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係;稅收采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征收形式;稅收具備強製性、無償性和相對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征。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取得實物或貨幣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它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一般來說,我國最初的稅收形式起源於奴隸製時期,但在此之前,已經出現一些稅收的初級形態。四千多年前的原始社會末期,據說帝王之一的帝嚳曾開征過稅賦。進入奴隸社會,賦稅形式有了多樣化的發展,當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王室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土地之物產大部分需上交王室。例如,夏朝的“貢”,孟子有“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說法,意思是說以 50 畝為單位按收成的 1/10 繳稅;在殷商時代,有“殷人七十而助”的稅法,即耕作70畝者,私田隻能為 63 畝,其餘 7 畝為公田,其收獲必須如數上交;周代有“徹賦”,“民耕百畝者,徹取十畝為賦”,即指臣民按 10 %的比例上交自己的耕作果實。
在現代宏觀經濟中,稅收的作用不容小覷,具體表現為促進平等競爭;調節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合理調節分配等。稅收具有以下的基本職能:
組織財政收入。稅收是政府憑借國家強製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一部分剩餘產品的一種分配形式。由於稅收具有強製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證收入的穩定;同時,稅收的征收十分廣泛,能從多方籌集財政收入。
調節社會經濟。政府憑借國家強製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有些人向國家交稅較多,有些人較少,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
監督管理社會經濟活動。國家在征收稅收的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致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的行為進行鬥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從來都是與國家、社會緊密聯係的一個分配範疇,反映了國家和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係。古今中外,稅收曆來都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熱點和焦點,是全社會各種利益關係和矛盾的集中體現,稅收對政權鞏固、經濟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有著深遠而重大的影響。
稅怎麼收、怎麼用,對於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影響。充分發揮好稅收的作用,這就要求所有稅收人員積極履行自己的收稅職責,要求所有的納稅人積極承擔自己的納稅義務。
【知識鏈接】
偷稅
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漏稅
納稅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漏稅是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製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抽煙的人為什麼不減反增——稅率
【軼聞趣談】
公元前119年,漢武帝時頒布算緡令。所謂算緡,就是征收商人和手工業者的財產稅,以及車、船稅。由於他們隱匿或虛報,公元前114年漢武帝又發布“告緡令”,獎勵告發逃避算緡的富人,主要是商賈,給予告發者應征緡錢之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