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2年中國稅收政策與製度的重要調整(中)(3 / 3)

4月20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2011年1月28日發出的《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起執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經過認定的集成電路線寬不超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2011年至2017年,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者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過認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2011年至2017年,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過認定,自2011年至2017年,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沒有免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當單獨核算,並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符合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核算,其折舊或者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3年。

6月28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幹意見》。該文件中提出:發揮財稅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對信息化、工業化深度融合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推廣、公共服務平台、重大示範工程建設等的支持力度。

7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科技體製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係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改進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合理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加大企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政策的落實力度。加大對中小企業、微型企業技術創新的財政、金融支持,落實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二)引導、鼓勵民辦科研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民辦科研機構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政策。(三)完善、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政策措施,實施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

7月9日,國務院發布《“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結合稅製改革方向和稅種特征,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實鼓勵創新、引導投資和消費的稅收支持政策。

9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機器設備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照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在規定範圍以內免征進口關稅;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等。穩步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逐步將轉讓技術專利、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

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生物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加大力度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加快淘汰落後產品、技術和工藝,促進新興綠色技術、產品的推廣應用;研究完善引導生物企業加大長期研發投入的財稅激勵機製。(未完待續)S

(摘自《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