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在現實當中,老年人大多沒有求職及應聘經驗,對用人單位不太了解,且很少簽訂合同。即使簽了合同,也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更有不少老年人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業。因而,一旦發生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資、同工不同酬等現象,老年人很難維權。
說起當前不少“退休打工族”官司敗訴的原因,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首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內。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勞動合同,隻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在我國,“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處於勞動就業年齡內(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的人員。其次,《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一些老人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因此退休後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再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隻有“職工”才屬於工傷事故的主體範圍,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最後,一些企業聘用老年人,不簽訂勞動合同,還隨時解除聘用關係,也給老年人帶來了不少維權隱患。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律師認為,到勞動部門維權的“退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識薄弱。首先,有一部分人由於留在原單位工作,覺得順理成章,可以按老規矩辦事,不用簽合同。其次,有的是單位沒有主動提出,本人不好意思開口要求簽合同。最後,有的“退休打工族”認為有退休工資的保障,認為簽不簽合同不重要,大多與單位達成口頭協議。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很多權利無法得到維護,也不可能進行仲裁處理。
那麼,老人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呢?
李華陽律師說,《勞動合同法》針對的勞動者,不包括退休後工作的人員,退休人員返聘或到其他單位繼續工作,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不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而是一種雇傭合同關係(或稱勞務合同關係),不再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退休打工族”如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或在工作中受傷,或發生不測,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雇員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傷殘鑒定,要求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費用。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老年人退休後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這樣在發生糾紛後,退休人員就可以按照合同法(並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比如向法院起訴維權,有關部門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和憑據斷案說理了。還有一點需說明,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打工族”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對擁有勞動資格的適齡勞動者失業時尋找再就業期間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員已享有退休金,辭退再就業退休人員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勞務合同上明確規定無故辭退給予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勞務合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