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師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業課程建設思考(1 / 3)

高師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業課程建設思考

音樂與舞蹈學

作者:劉永武 郭義玲

【內容摘要】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門專業進入高師音樂教育是非物質音樂文化傳承與保護的需要,同時作為高師院校參與非遺的保護和傳承也是責無旁貸的曆史責任。近年來已有相當數量的高師院校音樂學專業設置了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專業,招收並進行非物質音樂文化傳承人的培養。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的學生在招生和培養過程中有其特殊性,如何根據其專業特點和實際培養目標進行培養,加強本專業的課程建設,是高師音樂學專業麵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高師音樂教育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學

由於音樂是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是人與世界情感交流的重要載體,與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因此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近年來許多高師音樂學專業積極響應非物質音樂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的需要,開始招收少數民族音樂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學生,為音樂類非物質音樂文化的傳承和發展培養高級的專業人才。

一、問題的緣起

從上個世紀末以來,隨著世界範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大潮的興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得也是有聲有色,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在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有其典型的“非物質性”而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人類學、民族學、考古學和曆史學方麵的發現,使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音樂屬於真正意義上的人類生活。”(《音樂教育學導論》沃爾夫崗·馬斯特納特 餘丹紅 張禮引譯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是以其傳承人的存在為前提的。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與“地緣”“血緣”“神緣”等各方麵的因素有關,更需要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和培養工作。

高師音樂學專業作為學校音樂教育的“母機”,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工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各高師院校由於地域、經濟、文化背景以及所麵對的不同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差異,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教育體係和課程標準。現有高師音樂學專業的教育體係、課程設置、評價標準等並不一定與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業的培養目標相協調,因此高師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業應該在充分考慮教育理念、教育目標、師資力量、教材選用、教育評價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課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為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培養專門的人才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高師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課程建設現狀

人才的培養要靠科學合理的課程安排。哈爾濱師範大學音樂學院於2009年開始招收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的學生,培養目標是培養能回到本土的少數民族文化傳承人,培養從事民族文化研究、教育的工作者。經過三年來的教學實踐,已取得了一些令人欣喜的成績,但同時也有一些需要進一步解決的課程設置問題。除哈爾濱師範大學外,國內許多師範大學的音樂教育專業也都開設了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業,這樣的院校有內蒙古師範大學、新疆師範大學、貴州師範大學、福建泉州師範學院等。這些院校同樣麵臨著非物質音樂文化遺產傳承人專業如何進行課程設置的問題。

首先,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業的公共課程是利用院校現有的課程資源同其它音樂學(音樂教育)專業一起開設的。由於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的學生文化課基礎薄弱,讓他們同音樂教育專業的學生一起上公共課實際上是有一定難度的。但就現有的高師院校的條件,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的公共課程也隻能與音樂學專業的學生共同學習。由於公共課程需要達到學校的標準,這需要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的學生付出比音樂學教育專業學生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達到標準。一方麵,這有利於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學生的文化底蘊;另一方麵,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的學生為了達標,把大多時間和精力都放在了公共課的學習上,也同樣耽誤了專業課和傳承技能的學習,這也違背了培養目標的初衷。因此,針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學生的現實文化基礎和培養目標的要求,加強本專業公共課的開設情況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