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遲發的年終獎不排除之前離職的員工(2 / 2)

有評論認為,遲發年終獎是牛欄關貓而已,防得了一時防不了長久。對於真要跳槽的人,僅僅靠那點年終獎相要挾,未免太一廂情願,太自以為是了。機會、發展空間、事業理想等遠比年終獎要重要,豈能是年終獎這根“捆繩”能夠束縛得住的?

“遲發年終獎是企業不相信員工,這會在情感上傷害員工。”梁偉權認為,既然“防不住”,還不如先給人家,高高興興回去過年,明年再回來上班。如果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讓員工對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滿意;或者創造一種輕鬆的工作氣氛,讓員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誰又願意跳槽呢?

於法:如有違約無異欠薪

有評論指出,根據國家統計局1989年1月1日發布實施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量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

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對於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沒實現合同約定屬違約

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朱曄教授認為,法律並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作出強製規定。年終獎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

拖發年底績效工資違法

中國勞動關係在線總經理梁偉權認為,對於工資,工資條例裏有規範;但對於年終獎,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企業也沒有規定,則很難說遲發年終獎就是違法,但如果拖發到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建議:限定年終獎最遲發放時間

年終獎最遲發放期限目前沒有法律規定。黃巧燕認為,年終獎的發放依賴各種經營數據或員工業績的數據是否統計清楚,這些數據如果已經統計清楚,且單位沒有資金周轉問題,合理時間內即應支付。她個人認為,超過6月份才發放上年度年終獎,肯定可以說太遲了。

對此,也有人建議勞動部門依法製定年終獎最遲發放期限,比如當年的12月底、次年的1月底或春節前,超過法定時間未發放年終獎的,給予處罰,不能讓企業年終獎想推遲到什麼時候發,就推遲到什麼時候發。

離職照樣可拿年終獎,遲發績效工資違法

如果某人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規定薪水6000元/月(基本工資3500元,績效工資2500元),並且規定績效工資年底發,那麼,這時候在年底發的錢,就不是年終獎,而是績效工資,屬於工資一部分,遲發就是違法的。

高管普遍實行年薪製,一般年薪中會拿出一部分作為績效工資,跟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如果年底完成了責任目標,那這部分績效工資也不能算年終獎,遲發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