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假訴訟套真別墅(2 / 2)

看似大獲全勝的輝明集團拿著法院的判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涉案房屋抵押權的滌除和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手續,卻被告知,必須提供相關法院滌除涉案房屋抵押權和確認輝明集團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裁判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辦理。

然而,之前的所有判決均未直接否定程冰對涉案房屋抵押權的效力,輝明集團對於涉案房屋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仍然無法恢複。

此時,所有的問題又回到了原點。龐君到底有沒有向程冰借過250萬元呢?如果借貸關係不成立,那麼由此而派生出來的抵押關係也就不成立,因為從權利不得脫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靜安檢察院發現,該起抗訴案件已然成為解開所有訴訟糾紛的關鍵。

疑似“二百五”的債主

靜安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的檢察官通過約談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調閱案卷、研究庭審筆錄等,發現龐君和程冰之間的借款關係存在四大疑點。

疑點一:當事人對借款情形的陳述前後不一,其記憶不合邏輯。程冰在原審訴訟階段,對借款的時間和單筆數額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表述,到了檢察院申訴階段,又出現了第三種表述。尤其對於首筆、末筆借款發生的大致時間,大額借款的情形,均稱記不清了,不符合客觀規律。

疑點二:若按其所述,借款發生過程則不合常理。龐君和程冰係一般朋友關係,在借款人無任何資信保證或實物抵押的情況下,僅出現單向、多筆的大額借出,卻從未有款項還入,長達10年之久,有悖於日常經驗法則。

疑點三:大額交付現金的做法不合交易習慣。250萬元借款,每筆都上萬,當事人不選擇安全便捷的銀行轉賬,卻全部以現金交付,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

疑點四:缺乏交付憑證,僅憑借款合同不足以認定250萬元借款的實際發生。

為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惡意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對雙方當事人抗辯主張無明顯對抗,借款人自認收到大額資金,並以現金方式進行交付,應審查交付的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狀況等細節情況。而本案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憑證,僅有雙方自認,以此認定250萬元借款事實依據不足。

靜安檢察院審查認為,係爭房屋雖登記於龐君名下,但實際權利人是輝明集團。龐君明知房產所有權實際不屬於自己,並與輝明集團已有不得用於個人抵押約定,仍通過補辦房產證將房屋用作其借款抵押擔保,之後又通過二次訴訟要求輝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

顯然,龐君不僅僅存在惡意將上述房屋抵押擔保,而且存在虛構借款,以借助司法審判實現房屋抵押權,進而占有輝明集團財產的可能。在檢察官的認真核對及對細節的一再追問下,程冰和龐君終於無言以對。

2011年12月,靜安檢察院提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獲支持。2012年3月,市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0月,市二中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做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2013年2月,靜安法院重審後認為,僅有借款合同及龐君的自認,無其他相應證據佐證,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事實。龐君不是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其通過與程冰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的方式,將實際權利人輝明集團的房屋抵押給程冰,有獲取輝明集團物權之嫌。為此,法院判決:對程冰要求龐君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至此,曆時五年,輾轉多個法院、檢察院的連環訴訟,終於畫上句號。“假訴訟”終究沒有換來“真別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