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歐盟第2012_52號指令研究及其啟示(3 / 3)

(三)在我國實施處方承認製度的設想

雖然歐盟各成員國國內具體的醫療製度和衛生領域的法律法規有差異,但是針對跨境醫療服務這一現象,為了促進成員國之間服務流通,保障患者跨境醫療的可持續性,歐盟製定了第2011/24號指令以及第2012/52號指令,確立了成員國間互相承認彼此開具的醫藥處方,並根據該處方配發醫藥產品和醫療器械的原則,並列出了跨境醫療服務處方所必須具有的組成元素。所以,歐盟的處方承認製度是適用於國家間的跨境醫療服務的,以此方便患者診治,那麼,針對我國不同省市之間,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互相不認可他院出具處方的現象,可以適用處方承認製度加以改變。

正如《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它承認了“開具處方地點和審核配發處方地點可以分離”,即認可由B醫院醫師開具處方而後由A藥店藥師向患者審核配發處方這一行為,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了有嚴格限製條件的處方承認。但是,該條規定賦予患者的權利遠不能滿足現實生活中的就診需求,所以,可以借鑒歐盟第2012/52號指令的立法經驗,進一步擴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權利範圍並作相應限製,包括:第一,行使審核配發處方權利的主體,擴大至其他醫療機構的執業藥師及藥士;第二,處方種類,當處方中涉及醫療器械時,該處方與涉及醫藥產品的處方適用情形相當;第三,許可患者可持處方到其他醫療機構購藥以及接受後續治療;第四,統一處方書寫格式,列出處方必備要素,其中應當注明開出處方的醫師的詳細聯係方式和工作地址,以保證治療的連續性。

三、結論

在我國實施不同醫療機構間的處方互相承認製度,擴大了患者選擇權的範圍,特別是對於異地就醫的患者而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就醫成本,充分保護了患者的權利,同時,實施處方承認製度還有助於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率。(作者單位:安徽大學)

參考文獻:

[1] European Commission.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IRECTIVE 2012/52/EU of 20December 2012 laying down measures to facilitate the recognition of medical prescriptions issued in another Member State[Z].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2,(1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Z].2007,(2).

[3] 童程紅.A醫院不認可B醫院的處方市衛生局:目前各醫院之間不能通行[J/OL]。

注解:

① 歐盟第2011/24號指令第11條第2款規定,為了促進第1款的實施,委員會應當采取:(a)措施使醫療從業人員能夠查證處方真實性和處方是否是在另一國由有執業資格的醫療執業人員開出的,通過擬定並完善一個處方組成要素的非窮盡清單。這些組成要素必須在所有的處方格式裏能被清晰識別,如有必要,還應當包括促進處方開出方和處方配發方直接聯係的組成部分,這樣有助於對治療有一個充分理解,當然,上述過程中涉及到的數據應得到依法保護;(c)措施以促進在一成員國開出而在另一國配發的醫藥產品或醫療器械的正確識別,包括解決有關跨境醫療中置換物的患者安全問題,當配發國允許該置換。委員會應當考慮,尤其是,使用醫藥產品的國際非專利名稱和劑量;(d)措施以促進向患者提供的處方和包括在產品使用說明的相關信息的可理解性,包括指明有效成分和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