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體係存在一些問題,而完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體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
(一)完善會計準則,提高會計工作效率
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是會計改革的最新嚐試,在諸多方麵還有待完善。首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概括性強,對實務指導性差,應該強化其可操作性,並對複雜的會計實務進行說明;其次,應該強化會計準則針對風險的規範,現行會計準則以曆史成本為基本的計量屬性,忽略了風險的披露,麵對越來越複雜的經濟環境,風險的披露應當受到更多的重視。
(二)強化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提高審計效率,擴大鑒證範圍
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行為對鑒證結果有很大影響,因此需要提高審計的效率和質量。一方麵應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能力的定期考核,同時,還要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定期的等級評定,以此提高行業水平;另一方麵,要加強對注冊會計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相關的約束條款,以此減少審計合謀等現象的發生。
另外,除了年度財務報告需要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發布外,其他報告形式都是由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核的。關於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效率問題已有不少學者進行過研究,從委員會結構、成員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上來看,我國公司內部審計委員會作用有限。那麼,要提高報告的鑒證力度,提高審計委員會的質量是重要途徑。提高審計委員會的質量可以從委員會結構進行調整,提高獨立董事占委員會人數的比例,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專業勝任能力測試,完善審核程序等方麵出發。這也是公司治理角度需要關注的問題,後續可以有更多的研究。
(三)增強證監會信息披露規範的係統性
目前證監會發布的眾多公告雖然已經廣泛涉及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個方麵,但並未形成體係。零散的準則規定必然降低規範力度,這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體係需要解決的問題。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證監會對信息披露的規範應形成完整、係統的準則。
(四)完善法律法規體係,明確管製機構權責,提高約束力
首先,完善《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實體法中具體會計信息披露義務內容的規定,使內容更加具體可行,體係嚴密,相互協調;其次,明確職責,規範管理,使有關機構各司其職,明確責任,避免法規混亂、分散,令出多門,多頭管理;第三,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義務有關法規的效力,增加約束與處罰條款,使違規成本增加,以此減少上市公司的人為違規幾率。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體係已經基本形成,但由於經濟環境的製約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方麵。這些要解決的問題將是我們今後研究的重點,也是信息披露製度改革的重點。
(五)明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製機構權責,增強管製力度。
目前,製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製度的部門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部和證監會,這三個部門在製定相關規範方麵是相互支撐和相互補充的。但由於三部門的職責界限不明確,導致信息披露規範部分存在重疊。例如,作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主體的財務報告,以及會計信息的生成的是以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準則為依據的,而證監會也發布了針對財務報告內容格式的相關公告。權責劃分不明則導致管製力度低,管製缺失或管理重疊也會導致信息披露效率低下。因此,明確管製機構權責是完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體係的重要環節。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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