也對我國的資本市場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當母公司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與該被投資方第二大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具有一定的比例差時,認定母公司擁有控製權,但是如何判定是否達到一定比例差,又進入兩難之境:一方麵,給出具體數值,準則規則必然給利潤操作者以投機空間;另一方麵,依據職業判斷,又不具有可比性。

(三)對可分割部分控製權判斷的比較

舊CAS33考慮投資方是否控製被投資方時,將被投資方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判斷。而新CAS33進行了完善,認為被投資方的一部分可以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投資方可以控製這部分(單獨主體)。條件是強調專屬性,具體是:⑴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於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⑵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餘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三、結束語

實體理論已被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國際會計準則逐步接受,逐步形成共識。在實體理論觀下,以“控製”作為合並範圍的判斷標準。控製權理論的發展跟隨股權結構的變遷。進行縱向比較,比較2006年和2014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CAS33),從控製定義、未持有多數表決權的控製權判斷和可分割部分控製權判斷三個方麵提出新CAS33的進步之處。(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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