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革和完善稅收優惠製度的初步探討2
2、高新技術產業投入的補償不足。企業的創立、成長一般要經過四個過程,即創建期、發展期、成熟期、衰退期,企業在創建初期普遍地存在投入大、產出少,資金周轉困難、生產效率未能充分發揮等現象,盈利的可能性不大,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一般較大,隻有極少數企業能夠順利地進入發展的階段,並最終進入成熟期,企業要不斷的研發新產品以延長其成熟期,一旦企業的研究開發跟不上發展的需要企業就會步入衰退期。而研究開發新產品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在會計核算上稱之為成本費用的加大,而高新技術產業在這一方麵的補償卻明顯不足。一是在人力補償方麵。受現行計稅工資及相關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及上述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要受計稅工資的限製,計稅工資按地區製定未按行業給以提高,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計稅工資又偏低,而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工受教育的時間長,素質高,就業時對薪金的期望值很高,決定了高新技術企業人力成本要高於其他企業,並且,企業對職工培訓的次數和投入也很大,補償的不足就增大了投資的風險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高新技術企業培養人才的積極性。二是在資本補償方麵的不足。如上所述,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的初期,資本投入量較大,而現行實行的是內、外不同的企業所得稅製,外資企業(大都集中在東部)資本的投入可以通過加速折舊等迅速得到補償,內資企業的折舊率又偏低,得不到及時的補償,與外資企業不在同一個競爭平台上,處於“亞國民”待遇。內資企業方麵也有其別,現行稅法規定:(隻有)國有、集體企業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製計入管理費用,並且各項費用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財工字[1996]41號),這不僅對於其他經濟類型企業的發展造成政策上的不公,也與當前進行的國有、集體企業的股份製改造的政策相違背。阻礙了經濟體製改革的進程。三是在增值稅抵扣方麵,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影響了企業資產更新的積極性,而高新技術企業的另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設備要及時的更新。
(二)、清理一些與現行產業政策不相適應的行業性優惠政策。上麵的論述已經涉及到按所有製給予優惠的問題,實際情況尚不僅如此,如:鄉鎮企業、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等,這些優惠政策的出台,均是根據改革開放初期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時設立的,隨著國家政治體製和經濟體製的改革,政企分開、黨政機關不得開辦企業,已經開辦的限期脫離等政策的出台,以及學校經費由財政統一撥付後,也應對這些“紅帽子”企業的優惠政策及時地進行清理。以增加各級政府的財政總量,更好的發揮財政資金的保障導向作用。是行業間的優惠政策由普惠性向特惠性轉變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率。
三、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分析及走向。解讀再就業優惠政策,如:財稅[2002]208號文件,可以發現以下不足:1、享受的對象範圍不廣泛。文件隻規定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可以享受此項政策,而其他經濟類型企業的同類人員、城鎮無業人員、未及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農村剩餘勞動力等均沒有納入優惠的範圍,這不利於相關人員的平等競爭,也違背了構建和諧社會公平、公正的原則。2、再就業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僅包括商貿企業、服務性企業、加工型企業。而最能提供就業崗位的生產型工業企業卻被排斥在外。3、涉及的稅種不科學、不全麵。優惠政策涉及了一些地方稅種,未涉及增值稅。而大量的下崗失業人員,由於文化層次較低、缺乏資金和技術,大多從事商貿和簡單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等行業;從事飲食、理發旅店等服務行業的相對較少。從另一角度來看,由於優惠政策涉及的稅種主要是稅收歸屬權劃歸地方的稅種,經濟欠發達地區受財力的製約,在執行上一般積極性不高。執行的幅度和力度不夠,使得欠發達地區的納稅人較之發達地區的納稅人的負稅要高,產生了越困難負稅越重的怪現象。4、執行中主體難以確認。企業為了避稅一般采取重新登記、“辭舊招新”變換職工身份,來達到享受優惠的目的;個體工商戶則采取買證、借證、租證等手段來避稅,稅務機關耗費了大量的征管資源,但收效不明顯。加之、個體工商戶大多不建賬,一些不法分子乘機多領發票,用以轉讓、倒賣從中獲利,嚴重地影響了稅收征管環境和發票管理秩序,稅務機關又無法取證,很難查處。一方麵是大量的下崗失業人員由於缺少資金和技能,無法實現自主創業或再就業,眼睜睜地看著國家的減免政策惠及不到自身。另一方麵,一些財力較為雄厚的個體經營者利用各種政策上的漏洞弄虛作假,使國家稅款以合法的形式流入到自己的腰包,引發了新的不公和社會問題。因此,很有必要進行修正。首先,要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建立就業問題的長效機製。國民經濟或社會發展十一個五年規劃明確指出:“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充分發揮市場的引導作用,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各類所有製中小企業,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我國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我國中小企業吸納了大量的勞動力,提供了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和中國企業家協會的《中國企業發展報告(2001)》中指出:我國中小企業以其占全部企業48.5%的資產,創造了69.7%的就業崗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小企業創造一個就業崗位的成本比大企業低得多。據分析,在中國大型企業創造一個就業崗位需投資22萬元,中型企業需投資12萬元,小型企業隻需8萬元。因而,發展勞動密集型的中小型企業是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在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方麵,1、改革現行的增值稅製度,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對有固定場所、會計製度健全、能準確核算進、銷項稅額的納稅人都應該定位一般納稅人。減輕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2、按照(財稅[2002]202)號文件規定,對西部的國家鼓勵類企業,所得稅按15%征收,西部地區的中小企業符合這一條件均應全部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