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主自決”原則本土化過程中的倫理困境與抉擇(1 / 2)

“案主自決”原則本土化過程中的倫理困境與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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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傑

摘 要:“案主自決”這一倫理原則與西方價值觀關係密切,所以在國內實行起來會麵臨一定的倫理困境。在本土化過程中這種困境主要表現在社會工作者身上,一種是社會工作者的做法影響了案主自決,但確實是以案主好為出發點;另一種是社會工作者嚴格按照案主自決的原則工作,卻可能讓案主陷入困境或者問題得不到解決。

關鍵詞:案主自決;倫理困境;本土化

一、概念界定

(一)倫理困境

現行美國社會工作協會(NASW)倫理守則修訂委員會主席Frederic.G.Reamer曾給倫理境下過一個定義:“所謂倫理的困境是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優先考量。”①在社會工作實踐中,我們要麵對各種倫理困境,進而在進行具體案例的操作化過程中迸行理性分析與判斷。而在判斷的時候我們可以遵循庫少雄教授在《社會工作實務》一文中指出了社會工作的價值序列。當遇到倫理困境時,相對來說低一級的價值應該讓位於高一級的價值。

(二)案主自決原則

案主自決原則是指在社會工作實踐中,案主,即受助者,在接受社工專業幫助時也同樣擁有自由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在助人活動中,社會工作者應當鼓勵案主行使這種權利,與之同時尊重案主作出選擇的決定。在案主采取自決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應當給予案主專業知識的服務,並且提供社會資源,甚至是一些價值觀的參考。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種種因素製約著案主的自決權,社會工作者應該是在現有條件下,協助案主做出對案主來說相對較好的選擇。當有分歧的情況下,社會工作者如何做到尊重和支持案主的自決權呢?王思斌教授認為,“案主的自決必須有兩個前提:第一,案主絕對清醒,有自決的意誌和能力;第二,自決的方向和後果對案主絕對無害。隻有同時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案主的自決才是被允許的。”②但在實踐的過程中就社會工作者本身會出現一定的倫理困境,特別是在中國的人文背景下。

二、倫理困境的種類以及其分析與策略

(一)在國內背景下案主自決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角色定位兩難

在實踐中,你會發現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角色定位是不甚明確的。社會工作者自身是擁有比較強大專業知識,並且作為“旁觀者”能夠更加理智的分析。由於我國國民大眾對於社會工作的了解甚少或者誤解,總以為我們是給他們直接解決問題的,所以在工作的時候你總是不乏聽見“我該怎麼辦啊?”“我應該怎麼做?”等等。

他們過來找我們就是想要從我們這裏得到直接解決問題的方法,簡單明了。於是,在服務過程中,社工侃侃而談,案主一旁洗耳恭聽的現象時常可見。此時,社工儼然成為一名專家,而案主則成為了純粹的聽眾,隻需按照社工開出的藥方去抓藥並依時進食則可。這時候的社會工作者是處於主導地位的,如果你試圖改變這種狀態就會照成兩種結果:第一種是案主直接說你是騙人的,下次不再來了;另一種則是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不斷強調自己的角色,可是案主不配合,工作進展很慢甚至沒有。這個時候你是選擇去主導,違背案主自決原則得到案主好評?還是堅持自決原則,讓工作一無進展?

例如:我的第一個案主第一、二次談話中,我也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我感覺整個談話過程都是我在說話,這樣的情況讓我很無力。當她不說話時,我就開始不停的引導她說出更多的信息。雖然知道這樣做違背了案主自決原則,但是沒辦法,我選擇了去主導。可是後來我發現這樣雖然能跟案主相處愉快,但是問題沒有得到任何解決或者反彈很大。於是,我的第二個案主,我試著用輔助者的角色去開展工作,我發現前兩次談話確實很辛苦。於是我試著二者交替使用,就是有時候表現的強硬一點,有時候降低自己的存在感。這樣的度很難把握,但效果很不錯,能很快拉近工作者與案主的關係,讓其信任你。

(二)自決過程中價值觀不同而產生的倫理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