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穆罕默德、《古蘭經》簡介
一種宗教和一個民族的曆史往往是聯係在一起的,研究民族的曆史文化需要研究這個民族的宗教,伊斯蘭教是回族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回族其哲學思想、文化習俗深受伊斯蘭教的影響。要研究了解我國回族穆斯林就必然要研究伊斯蘭教。對回族穆斯林的認識和評價,離不開對伊斯蘭教、穆罕默德、《古蘭經》的正確認識。
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複興和崛起於公元6世紀。伊斯蘭教由阿拉伯民族的宗教發展成為了地跨三大洲的世界性宗教。伊斯蘭教是與佛教和基督教並列的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當前全世界的伊斯蘭教教徒,分布在世界五大洲九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穆斯林信眾13億人左右,占世界總人口的1/5,伊斯蘭教對世界社會政治和文化有著深遠的影響。
伊斯蘭教內涵甚為廣泛,伊斯蘭既是宗教,又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文化體係,一種法律體係,一種道德規範,一種政治意識形態,一種政治理論體係,一種社會經濟模式,一種社會政治製度。它在宗教信仰、政治主張、經濟思想、道德規範、生活方式、家庭組合等各個方麵所提倡的思想原則和行為規範,對每一個穆斯林或每一個信仰該教的民族都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隨著時代變遷,作為世界性宗教的伊斯蘭教卻始終沒有隕落;它從一個民族的宗教成為一個帝國的精神源泉,爾後又成為一種宗教、文化、政治的力量,一種人們的生活方式,並且在世界範圍內不斷地發展著。今天,無論你走進世界哪個國家的穆斯林地區或家庭,就會發現他們在生活習慣和禁忌方麵都有一致之處。不論在什麼地方,穆斯林之間都互稱兄弟,彼此見麵道“色倆目”,以示問候。“安色倆目爾來庫姆”,即“願安拉賜給你平安”,回答時說“瓦爾來庫姆色倆目”,意思是“願安拉也賜給你安寧”。
美國著名學者希提曾這樣概括:阿拉伯創立的,不僅是一個帝國,而且是一種文化。他們繼承了底格裏斯河流域、尼羅河流域、地中海文明,又吸收並且同化了希臘—羅馬文化。阿拉伯伊斯蘭文化由多種文化源流彙合而成。
(一)伊斯蘭教法
伊斯蘭教法隨著伊斯蘭教的發展擴大逐步形成,自成體係。伊斯蘭教法為伊斯蘭世界的精神文明及道德修養作出了積極貢獻。伊斯蘭教法是以宗教教義為基礎,集諸法於一體的法律學說和法律製度的統稱。它是穆斯林必須遵守的一整套行為規範,具有宗教、道德、法律三方麵的意義。
伊斯蘭教法大體分為三個部分:關於宗教功修的教律;關於社會生活的民法;關於懲辦社會犯罪的刑法。
穆斯林大眾日常生活中的問題,在伊斯蘭教法中幾乎都有相應的規定,如宗教義務、商事契約、遺產繼承、婚姻家庭、刑事傷害、宗教公產、聖戰、可食之物、宰牲、善待奴隸、證據、證人資格、審判程序等等。
伊斯蘭教法的形成經過了以下四個時期。
穆罕默德時期 穆罕默德在世時的法律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啟示為主,人們有法律上的問題就去問他,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穆罕默德接受真主的啟示為主。
四大哈裏發時期 哈裏發,意為“繼承人”。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後,相繼由他的四位親友執掌國家權力,教法的基礎是《古蘭經》,但又有所發展。在哈裏發時期,哈裏發們不可能像穆罕默德那樣接受和傳達真主的啟示,哈裏發的司法活動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領域解釋、擴展和補充《古蘭經》律例,而立法活動隻限於頒布國家政令和法規。
倭馬亞王朝時期 在倭馬亞王朝時期,由於阿拉伯帝國幅員進一步擴大,法律製度逐漸由國家分權管理(而不是像早期的國家首長就是大法官員),行政上出現了卡迪製度,卡迪意為“教法執行官”,原為軍隊裏一種負責主持禮拜儀式、指導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糾紛的軍官。卡迪是由國家任命,分配到各地執行地方長官的職責。
阿巴斯王朝時期(公元750~1258年) 在阿巴斯王朝時期,國家的執政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隨著法學思想的不斷發展,教法學派也出現了各種分支,各地的教法學家們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釋法理,呈現出諸派峰起、百家爭鳴的氣象。最後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學派,他們是馬立克學派、哈乃斐學派、沙斐儀學派、罕百勒學派。
(二)伊斯蘭教義
1.伊斯蘭教義基本信條
第一,信真主。相信真主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恩養者和唯一的主宰,是全能全知、大仁大慈、無形象、無所在又無所不在、不生育也不被生、無始無終、永生自存、獨一無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