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責令限期改正問題(3 / 3)

吳翠英:郭東升老師說的“單位領導不把檔案放在心上”的情況確實很普遍。例如,我區有一個單位,縣區合並後,沒有檔案室,檔案分散管理,年度立卷不及時,嚴重影響了檔案的安全保管與利用。檔案局依據有關規定給該單位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改正,分管領導立即向局領導彙報,解決檔案室、檔案員以及所需經費,在限期內就完成了多年未解決的難題。

李正平:我認為,當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有責令改正條文的,是獨立的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行為性質一樣。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一並責令改正時,是附帶的行為,這是基於《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及行政管理目標的需要。當沒有法律規定要附帶責令改正時,如在作出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結果時,也可能責令改正,這就是依檔案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也是基於行政管理目標的。如,檢查發現歸檔時,保管期限劃分不準,或用印、用紙不規範等,沒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程度,難道不責令其改正嗎?

佛祖笑了:我讚同王旭老師的看法,“責令限期改正”是有局限性的,在不可挽救的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尚不得而知。

王旭:嚴重不嚴重確實比較模糊,這好比重大、重點、主要這些詞彙一樣,是有相應的解釋的,不過在操作上,都是比較難的。

馬帥章:責令限期改正,有時候僅僅起到一個威懾和敦促的作用。真正在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檔案違規等行為,人情以及工作關係等嚴重製約著“責”與“令”的效果,整改更是會在浮麵之時做做,情勢隱退之時該如何還是如何。

小魚兒:馬帥章老師說的情況確實很普遍。近年來,我局每年都進行一次執法大檢查,責令限期改正單倒是開出不少,可每次都是由於種種原因,不了了之。因此,我認為,責令限期改正問題雖然在檔案執法檢查中起的作用不太大,不能把有關單位和人員怎麼著,但為了檔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檔案執法人員還是要把它盡可能地利用起來,畢竟處罰不是我們的目的,我們的目的是讓檔案工作走上規範化的道路。

郭東升:我覺得小魚兒老師說得非常實際。責令限期改正這把寶劍不鋒利。它畢竟不能傷人,隻有象征警告意義。我總覺得,這一執法手段是非常實用的。關鍵是要在使用的藝術手段上下點功夫。君不見一張百元大鈔可以斬斷一根筷子,一注細水可以穿透鋼板。責令限期改正大有文章可做。

田潤:郭東升老師說得很有道理,我們檔案部門就是應該拿出滴水穿石的耐心和決心,不斷敲打和提醒有“六種行為”的單位,使其從麵子和良心上不得不去修正自己的行為。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三次。隻要還有“六種行為”之一就要不間斷地為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一次比一次嚴厲,三次以上的在本轄區內通報。讓其紅紅臉,以便好好照照鏡子,修正自己在檔案工作中的不當行為。他日一注細水穿透鋼板終能還檔案工作一片晴朗的天空。

(摘自《檔案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