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在繳納營業稅的時候,施工企業隻需要在計提和繳納的環節進行會計核算,相對比較簡單。在營改增之後還需要在購買生產資料,產品的驗工計價等多個環節進行核算,更加具體化和細致化,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基礎上增設了“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三類科目。此外,施工企業營改增之後,也需要相應調整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以及企業文化。
三、施工企業營改增的積極意義
1、有可能降低施工企業的稅負
在營改增之前,施工企業的營業稅是固定的,不管盈虧,都必須按照工程結算收入的3%進行納稅。而在改征增值稅之後,企業隻需要對工程項目增值部分進行納稅。當企業利潤微薄或者產生虧損的時候,隻需要繳納很少的增值稅甚至完全零納稅。
2、減少重複征稅的現象
在營改增之前,施工企業既是營業稅的納稅人,又是增值稅的負稅人,不僅需要按照營業收入全額繳納3%的營業稅,外購原材料、施工設備以及其他辦公所用的生產資料也不能獲得稅款的抵扣。在改革之後,11%的增值稅稅率表麵看起來似乎很高,但實際上,企業隻需要就項目增值的部分納稅,外購原材料、施工設備以及其他辦公所用的生產資料也能獲得相應的抵扣,稅負明顯降低不少。
3、有利於提高施工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作為一個資本密集型行業,施工企業的固定資產比重比較高。在營改增之前,施工企業新增的鋼材、水泥等生產資料的進項稅額不能獲得抵扣,企業的稅收負擔相當沉重,降低了技術改造及設備更新的動力,不利於市場競爭力的提升。此外,國際上相當一部分發達國家已經對建築行業采用了增值稅的征管方式,我國的建築施工行業營改增之後,能夠促進企業及時更新設備、減少耗能,有利於更好地同國際接軌,開展國際業務,大幅度提高市場競爭的能力。
4、便於國家稅收征管
在營業稅和增值稅同時征收的情況下,兩稅很難明確區分,必然增加稅務部門的工作量。同時,其他行業都營改增了,建築施工行業單獨排除在外,必然會導致增值稅發票管理混亂,容易發生偷稅漏稅的現象。
四、施工企業營改增改革之後產生的問題
作為一個國家重點行業,施工企業在生產和運營的過程中,涉及了很多納稅的環節,理論上可以轉嫁給下遊企業和最終消費者的增值稅與現行的產品定價、計價方式以及激烈的低價中標競爭形勢之間,存在著製度政策和實際操作上的矛盾,這就決定了其營改增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眾多的問題。
1、征稅類型難以抉擇
增值稅主要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性三種基本方式。對於施工企業,按照現行的方案,如果采用生產型的增值稅計算方式,然後與現行的各檔稅率進行銜接,那麼不管是17%還是13%的稅率都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如果采用收入型的增值稅計算方式,然後再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則大大增加了稅務征管部門的工作量;但是采用消費性的增值稅,將期初已征收的存貨稅款抵消掉,則必然會明顯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
2、征收稅率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摸索
建築行業已經屬於競爭激烈的微利行業,營改增之後,其增值稅的稅率標準應當定在哪個水平才最有利於行業發展,目前不管是企業還是學術界,都未能得出一個統一的結論。一旦定得不合理,要麼導致眾多的企業虧損,失去市場競爭的活力,要麼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使得國庫虧空。
3、利益的牽引,以致地方政府產生了退縮的心理
在很多省市,建築行業的營業稅已經成為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按照政策,施工企業營改增之後,總體上的稅負將會大大降低,必然會相應減少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產生了退縮心理,放緩了改革的進度。
五、施工企業應對措施
1、建立完善的合同製定與管理體係
在營改增之後,施工企業應當在合同的約定之中,明確各種稅負的種類,在簽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之時,應當明確約定雙方必須承擔的稅負以及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在一方提供了消費清單、購銷憑證以及相應的有效的增值稅發票之後,另外一方才能進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