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網絡遺產繼承的社會現狀
(一)網絡服務協議排除網絡遺產繼承權
根據當前中國網絡運營商提供的數字產品服務協議,用戶如果未對賬號進行操作或者合約期滿,就可能會被運營商收回賬號,郵箱若數月未登陸就有可能被凍結並注銷。以上種種,就相當於在事實上排除了網絡遺產繼承權。這種做法的原因在於:首先,為了使用戶隱私得到充分保護;其次,運營商需投入額外成本進行繼承人身份認定和財產分割;另外,閑置不用的冗餘數據會影響網站的運行。
(二)網絡財產的繼承得不到法律保障
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每個用戶都會擁有自己的網絡財產,其中的武器裝備、虛擬金幣等具有財產屬性,也應予以保護。因此,繼承者的繼承權理應及於網絡財產。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於網絡財產如何繼承和保護還是一片空白,現行的《繼承法》也未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進行規定,由於相關法律的滯後,甚至有的司法機關拒絕受理。
四、網絡遺產繼承的立法完善
由於網絡遺產具有財產的特征屬性,並具有貨幣價值和紀念意義,倘若其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和合法繼承權的法律保障便無從談起。鑒於網絡遺產案件與日俱增,筆者認為保護網絡遺產繼承權的關鍵就在於加緊完善現行立法。
(一)補充相關法律條款
網絡財產的形式會隨著互聯網發展更加多變,因此對其繼承問題也更具有複雜性和多麵性。在發生此類糾紛時,司法機關若隻是通過變現將網絡遺產轉化為現實財物進行調整是遠遠不夠的。當務之急就是通過立法在我國民法體係中補充相關法律條款,使之形成一套係統的網絡遺產保障製度。
(二)網絡服務協議兼容網絡遺產繼承權
雖然目前沒有明確保護網絡遺產的規定,但是通過技術手段,有關部門可以在網絡服務協議中兼容網絡遺產繼承權等有關方麵的內容,以此來保障網絡繼承權。此外,有關部門應該加緊出台有關網絡遺產範圍的界定等相關工作,為實踐中的操作掃清障礙。
(三)立下有效遺囑形式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的來源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逝者可以在生前以遺囑形式將自己的私人網絡財產交由他人繼承,從而達到自己遺產繼承的目的。
為了更好地維護網絡遺產繼承權,使人們享受數字時代創造的價值,筆者認為應該重點提高公民維護自身這一新型權利的意識、構建全麵完善的網絡遺產繼承保護機構、培養網絡遺產保護的法律精英、製定嚴密周到的遺產保護製度,從而更好地達到保護網絡遺產繼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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