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變法院係統目前狀況。
1.優化執行力量,合理配置人員。改變執行部門人員老化狀況,引進擁有堅定法律信仰法學院優秀畢業生,探索新生力量與現有執行人員的搭配關係,著重新生力量的培養,將執行部門的老員工安排到對經驗要求多的崗位,其中老員工中的執行骨幹可以負責對新生力量的指導。同時,加強執行部麼的人員配置,以解決人少案多的情況。
2.注重強化獨立辦案的意識,強化執行信息的保密,保護責任財產。
執行案件立案之後,需要積極予以辦理。針對標的大、案情複雜的案件,積極與申請人聯係,由申請人申請法院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的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采取強製執行措施。針對一般執行案件受理後應積極查處被執行人財產,如申請人不能提供則應立即向最高院執行信息指揮係統請求查處相關信息。
3.改革考核機製,尊重執行案件的辦案規律。針對目前的人少案多情況,即使每個執行員全身心辦案也是不能保證每一個案件的質量的,執行案件的處理好壞不在於辦案數量的多少,在於辦案是否嚴格依法辦事,是否積極保護當事人責任財產,在於是否取得申請人的衷心擁護。
4.探索案件分流,發揮社會合力解決糾紛的優勢。
筆者所在基層法院每年處理的執行案件大約有2000件左右,大多案件都有著複雜的前世今生,是極為消耗精力的。執行權在審判權中執行的是強製實現權能的體現,是對審判權中判斷權的強製實現,其執行名義無論是裁判、仲裁裁決、公證,對其再次予以判斷的必要性不大,故探索以下的分流模式是符合執行效率的要求的。
立案階段分流。在執行案立案時可將事實清楚、權益明確、當事人表示即時履行的案件,可以在立案階段以和解的形式解決。對於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被執行人財產不知所蹤的情況交由執行庭,由執行庭根據具體情況再行分類處置。
執行階段分流。嚴格遵守委托執行的時限,遵守執行紀律。並在委托執行後不得隨意幹涉執行。重視社會私力的協助,對於強製執行行為的案件可以在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的情況下將案件的執行委托給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二,強化司法拘留、罰款等的威懾作用,注重司法建議的力量。
被執行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或者生活或者生產等原因不願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加上對以往法院執行情況的了解更加堅定了不履行的念想。甚至有的被執行人寧可被拘留也不肯履行,在法院沒有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證據的情況下,此種僥幸的做法有可能就得逞。當被執行人為企事業單位的情況下,其法律顧問或者訴訟代理人的介入也可能導致案件更加複雜化,他們利用多年的法律實務經驗,或者通過觀察或者通過代理案件知曉法律的空白,同樣了解法院的運作,如果他們與委托人沆瀣一氣躲避執行,那麼執行更是不知何年何月。
第三,無其他財產可執行下,堅持生道執行、均衡利益。
在窮盡法律手段的救濟之後,申請人的權益仍然不能得到維護,此時發現被執行人仍有一部分生活或者生產資料,那麼需要著重考慮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發展權與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執行時,如申請人因此而生活、生產發生重大困難,那麼法院應該協助申請人向有關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援助。此處的重大困難應與被執行人的相應利益相比較,如申請人生產經營發生的重大困難小於被執行人生產困難(尋求合理的標準)且因被執行人生產困難所遭受的損失大於申請人;申請人生活重大困難小於被執行人所遭受的且被執行人所享有的物資僅能維持基本的生活。(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