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訴訟套真別墅
法治在線
作者:嚴瑾麗
普通朋友10年間陸續借貸250萬元,沒有任何款項劃付憑證,均以現金交付。若幹年後借款人以名下的別墅作為抵押,借款卻遲遲未還。出借人一紙訴狀請求法院判決以房抵債。雙方認可並無異議,卻冒出個房屋真實權利人。借款是真是假?房屋產權到底歸誰所有?
百萬借款的前塵新夢
1997年,龐君與程冰結識。之後,龐君以做生意,缺資金為由,陸續向程冰借錢,少則數千,多則十幾萬。
2007年5月10日,兩人最終確認借款250萬元人民幣。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約定龐君因向程冰借款人民幣250萬元,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套雙拚別墅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同日,兩人至別墅所在區的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上海市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證明。
後來,龐君並未按約還款,當程冰準備訴訟時,卻發現抵押物已被夷為平地,而抵押物的拆除與輝明公司有關。
2008年3月14日,程冰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龐君歸還借款250萬元,支付利息58.5萬元、違約金20萬元,要求輝明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8年7月16日,法院判決龐君歸還程冰250萬元借款及支付部分利息、違約金,駁回了要求輝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看似簡單的判決就這樣被塵封了多年,卻在2011年6月,因案外人的一紙抗訴申請書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重新開啟。
別墅原主帶出連環訴訟
向靜安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的是原審第二被告輝明公司的上級公司——輝明集團。輝明集團稱,原審第一被告龐君原係輝明集團下屬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輝明集團因資金困難,商業貸款又難以申請,當時的管理層就決定用公司所有的13套房屋產權以“出售”的名義過戶給22名本公司及關聯公司員工,並以此獲取銀行按揭貸款供公司使用。
當時公司兵行險招,也是出於無奈,因此特別選擇了一些值得信任的高級員工,龐君就是其中之一。
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掌管了房地產權證、房款發票、契稅申報及完稅證等一係列原件,每月按揭還款均由公司承擔。
公司還與員工約定,該房產不得用於個人抵押。如此多年,大家一直相安無事。
2006年10月,輝明集團資金狀況改善,便開始陸續將上述房屋的產權登記恢複到公司名下,為表示對員工的感謝,公司還給予了每人一次性的獎金。
但輪到龐君時,他卻拒絕了。2007年1月,涉案房屋開始拆除。
輝明集團認為,龐君在獲悉房屋被拆除後便與程冰惡意串通,虛構債務,並在明知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原件在輝明集團手中的情況下,於2007年4月25日以房地產權證遺失為名申請補辦。
隨後兩人以借款抵押為名,在係爭房屋上設定了程冰的抵押權。等到確認涉案房屋已被拆平後,程冰與龐君向法院提出借款訴訟和抵押權滅失賠償訴訟,妄圖以此蒙蔽法院並借助法院判決從輝明集團處獲取250萬元的賠償款。
靜安檢察院受理該案後發現,原審訴訟其實隻是一個開始,緊跟著的還有一係列連環訴訟。
在2008年7月16日的判決生效之後,7月21日,程冰立即又向靜安法院提出了新的訴訟。他以別墅被輝明集團拆除,致使其喪失了實現債權的保證為由,要求法院判令龐君與輝明集團共同賠償其損失250萬元。陷入被動的輝明集團,終於忍無可忍,於2009年7月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輝明集團與龐君之間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無效。
之後的兩輪訴訟還都經曆了上訴程序。前訴對程冰要求龐君與輝明集團共同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後訴判決認為,龐君與輝明集團之間的房屋買賣是假,獲取銀行貸款是真,雙方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