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製立會籌安(2 / 3)

陸、曹兩人,共同閱畢,不由的發了一怔,幾乎目定口呆。怪他不得。還是曹汝霖口齒較利,便對日置益道:“五號中所說五項,應即脫離,究竟是哪五項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顧問,學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國南方諸鐵路,與兵器及兵器廠,暨日本人布教權。這五項允許脫離,容後協商便了。”容後協商四字,又是後來話柄。陸徵祥道:“敝國與貴國,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餘地麼?”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樂得客氣。說畢即行。曹汝霖隨送道:“貴駐使是全國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日置益稍稍點頭。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內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於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於聘用顧問之件,關於學校用地之件,關於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於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於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於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於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係表示原則。至於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於中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號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長期年限。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號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國於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於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又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擬規定於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號中之該公司關係人,刪除關係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日置益遞交此書,也不再置一詞,匆匆去訖。袁總統即召集要人,連夜會議,未得要領。越日上午,續議一切,亦不能決定。至下午二時,又召集國務卿、左右丞、各部總長,及參政院長黎元洪,並參政熊希齡、趙爾巽、梁士詒、楊度、李盛鐸等,開特別會議。由陸總長先行報告,然後袁總統出席開議。大眾計無所出,惟陸海軍總長,與參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張拒絕,寧可決裂。袁總統隻沉著臉,淡淡的答道:“山東、奉天一帶,已遍駐日兵,倘或交涉決裂,他即長驅直入,我將如何對待?實力未充,空談何益?與其戰敗求和,不若目前忍痛,從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鑒麼!”試問甲午之釁,誰實啟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爛稻索。徐世昌亦接著道:“越能忍恥,才得沼吳,現在隻可和平了事,得能借此交涉,返求自強,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語雖近是,無如全國上下,未肯臥薪嚐膽奈何?大眾聞言,不敢主戰,隨即多數讚成,決定承認。當由袁總統飭令備文答複,複經再三討論,方擬定複文,派外交部員施履本,齎交日使察閱。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項下,添入“日後協商”四字,且言萬不能省。施履本不能與辯,帶還原書,乃再行改正。其文雲:

中國政府,為維持遠東和平起見,允除第五項五款,應俟日後另議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項各款,及第五項關於福建交換文書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條件之解釋,即日承諾,俾中日懸案,從此解決,兩國親善,益加鞏固。中政府爰請日使擇日惠臨外交部,整理文字,以便早日簽定。此複。

複文繕就,即於五月九日,由陸總長徵樣,曹次長汝霖,赴日本使館,當麵送交。還要親手送去,真正可憐。過了一天,日使日置益,赴外交部答謝。至十五日,日置益複至外交部迎賓館,開條約會議,無非是照日本修正案,加入七條件解釋,及各項來往照會,共同訂定,作為中日合約。到了二十日,兩造文書,統已辦齊,乃商定二十五日,在外交部迎賓館,彼此簽字。約中署名,一麵是大日本國大皇帝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一麵是大中華民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互相比較,榮辱何如?共計正文三份,換文十三件,換文即照會。小子前已敘錄約文,看官即可複閱,毋庸一一重述了。應用簡筆。袁總統恐喪失權利,或致眾憤,除密電各省將軍巡按使,勸令維持秩序,靜圖自強外,又下令約束軍民雲:環球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