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談諍諫(2 / 2)

另一方麵,諫臣不應當過多地揣摩君王的為人。諫臣的真正品格是精通主公的事務而不是熟知他的脾性,因為隻有這樣他才可能向他提出忠告,而不是投其所好。君王聽取諍諫時若能做到個人與集體兼顧,那定會收到奇效。因為私下的諍諫較為隨便,當眾的諍諫則更顧及人望。在私下,人們可以按自己的性情大膽進諫,在眾人麵前,人們更容易受到別人性情的影響。因此,還是兼聽為善。聽微臣的諍諫最好在私下,好讓他們暢所欲言;聽重臣的諍諫最好是當眾,好讓人家贏得體麵。君王聽取的諍諫如果隻談事不論人,那等於徒勞無功。因為事都是死的偶像,而辦事的生命全賴於選人精當。關於人的問題,如果用觸類旁通的辦法像處理一種概念或數學定義那樣,隻顧及那人應當是哪一種類型、哪一種性格,那是不夠的,因為大錯的鑄成,明斷的表現,都在選人上。“最好的諫官是死人。”“諫官嚇白臉時,書籍卻會直言。”這倒是真話。可見多讀書是有好處的,尤其是讀那些在公眾舞台上扮演過重要角色的人寫的書。

當今的議會大多是一種熟人的會麵,對事情都是議而不辯。他們對議會的程序或法案草率行事。對於重大問題,最好是頭一天先提出來,第二天再議。“夜裏出良策”,英格蘭和蘇格蘭統一委員會就是這麼做的,那是一個嚴肅認真、井然有序的會議。我建議為請願安排固定的日期,因為這樣既可以讓請願者心裏有底:他們請願會受到接待,也可以讓會議有充分的時間討論國家大事,以便“處理手頭急務”。在議會選設提案委員會時,選用不偏不倚的人,勝於選用雙方的死硬派,以造成不偏不倚的局麵。我還建議設一些常務理事會,分別主管貿易、財政、戰爭、訴訟及一些專門事項。有的地方有各種議會,隻有一個國會(如西班牙),那種議會充其量等於常務理事會,隻不過權力大些罷了。專業人員(如律師、水手、鑄幣人員之類)如有事呈報議會,先讓理事會聽取他們的諍諫,然後待時機成熟再提交議會。他們來時不可成群結夥,高聲叫嚷。因為這樣做等於到議會無理取鬧,而不是有問題向它稟報。擺一張長桌和一張方桌,還是牆附近擺一些座位,似乎隻是形式問題,其實是實質問題。因為擺一張長桌,幾個坐在上手的人實際上就可以左右全局。然而如果采用其他形式,坐在下手的進諫者的諍諫就更有用處了。君王主持會議,千萬注意,在提出問題時不要過多地表明意向;否則諫臣就要看風使舵,不會暢所欲言,而隻會唱“我主聖明”的讚歌。

解析

一、諍諫事關 ——

1.責任,比“別的信任”更勝一籌。

2.必要 —— 事情要“掂掇”。

二、君王應當把諍諫的結果歸入自己的功勞。

三、諍諫的弊病:

1.不利於保密。

2.表示征求諍諫的君王軟弱無能。

3.容易造成隨意誤導。

四、根治的良方:

1.(保密)。君王必須諱莫如深,甚至對他的諫臣。

2.(軟弱)。君王必須小心,獨攬所提出的諍諫的一切功勞。

3.(誤導)。君王應當洞察自己征詢的諫官的脾性。

五、納諫的最佳方式:

1.不許諫臣做“包打聽”。

2.聽取諍諫時個別與集體兼顧。

3.接納的諫議既要談事又要議人。

4.從書上納諫 —— 這種顧問既不會“嚇白臉”,也不會進諂言。

5.為請願和其他事務安排固定的日期。

6.選用不偏不倚的諫官,而不是妥協、折中的人物。

7.聽取專業人員的忠告,而不是命令。

8.不可把議事室的形式看成無關緊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