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糾結的監管媒體話題
法治在線
作者:顏武
監管媒體?眼下,這在英國可真是令人糾結的話題。
2013年3月18日,英國議會就如何監管媒體舉行聽證會。最終,首相卡梅倫宣布:保守黨、自由民主黨和工黨達成妥協。
卡梅倫力促采取自我管理的方式,希望直接通過修改皇家憲章的捷徑建立一個媒體監督機構。反對黨工黨和保守黨盟友自由民主黨則希望通過立法確立新的管理框架,並同意建立新機構來監管媒體。新監管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責成媒體在頭版對虛假報道的受害者進行道歉,更正信息;出現虛假報道,對媒體處以營業額1%的罰款,總額不超過100萬英鎊;擁有獨立的人事任命和資金;製定更為健全的行為準則;為虛假報道的受害者提供免費仲裁;建立反應更迅速的投訴係統。這在英國被稱為是“史上最嚴”的。
英國許多媒體對此表示“深感震驚”,宣稱這將使國家300年新聞自由終結,部分媒體甚至謀劃抵製新的監管機構。然而,媒體的“反抗”可能徒勞,或者說,是其咎由自取。因為,這些年接二連三的媒體醜聞,令英國整個社會震驚,讓民眾感到憤怒,甚至也令執政者“不安”。絕大部分民眾讚同加強對媒體監管。據英國民調機構YouGov的一項民調顯示:81%的人強烈支持“媒體配合新的監管機製”;《新政治家》雜誌的民調也顯示,70%的民眾讚同建立有實權的獨立媒體監管機構。
媒體監管“形同虛設”
實事求是地說,英國政府的這一動議,實屬無奈,或者更準確地說,是被逼上梁山。卡梅倫之所以堅持依據皇家憲章設立監管機構,也是為了免受“侵犯新聞自由”的指責。
皇家憲章是由王室簽發的正式文書,以保證個人、組織或公共機構在國家中擁有特定地位和權益,規定其義務和責任,與相關法律條款一道保障有關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BBC在1927年被授予皇家憲章。憲章每十年更新一次,規定其節目製作以及運營範疇,並保障其獨立性。2006年,BBC新的皇家憲章開始實施,規定了BBC的六大公共目標,並取消曆時78年的董事會製度。女王任命足具名望的12名社會人士組成BBC托管委員會,以公眾利益信托人的身份管理BBC。這一委員會獨立於政府,不對BBC日常運作進行直接幹涉。因此,皇家憲章也成了BBC平時不受政府監管的“虎符”。
在英國,新聞自由是神聖的,爭取新聞自由有“光榮曆史”。1570年,伊麗莎白一世女王曾將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改組為直屬女王的皇家出版法庭,即“星室法庭”,與樞密院、高等法院等構成英國曆史上最重要的專製機器。該法庭在懲治出版商上一直充當著急先鋒的角色,並頒布了 “星室法庭法令”,嚴厲管製出版活動,規定“一切印刷品均須登記……出版法庭有搜查、扣押、沒收非法出版物及逮捕嫌疑犯的權力”等。英國許多報業先驅都受到過這個機構的傳訊、折磨或監禁。十七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發生後,英國報紙開始與政權的高壓進行長久抗爭,直至1641年“星室法庭特許令”取消,1694年“報紙執照令”廢除,英國由此率先開啟了世界出版自由的曆史。
當然,傳媒作為一個行業,也必須有監管機構和自律機製。所以,在新聞自由的基礎上,英國媒體自發成立監管自律機製。1907年,成立了全國記者聯盟,並於1936年製定了行業道德規則——《行為準則》。在此推動下,相繼於1953年成立了皇家新聞委員會,以推動“通過報刊的意見的自由表達和最大限度的確實可行的新聞描述中的準確性”,由報刊評議總委員會評估新聞界的失範行為並作出裁定,對損害報業聲譽的不良行為予以公布並譴責。
但是,曆史表明,這個自律的監管機構,對媒體並沒有震懾力。一則,由於評議會成員多數是媒體從業者,“胳膊朝裏彎”,很少作出對媒體不利的裁定。二則,媒體對評議會的評議常常不買賬,使評議會陷於尷尬,因為他們常拒絕在顯著位置刊登它的審定結果。《太陽報》就曾把對它的兩則批評刊登在最不起眼的第23版、第24版,《世界新聞報》也把對它的指責用小字印刷,且混雜於性用品廣告之中,《每日電訊》甚至公開拒絕遵守評議會關於種族報道的道德約束。
1962年,第二屆委員會對媒體的“傲慢”進行了嚴厲的批評,並建議政府給予評議會一定限期進行革新。由於英國沒有《出版法》和《新聞法》,對於報紙內容沒有專門法律規章的製約,也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監管,隻要不違反基本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政府不會橫加幹涉。於是,評議會分別於1967年、1971年、1973年出台了關於“藐視法庭”、“隱私”、“誹謗”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