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製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第五十五條,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之可決,得增修之。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約法頒布,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當然廢止。袁總統遂依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織新內閣。當下留意選擇,擬將國務總理一職,任用唐紹儀,可見唐是老袁心腹。惟《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袁總統不便違法,遂電致參議院議決。參議員聞任唐紹儀,多半讚成,當即通過,電複袁總統。袁即任唐為國務總理。唐亦直任不辭,當奉袁總統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組織國務院。唐忽提出修改官製,擬易九部為十二部,除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舊外,獨分實業為三部,一是工業,一是商業,一是農林,交通卻分作兩部,一是交通,一是郵電。郵電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兩部分做五部,本來是沒甚理由,不過南北統一,兩方統有要人,各思壟斷部職,仍然不脫升官發財的思想,如何改良政體?唐紹儀身為總理,不能單顧一方,反弄得左右為難。他於沒法中想了一法,便擬添置幾個部缺,位置南北人員。況提出官製,必須經過參議院議決,倘或議員反對,當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為口實,免多怨望,這也是唐總理取巧的方法。開手便想取巧,如何辦得美善。果然參議院不能通過,隻準分實業為兩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農林,郵電仍並入交通部,不必分離。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蒞參議院,宣布政見,並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同意。各議員取單公閱,但見上麵開著:
外交總長陸徵祥 內務總長趙秉鈞 財政總長熊希齡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交通總長梁如浩
這十部總長名單內,隻有蔡長教育與前相同,王寵惠尚是舊閣人物,惟改外交為司法,其餘一律易人。段祺瑞、劉冠雄、趙秉鈞,純是袁係人物,當然是老袁授意。陸徵祥素無黨派,熊希齡屬新組的統一黨,詳見下文。宋教仁、陳其美兩人與蔡、王向係同誌,均入同盟會。唐紹儀本屬舊官僚派,因思想頗趨文明,前次南下講和,與同盟會中人,頗相融洽,至組織內閣時期,又新加入同盟會,時人遂稱他為同盟會內閣。重要位置,俱屬袁係,稱為同盟會內閣,實不副名。嗣經參議院投票表決,隻有梁如浩未得同意,餘均多數讚同。唐遂退出參議院,即日馳電北達。次日,即由袁總統正式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總長一缺,尚屬虛位,暫命唐總理兼署。唐內閣算完全成立了。那時第一次臨時總統孫文,應該踐約辭職,便於四月初一日,親至參議院,行解職禮,自然又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詩讚孫中山雲:
功成身退不貪榮,讓位非徒踐夙盟。細數年來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誠。
欲知孫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續錄。
《臨時約法》,為中華民國憲法之嚆矢,其間雖經袁氏廢棄,然帝製隳,袁氏斃,而約法複活。是民國之尚得保存,全賴約法之力,故本書不能不備錄全文,所以存國典也。唐紹儀奉袁氏命,組織新內閣,觀其提出閣員名單,如內務,如陸海軍,實握全國樞紐,而皆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農林工商四部,為袁氏所輕視,則屬諸同盟會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係人物,謂為袁係內閣也可,謂為同盟會內閣,固不可也。老袁一登台,便已隱植勢力,唐氏反為其鷹犬,我為唐氏計,殊不值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