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兩院競選議長的時候,袁總統趁他無暇,竟做了一種專製的事件,未經交議,驟行簽字,於是兩院議員,發生異議,議員與政府反對,議員又與議員反對,膠膠擾擾,幾鬧得一塌糊塗。看官道是何事?原來就是銀行團的大借款。特別注重,承接十一回及十八回中文字。自倫敦借款貸入後,六國銀行團嘖有煩言,以鹽課已抵還前清庚子年賠款,不應再抵與倫敦新借款,嗣經外交部答複,略言:“前清所抵賠款的鹽稅,彼時每年所收,隻一千二百萬兩,現已增至四千七百五十萬兩,是除一千二百萬兩外,羨餘甚多。前為舊額,今為新增,兩無妨礙。”六國銀行團,乃再擬磋商,袁總統正苦無錢,巴不得借款到來,可濟眉急。運動正式總統,原是要緊。因囑財政總長周學熙,申議借款事宜,擬將原議六萬萬兩,減作二萬萬。銀行團複要求四事:(一)是從前墊款,暨現今大借款,應將中國全國鹽務抵押,聘用洋人管理,除還本付利外,倘有餘款,仍聽中國自由支用。(二)中政府應請借款銀團指定洋員,在財政商辦處,期限五年,凡關財務歲入等事,須備政府顧問。(三)中政府應自行聘用洋人,與財務商辦處代表洋人,於取銀票麵簽字,隨時取用借款,並聘用稽核專門洋人若幹,稽核借款帳目,分別公布中外。又借款興辦實業,應用銀團所認為適當專門洋人,監理事業。(四)銀行既代中國出售巨款債票,若票賣完,中政府不得另借他款,以致市麵牽動。這四條要請前來,周學熙因他條件過嚴,特開國務院會議,自擬借款大綱五條,提交參議院議決。大綱五條列下:
第一條 中國自行整頓鹽務,惟製造鹽廠及經收鹽稅之處,中國可酌量自聘洋人,幫同華人辦理。所收鹽稅,可交存於最妥實之銀行,以備抵還借款之本息。
第二條 借款用途,以經參議院議決之款目為準則,其表麵之簽字,應由財政總長自委一中國人,與六國團代表一人,會同簽字。
第三條 稽核帳目之事,歸入中國審計院辦理。中國對於借款一部分之用帳,可兼備華洋文冊據,華洋員同押。
第四條 中國以後興辦實業,如需借款,隻可商聘洋技師,按照普通合同辦理。
第五條 此項借款債票,未售完之前,倘中國續借款項,如六國團條款與別家相同,可先盡六國團承辦。但在本合同以前所訂之借款合同條件,仍得繼續進行,不受本條件拘束。
參議院議員,看到這種條件,共說此是政府報告文,並非特別提案,有什麼緊要,定需會議?嗣因周總長一再催迫,乃將五條大綱,逐一研究。尚可照此進行,無大損害,遂一律認可了事。誰知已墮入計中。周學熙複與銀行團會議數次,始終無效。幸倫敦借款,逐月得數十萬鎊,還可勉強支持,所以挨延過去。哪知英使竟來一照會,聲言如民國元年終日,中國不將從前賠款借款,一概解清,決將作抵的厘稅厘金等,實行收沒。好借人債者其聽之!俄使亦主張同意,幸法使康悌,及日本銀行代表小田切轉圜,與中政府重開談判。當由英使代表銀行團,向趙總理、周總長提出數條:(一)要委定辦理借款的專員,(二)要取消倫敦新借款的優先權。新借款條約中,載有中政府如須借款,本銀行團與別團所開之條件相同,應得有優先權。趙、周兩人,轉報老袁,袁總統即委周為辦理借款專員,一麵與倫敦新銀行團,取消優先權成約。倫敦新銀行團,怎肯應允,周卻想出妙法,要求倫敦新銀行團,於元年期內,再借一千萬鎊,還要將明年應付的七百萬鎊,並在年內撥付,才好償還一切欠款,無庸與六國商借。且債票宜速即銷完,免與他團借債有礙,否則請將明年二月應付的二百萬鎊,盡年內付訖,其餘五百萬作罷,打銷前約,並取銷優先權,由中國予以賠償。
看官!你想這種論調,明明是強人所難,倫敦新銀行團,一時交不出這麼巨款,又經英政府與他反對,處處掣肘,隻得承認後一層辦法。周總長乃與他磋商賠款的數目,無非畀他續給二百萬鎊中,多了一個折扣。總是中國吃虧。一麵與六國銀行團,正式開議,自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二月下旬,大致就緒,借額本定二千萬鎊,因倫敦新借款中,減去五百萬鎊,須轉向六國銀行團添借,乃擬定為二千五百萬鎊,共計二十一款。最緊要的,是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款第十七款五條。第二款是指定用途;第五款是聲明鹽務稽核處辦法;第六款是鹽款未足以前,應加入他項,為暫時抵押品;第十四款是支款時,應照新定審計處規則辦理:第十七款是續借或另借的限製。此外都是普通條件,大約是利息折扣等類,當由國務總理趙秉鈞,運動參議院議員,商定秘密會議,借人款項,何須秘密。再令財政總長周學熙,到院報告,但將緊要條件交議,餘隻以普通二字含混過去,並無原文。議員已心心相印,還有甚麼反對。惟第五款須用華洋稽核員,汪議員榮寶提議,謂:“本款可無刪改,最為上策,否則作為附件;萬一銀行團不肯照允,亦隻可隨便將就罷了。至如普通條件,亦未嚐詳詰全文,但把無庸表決四字,作為全院通過的議案。”無論要件與非要件,總教隨便通過,民國何必需此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