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行政強製法》的檔案行政強製措施與檔案行政強製執行(3 / 3)

意見不統一的是《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否屬於檔案行政強製,且胡春華先生也沒有就這兩個條款規定的內容屬於檔案行政強製措施,還是屬於檔案行政強製執行進行說明。

存在疑問的是《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由於《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屬於部門規章,沒有設定行政強製的權限,這一條能否成為設定檔案行政強製的依據值得推敲。

2.3 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設定的構想。依據《行政強製法》有關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設定的規定,根據檔案行政管理工作自身的特點,可以對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的設定作如下推論。

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檔案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且檔案行政強製措施權必須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具備資格的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檔案行政強製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強製執行的,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法定檔案行政強製措施。按照上述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設定的推論,依據《行政強製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認為目前法定的檔案行政強製要有1項:按《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法定檔案行政強製執行。同樣根據上述推論,依據《行政強製法》、《檔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法定的檔案行政強製執行有兩項:第一項是按《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可以收購或者征購;第二項是《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必要時,可以征購。

3 結語

區別檔案行政強製措施與檔案行政強製執行對檔案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有助於立法機關在《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修改時,正確地分別設定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其次,有助於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檔案行政強製中運用正確的強製手段,並防止誤將檔案行政強製措施作為檔案行政強製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再次,有助於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正確地分別遵循檔案行政強製措施的程序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的程序。最後,有助於對以往檔案行政強製措施和檔案行政強製執行進行有效梳理和清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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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學院檔案館來稿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