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誘惑偵查的規製(2 / 2)

1.對誘惑偵查措施的啟動程序把關不嚴,導致被濫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在偵查實踐中,有些偵查機關為快速破案、立功心切,在本可以采用傳統的偵查手段就可以偵破案件時,仍毫無顧忌地開展誘惑偵查,導致誘惑偵查措施被濫用和亂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2.誘惑偵查措施的實施不規範,違法偵查行為時有發生。

沒有相應的法律機製來控製誘惑偵查實施的過程,一些偵查人員又缺乏風險意識和法治觀念,有時會造成不應有的現實危害的發生,甚至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3.對誘惑偵查中的被告人缺乏必要的權利救濟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誘惑偵查中的被告人的權利救濟程序是欠缺的,按照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應全麵禁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的態度表明,對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所獲得的證據,法院也應予以認可隻是在量刑上可以從輕處罰,這種對違法誘惑偵查行為的寬容姿態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誘惑偵查法律規製之我見

借鑒西方法治發達國家的相關理論研究和立法經驗,筆者認為,由於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存在先天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法規定均應明令禁止其在偵查實踐中適用;對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規製:

(1)對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的具體適用作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51條雖對誘惑偵查做了立法授權,但都是一些原則型的規定,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可操作性並不強,為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相對平衡,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應對誘惑偵查的適用主體、適用範圍、偵查方式、審批權限及監督管控等一係列內容進行全方位的明確細化。

(2)規定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程序性製裁和實體性製裁

針對誘惑偵查在立法方麵及偵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應通過立法及司法解釋對誘惑偵查進行嚴格係統的規製,以控製和避免違法偵查行為,對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誘惑偵查的行為進行程序性製裁。對相關偵查人員進行實體性製裁,即根據其實施違法偵查行為的輕重及造成的後果和對社會不利影響的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內部紀律懲戒。比如,未獲授權的誘惑偵查,應按濫用職權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過建立誘惑偵查責任追究機製,可以極大地降低違法實施誘惑偵查行為的概率。

(3)賦予被告人無罪辯護的權利

針對違法實施的誘惑偵查行為,還應當賦予被告人無罪辯護的權利。關於無罪辯護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偵查機關對本無犯罪意圖的被告人適用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導致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辯護人可據此向法庭提出無罪辯護;二是即使被告人有犯罪意圖並憑借偵查人員提供的機會或條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對該被告人的犯罪意圖沒有充足的相關證據加以證明,辯護人據此仍可以向法庭提出無罪辯護。無論被告人在事實上是否原本就有犯罪意圖,公訴方都應該提供充足的現有證據加以證明,否則,便隻能推定被告人原本就沒有犯罪意圖。(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龍宗智.理論反對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6.

[2] 儲槐植.美國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28.

[3] 萬毅.論誘惑偵查的合法化及其底限—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51條釋評[J].甘肅社會科學,2012(4)

[4] 何雷.域外誘惑偵查理論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版.

[5] 王國民.誘惑偵查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 張黎.法治視野下的秘密偵查[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