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責令限期改正問題(2 / 3)

王旭:我同意周明明老師的責令限期改正一般“問題通過整改就能補救的情況下實施”的觀點。對於《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六條行為,要視情況而定:(一)如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了,歸檔文件尚在,可以限期改正。(二)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尚在,可以限期改正。(三)擴大了國家規定的檔案接收範圍,可以限期改正,縮小了的話,無法挽救。(四)國家規定開放檔案不開放檔案的情況,可以限期改正。(五)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麵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如果造成了檔案損失,怎麼改正?(六)如果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了檔案損失,則無法改正。

白樺:我同意王旭老師的觀點,責令期限改正重在“改正”,要“改正”首先要存在可改正的行為,即有檔案違法違紀行為存在。其次,存在這樣的檔案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在經過檔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之後確定認可的,同時這樣的檔案違法違紀事實也是當事人承認接受的。最後,對檔案違法違紀事實確認之後,檔案行政執法部門應對該檔案違法違紀事實適用相應的檔案法律規範予以確認,表達出自己的檔案法律意見。隻有這樣我們才可以算是有的放矢,真正達到改正的目的。

追夢人:我認為責令限期改正在以下情況下實施:一是文件收集不齊全,檔案整理不符合業務規範;二是硬件配備不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加強;三是安全保管存在紕漏,危害檔案的安全;四是利用上製度不健全,需要逐步完善;五是檔案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檔案遺失、損壞等現象,都要責令限期改正。

王建祥:我認為責令限期改正是針對前麵所做工作采取的補救措施,給一個彌補過失的機會。而行政處分則是對前麵工作中造成錯誤或過失的懲戒。給不給予處分主要看工作過程中的態度和工作中有沒有造成損害來決定。

亓曉華:我認為責令限期改正是指檔案行政主體為了製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檔案違法違紀行為,而責令違法違紀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複原狀,以維持法定的秩序和狀態。目前而言,主要有三種形態:一是責令限期改正單獨適用,並不伴隨檔案行政處罰;二是責令限期改正作為檔案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三是責令限期改正與檔案行政處罰並行適用。

王富忠:亓曉華老師說的三種形態在實際當中確實存在,例如,某單位在歸檔文件整理中,收集不齊,該歸檔的沒有歸檔,應該責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改正了,不再做其他處理,此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屬單獨使用。再如,檔案違法違紀行為人在《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拒不改正或部分改正,在這種狀態下責令限期改正作為檔案行政處罰的前置。又如,某單位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檔案丟失、黴變、鼠咬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視檔案損失的數額、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啟動罰款、行政處分等行政程序,此時責令限期改正作為罰種之一與罰款、行政處分等行政處罰並用。

郭東升:我覺得“責令限期改正”是檔案行政管理行之有效的一大法寶。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比之電話裏或現場的批評與提出整改要求,其威力、影響力要大得多得多。一般來講,單位領導人是不會對此無動於衷的。一是他們不希望在這類小事上影響自己的形象,太丟麵子了。二是這類小事的解決並不是太難的事。事實上,一些單位檔案形成被限期改正的局麵,都是單位領導不把檔案放在心上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