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還有效嗎等(1 / 1)

生活

作者:李 欣

危急情況解除後,

口頭遺囑還有效嗎

去年8月,我父親突發腦梗塞,被鄰居送往醫院搶救。當時父親病危,他當著鄰居夫婦和3名醫護人員的麵,說如果他去世,則他那套80平方米的住房由我繼承。後來,經醫生全力搶救,父親轉危為安,兩周後出院。今年5月,父親再次因腦梗塞被送到醫院搶救,因醫治無效不幸離世。在協商父親的遺產繼承時,我與哥姐發生了爭執。我認為應按照父親的口頭遺囑,繼承他的房產,哥姐卻認為父親的口頭遺囑無效。請問,誰的說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繼承。但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不一定都有效,尤其是口頭遺囑,它容易被篡改和偽造,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故法律對口頭遺囑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生效條件。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條件有三:一、必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二、必須有兩名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三、口頭遺囑訂立後,危急情況沒有解除(即遺囑人死亡),或者雖然解除了危急情況,但遺囑人沒有能力用錄音或者書麵的形式再立遺囑。

你父親去年8月病危時口述遺囑,屬於法律規定的危急情況,當時也有5個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該份口頭遺囑在當時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如果你父親當時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所立的口頭遺囑生效,80平方米的房產由你繼承。

但是,你父親經搶救脫險,通過一段時間治療後病情好轉並出院,這表明法律規定的危急情況已不複存在。如果老人出院後已經喪失了立遺囑的能力,那麼該份口頭遺囑繼續有效;如果老人出院後完全有條件用書麵或錄音形式再立遺囑,那麼這份口頭遺囑則失效。你的情況顯然屬於後一種,因此可以認定你父親在第一次病危時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你不能以該口頭遺囑為依據,主張繼承全部遺產,隻能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相應的份額。

婚姻無效情形已消失,

再訴婚姻無效能否被支持

2007年,我與謝剛結婚。當時我剛滿18周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謝剛通過關係將我戶口簿上的年齡改為20周歲,雙方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於2008年生育一子。去年以來,我和謝剛感情不和,常常發生爭吵,我提出離婚,但謝剛堅決不同意。請問,我能否以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為由,請求法院宣告我們的婚姻無效?

關於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未到法定年齡結婚,婚姻可視為無效。你與謝剛領取結婚證時尚未達到20周歲,故與謝剛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同樣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如果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謝剛登記結婚時,謝剛通過關係篡改你的年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違反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本屬無效婚姻。但如今,你已經達到了法定婚齡,無效婚姻就應當轉化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你宣告婚姻無效時已超過20周歲,當初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故人民法院對你的申請不會予以支持。如果你不想和謝剛繼續生活,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