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分析當下我國民辦高校的產權製度(2 / 2)

三、當下我國民辦高校產權製度的完善

(一)明確不同性質資產的所有權。在民辦高校中,不同性質的資產所有權也應該被明確,這樣有利於完善民辦高校的產權製度。高校的資產所有權分配相對比較複雜,一般來說主要包括學校法人、舉辦者、管理者和教職工。每一種人群在產權所有上都有所不同,法人所持有的所有權主要就是投資者的初始投入部分,以及學校在辦學過程當中所獲得的增值部分。而舉辦者則有權利參與學校內部的股東大會,同時也可以從結餘部分當中拿到自己應該有的經濟財產部分。管理者則擁有學校內部管理的相關職責,同時對於如何促進教學管理,帶來經濟效益具有最高管理權。教職工則具有對學校事務的監督權和對自身財產經濟相關的報酬權。明確不同性質的資產所有權,有利於高校的產權得到更好的維護,進而促進民辦高校產權製度的完整和完善。

(二)區分非營利和營利。民辦院校雖然具有一定的營利性,起初也是由許多的民間資產組成,但是作為教育機構,其具有一定的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是非常有必要的。營利可以說是投資者的投資目的和動機,同時也是謀求利潤的一個手段和目的。辦學者應該明確按照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一切費用按照要求和標準來,不允許私自加收學費、住宿費等一係列費用,確保成本,略有結餘,權衡好營利和非營利之間的關係,更好的將民辦高校辦好,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不斷進步和發展。

(三)明確監管主體和責任。在民辦院校辦學當中,監管的主體和責任都應該明確。校方應該實現對自身產權的明確,每一部分的資金和收益也都應該由相應的負責人來獲得。當然責任也應該由相應的負責人來承擔。每一個產權主體都應該有明確的責任,對自身的行為和產權問題進行明確,然後更好的促進整體教育的發展。

(四)明確剩餘財產的分配辦法。在民辦高校辦學過程當中會有一些剩餘的財產,如何對這些財產進行合理的分配,就決定了民辦院校的產權主體之間是否和諧和協調。民辦院校除了自身應該注重對於產權製度的明確,更應該在產權分配之後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這樣有利於產權功能的實現,也有利於民辦高校產權製度的完善。

結束語:

雖然我國民辦高校在近些年來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在產權問題上卻一直有許多的問題和困惑,這嚴重阻礙了我國民辦高校的發展,同時也不利於我國民辦高校的辦學質量提升。隻有真正的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夠更好的實現教學的提升,進而為我國的高等教育事業不斷努力和發展。明確產權製度,將產權界定更為清晰,才能更好地實現高校產權中的矛盾解決,將民辦高校的發展提升到一個全新的高度。(作者單位:齊齊哈爾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1] 李一文.民辦高校產權製度改革研究[D].廈門大學,2007.

[2] 陶潤潤.我國民辦高校產權問題研究[D].安徽農業大學,2007.

[3] 張文瑞.民辦高校產權問題研究[D].南昌大學,2013.

[4] 闕海寶.民辦高校產權製度研究[D].四川大學,2006.

[5] 史瓊.關於我國民辦高校產權問題的幾點思考[D].四川師範大學,2009.

[6] 徐緒卿,王一濤.當前民辦高校產權問題研究與實踐的思考[J].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