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分析事物的客觀性與具體性,是駁斥上述建立在偶然為必然詭辯術基礎上的漲價論的根本方法。買方應向對方闡明如下觀點:其一,1988年通貨膨脹率並不能說明1989年的通貨膨脹率,因此,對方以此為基礎的漲價要求是沒有客觀依據的;其二,由於國內消費市場處於疲軟狀態,麻製產品也出現滯銷現象,以發展的眼光來看,生產廠家不景氣的直接後果必然使原料供應處於飽和狀態,而原料一旦供過於求,則其降價勢在必行;其三,如對方一定堅持上浮價格,那麼條款中應作如此規定:至交貨之日,如果國內生產麻原料價格上漲,則買方相應補足其差價部分,反之價格相應下降。價格上浮與下降的幅度,以半年後國內市場此類商品浮動的實際程度為準。買方在做出這種具體分析以後,賣方就無法再行堅持漲價的要求了。
4.平行論證
平行論證亦是一種在洽談中使用較多並每每奏效的詭辯術,西方的談判術語又稱其為“雙行道戰術”。實際上,平行論證是一種“偷梁換柱”或“避實就虛”的辯術,它往往通過轉移論題的方式來消除己方的不利因素或掩蓋其自身談判條件的弱點,以達到壓服對方牟取私利的目的。在談判過程中,當一方論證他方的某個弱點時,他方則虛晃一槍另辟戰場,抓住你的另一個缺陷開戰(有時,他方也可能故意提出新的論題大做文章)。這種論戰形式,即為“平行論證”。平行論證的結果是混淆了事物的因果關係,擾亂對方談判人員的思維方式,從而使談判失去確定的方向。因此,任何談判人員對此都不能掉以輕心。
下麵舉兩個非常典型的例證。
例一:
某甲自行車廠準備與某乙自行車廠聯營生產某種型號的自行車,甲方負責廠房、設備、資金與工人的安排等事宜,乙方則向甲方提供生產指導、技術培訓並轉讓商標的使用權。洽談時,甲方就技術指導培訓的具體問題(如對方將派出多少以及哪一級的技工人員,通過何種途徑傳授技術並使本廠人員提高到何種程度,等等),要求對方做出較為明確的答複,但乙方卻回避上述問題,而大談聯營後產品利潤的分成問題,並要求對方拿出具體的分成方案進行討論。
例二:
某甲向某乙銷售某型號精密機床,談判開始後,賣方馬上提出了報價,買方要求對方解釋報價形成的構成因素和基礎。對此要求賣方充耳不聞(主要怕過早泄露信息),而揚言對買方的供貨性能要求不甚了解,不好做“最終報價”,目前報價的可變因素甚多,最好對方確切說明供貨數量與性能要求,並提出可接受的價格,而後己方才能最終報價。
如何認清這種似乎有理的詭辯術並使談判繼續進行呢?我們不妨對其加以具體分析。在例一中,甲方代表采用的是一種避實就虛的招術。甲方之所以要與乙方聯營,最關鍵的是缺少高超的生產技術,否則,聯營就失去了基礎。因此,甲方要向乙方說明,隻有在確定了乙方所能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的範圍及其程度之後,才能進一步商談產品利潤的分配等其他事宜,前一個問題不清楚,後麵的問題就無從解決。從例二中可以看出,如果買方被糾纏到供貨數量與性能要求中去,並明確己方可接受的價格,那麼在談判中無疑就陷入被動挨打的境地。此時,買方擺脫對方糾纏的最好辦法是要求對方談判人員回到邏輯推理的起點:貴方提出了目前的報價,所以我方要求解釋這種報價的形成基礎,如果貴方不講清“目前的報價”,我方則無法提出供貨的具體意見,最終報價也就無法形成。所以,貴方對我方的要求是不妥和缺乏前提條件的。做出了上述論證後,對方若希望談判成功,就不好再固執己見了。由此可見,隻要堅持以具體性、客觀性法則去分析平行論題的內在因果聯係,就能使平行論證的詭辯術失去招架之力。
5.濫用折中
濫用折中是談判人員麵對兩種差距極大或根本對立的觀點,不作任何客觀具體的分析,而用“和稀泥”的方式從抽象的概念上折中二者的詭辯手法。
例:
某貨物賣方要價200元,買方提出用100元購買,買賣雙方的價格分歧是100元。賣方提出各讓50元,表麵上看來公平合理,實質上卻缺乏任何具體的分析。比如,此物的實際市場流通價隻是100元,折中成150元,買主豈不活活被賣方硬性詐去50元?假使雙方成交的是大批的生意,那麼其後果對買方來說將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在公平原則上的貿易關係,應以客觀性為基礎,一方必須允許對方再行討價還價,直至貨物價格接近於市場同類產品的合理價格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