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從煤炭行業的市場地位來看,煤炭行業屬於社會生產供應鏈的頂端,它是其他加工生產企業的上遊供應鏈。但是,隨著煤炭產能過剩和國家能源政策的打壓,煤炭行業並不能像石油等頂端供應行業那樣呼風喚雨,反而是下一鏈條的加工企業如電力、鋼鐵企業占據市場主體地位。資源稅改革帶來的價格效應,煤炭企業並不能夠順利地轉嫁出去。如果資源稅帶來了降副作用,電力鋼鐵企業會逼迫煤炭企業降價,煤炭企業享受不到資源稅改革的紅利,如果煤炭企業負擔加重,處於被動地位的他們也無法向下遊轉移價格,隻能忍痛吞下資源稅改的苦果。
第四,從煤炭行業的行業構成來看,煤炭行業主要有煤炭生產企業(煤種有差異)、煤炭加工企業(如焦化企業、煤化工企業)、煤炭物流服務企業等構成,它們原有的資源稅及其他伴生收費各有不同,清費立稅,將改變原有的稅負情況,相應的利益格局也會發生調整。
2.2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生產企業的影響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生產企業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稅收流程的簡化、稅負結構的變化上。
資源稅改革以清費立稅為基礎,清理了地方稅務局監管的價格調控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可持續發展基金,申報內容減少,申報程序簡化,真正給煤炭企業帶來了簡化申報手續的實惠。
資源稅改革清費立稅,導致稅負結構發生變化。分析稅負結構的變化,我們構造一個財務分析模型,做出如下假定:
某山西煤炭生產企業噸煤銷售均價230元,年產量90萬噸,稅費負擔80元,其中負擔的從量計征資源稅3.2元/噸,價調基金為流轉稅的1.5%,約合噸煤0.6元,可持續發展基金為噸煤22元,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營業收入的1%約合噸煤2.3元,合計原資源稅和其他三項清費項目稅費合計28.1元/噸。山西從價資源稅稅率為8%,假定資源稅改革前後煤炭價格不變,從價計算的資源稅為18.4元/噸。
以此計算,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在230元的價格下,原資源稅及三項取締費用為28.1元/噸,從價計算的資源稅為18.4元/噸,資源稅改革給煤炭生產企業帶來了實惠。
第二,資源稅改革前,原資源稅及三項取締費用所占稅費負擔總額的比重為35%,改革後,從價資源稅占稅費負擔總額比重為26%,可見,資源稅改革帶來了煤炭生產企業稅費內部結構的變化。
第三,資源稅改革前,原資源稅及三項取締費用所占收入總額的比重為12%,改革後,從價資源稅占稅費負擔總額比重為8%,可見,資源稅改革帶來了煤炭生產企業稅負的變化。
以上計算是在煤炭價格為230元/噸的情況下做出的,符合當時平均原煤價格。隨著煤炭市場的好轉,煤價會不斷變化,資源稅改革前後的影響也會發生變化。經計算,在保證資源稅改革前後稅負不變的情況下,煤價提升到351.25元/噸時,稅負持平。超過這一臨界,資源稅的改革將會比不改革,增加企業的稅負。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資源稅的改革是在煤炭市場下行的情況下做出的,符合國家的稅費改革思路,也在短時期內,給處於低迷期的煤炭企業帶來實惠。對於資源稅改革所造成的影響,一方麵需要國家健全市場法製體係,保證公平競爭,保證價格合法,營造風清氣正的煤炭市場環境;另一方麵煤炭企業要利用資源稅改革契機,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強化內部管理,力爭在煤炭企業利益重新調整中獲得一席之地。
注釋:
①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年鑒》國民經濟核算—地方經濟數據庫.
②數據來源: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加快推進我國煤炭稅費製度綜合改革研究報告(修改稿)》[J].2013.03.
③信息來自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網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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