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國新的民權運動?(2 / 3)

平等權與傳統價值觀的一場較量

同性婚姻對傳統價值觀和家庭結構帶來的挑戰激起宗教和社會保守派的強烈反彈。他們從維護傳統的家庭價值觀和家庭結構出發,認為同性婚姻挑戰了基督教的信仰,破壞了傳統的家庭結構、削弱了美國傳統的家庭價值觀,對兒童的成長不利等。宗教和社會保守派還認為,婚姻是一種由國家調節的公共製度,不是一種個人權利。

在宗教和社會保守派的推動下,1996年9月,共和黨控製的國會通過《捍衛婚姻法》,同年經克林頓總統簽署生效。該法把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並規定如果在一個州同性婚姻合法,其他州不必必須承認,並且這種婚姻不能獲得聯邦福利。該法被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視為捍衛傳統婚姻價值觀的基石。此外,宗教和社會保守派還推動各州在法律上禁止同性婚姻。在馬薩諸塞州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美國50個州中有40多個州的議會通過了《捍衛婚姻法》或把婚姻限製在異性夫婦之間的法律。在馬薩諸塞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僅2004年8月到11月,美國有13個州通過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憲法修正案。到2008年,美國共有27個州通過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憲法修正案,目前仍有13個州繼續實施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

同性戀權利者則從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公民權利、法律平等理念和個人主義婚姻觀出發,認為婚姻是每個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是一種私人關係,是愛情和忠誠的一種特殊表達方式,是一種個人選擇和個人義務,“婚姻權的實質是與一個人選擇的人結婚自由的權利”,因此,同性戀者應享有婚姻權;既然婚姻是每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政府就不得基於性取向對之實行歧視性政策,同性婚姻應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享有與異性婚姻完全同等的法律權利以及經濟和社會福利。

除了結婚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外,在美國,合法婚姻可為進入婚姻殿堂的夫婦帶來實際的經濟好處,其中許多來自聯邦政府。根據聯邦監察總署的統計,聯邦政府規定的美國公民所享受的與婚姻有關的權利和保護超過1138項。而許多州規定,隻有合法的異性夫婦才能享受合法婚姻的權利。在馬薩諸塞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結婚的同性伴侶,雖然可享受州政府提供的好處,但由於1996年聯邦政府通過的《捍衛婚姻法》的規定,不能享受聯邦政府的福利。一些實行“民事結合”和“國內夥伴關係”的州,同性伴侶可享受該州或該地方的部分或所有的婚姻福利,但不能享受聯邦政府提供的婚姻福利。這對同性伴侶來說,經濟損失是巨大的。

因此,美國有關同性婚姻的爭議主要是圍繞同性戀者是否擁有結婚權以及同性婚姻是否享有與異性婚姻同等的法律權利和經濟社會福利而展開的,其實質反映了宗教與世俗、傳統與現代兩種不同的道德價值觀,以及傳統的婚姻觀與平等權之間的衝突。

聯邦最高法院對“溫莎訴美國”案和“奧伯戈菲爾訴霍奇斯”的曆史性裁決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進行的。艾迪思·溫莎和西·斯佩爾是紐約市的一對女同性戀者,她們在一起共同生活了40年並於2007年在加拿大結婚。2009年斯佩爾逝世後,把她的全部房產留給溫莎。溫莎要求根據聯邦相關法律規定,享受配偶免稅的待遇,但這一要求被拒絕,因為根據聯邦《捍衛婚姻法》第3款,配偶僅指男女結合的婚姻。據此,聯邦國稅局認為同性婚姻不適用於配偶稅收減免政策,要求她繳納36.3萬元的房產稅。溫莎不服,於2010年9月向紐約南區地區法院起訴聯邦政府,要求退還所繳納的稅金。該案經地區法院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審理,並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的裁決——《捍衛婚姻法》第3款違憲,判令聯邦政府退回稅金和利息。此外,最高法院還在“霍林思沃斯訴佩裏”一案中對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8號倡議”進行裁決,宣布該倡議無效。

聯邦最高法院對上述兩起同性婚姻案件的曆史性裁決為合法的同性婚姻伴侶享有聯邦福利和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法律基礎,但這兩起案件沒有涉及州禁止同性婚姻法律的合法性以及禁止同性婚姻的州是否必須承認其他州合法的同性婚姻的問題。2015年6月26日,聯邦最高法院在“奧伯戈菲爾訴霍奇斯”案的曆史性裁決中,要求聯邦所有州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證,同時承認其他州合法的同性婚姻,解決了這兩個問題,這一裁決在進一步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法律基礎的同時,也為同性婚姻伴侶移居他州掃除了法律障礙,從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進程中揭開新的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