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實話,按照國家定的民事賠償法則。鄉下人賠償標準以當地的物價為參照物,楊老大不到四十歲的年紀,計算起來,再加上考慮到死者是一家之主,仍舊不用這二十萬,現在*著楊場長拿出這筆錢,也難怪人家心裏憋著氣。他說看來,還是得跟死者家屬做工作了。
黃副書記說:“可是死者家屬死咬著字據不放,定要照著字據上麵的數目賠償。”他說:“要不,明天俺倆都到人家家裏去看看,叫楊場長派個人一道過去,再當麵商量商量,真調解不成,就支持雙方上法庭,由法院判決。”黃副書記說也:“隻有這樣了,政府盡了力,雙方仍然不聽,有啥法子。”
祭奠過死者,他和黃副書記坐下來就賠償的事情跟死者父親協商。楊書記不敢來,叫了親哥同來。對死者他首先表示同情,對家屬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雙方冷靜下來,應該好好協商一下,而不是憑氣頭上說話。他說:“首先家屬阻擾石場正常生產就不合法,到人家家裏去大鬧也是不理智的,這樣做對處理事情並沒有幫助,想必家屬也不想是鬧事而是想解決事情。”
死者父親說自己肯定不想鬧事,隻想拿到屬於應該賠償的錢,不然叫這幾個孤兒寡母到哪裏討飯吃。隻是那個楊場長為人太橫了,根本就不打算賠這麼多,兩位領導都看到了,難道一條人命,一個家裏的頂梁柱,值個二十萬都不值嗎?
他有點沉重,說:“按說,一條人命就是再多的錢也值不到。儂這一家人俺也知道,不是不講理的人,孩子幼小,沒個當家的是難過,這點俺跟黃書記也商量過。要不,俺看,這樣,如果儂家裏還有沒有其他方麵的要求,鎮裏可以出麵跟石場協商滿足,而錢的數目上麵是不是可以考慮,依照民事法則調解是不會有這麼多。”
死者父親說:“這麼說,儂梁鎮長來,也是跟昨天黃書記一個樣,想來當說客,為有錢人撐腰的,不是跟俺老百姓說話。”
他說:“這不是跟誰說話不說話的事情,而是要根據事實來說,石場出了事必須要賠償這是應該承擔的責任,同時雙方都得對賠償數額有個統一,不然儂這樣拖著,對誰都沒有好處,而且就俺手頭的數據,儂看是不是有些道理。依照民事法則,石場應該賠償的家屬是按照死者年收入乘以年紀大小,以北湖鎮當地的收入情況,應該在年均1000塊錢左右,楊老大年紀以四十歲算,加上喪葬費一道有五六萬應該可以,考慮老大是家裏頂梁柱??????”
聽說連一半都沒有,死者父親叫道:“別說啦,要是儂這麼算的話,俺還要不要拿錢了?如果這樣的話,俺不想儂領導來解決,俺自己用自己的方法解決。”
這時邊上的因為老年人沉聲說:“先聽人家梁鎮長說完,有道理就應該聽。”
他說:“俺跟黃副書記來,也是本著雙方都有利的目的來的,絕對沒有偏袒任何一方的意思,儂要是覺得有道理可以聽,要是認為不合理可以不聽。前麵說了,如果全部加上,石場方麵願意出十萬塊解決事情,就俺本人來說,如果是這個數目還是比較合理,但是,俺前麵也說了,儂家裏有特殊,有需要幫助的地方,隻要能夠幫得到的地方,石場還是可以幫助,比如說安排人到石場做事。”
死者父親不同意說:“梁鎮長,儂不是明顯偏袒那個楊場長嗎?人家有錢人十萬塊算啥啊,他們跟俺窮人家不同,等著這錢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