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中央決策

●鄧小平說:“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很不得人心。”

●江澤民指示:堅決打擊敵對勢力和各種刑事犯罪活動,伸張正義,保護人民!

●喬石說:“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已初見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勢頭。”

● 中央決策

共和國故事·打黑除惡

中央作出打黑的決策

1991年1月15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在山東省煙台市召開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喬石主持這次會議。

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劉複之、賈春旺、蔡誠、周文元,山東省委書記薑春雲等出席了會議。

喬石在會上作題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加強政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報告。喬石在報告中強調:

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必須從國情出發,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社會各方麵的力量齊抓共管,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喬石指出:

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必須堅持“嚴打”和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兩手抓”的方針,盡一切可能預防和減少犯罪。這是我們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長期的基本方針,是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具有中國特色的、廣泛依靠群眾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新路子。

喬石接著指出:

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是全黨的任務。首先要求各級黨委引起高度重視,把它列入黨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必須在各部門、各單位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下,由黨委和政府認真切實地抓好抓出成效。

最後,喬石說:

綜合治理,必須長期堅持。我們必須踏踏實實地,一個地市一個地市的、一個縣一個縣的、一個基層一個基層的、一批一批的,從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出發,運用已有的先進經驗,抓好綜合治理。為了搞好這項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出具體規劃,並堅持不懈地付諸實施,一步一步地取得實際成效。

這次會議結束以後,《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狠抓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的社論。

社論指出:

這是一次重要會議。會議總結了過去10年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成績和經驗,明確了今後的方針和任務,對加強我國的社會治安工作,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做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明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工作措施。

這是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所做出的重大決策。

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走上法製化軌道。

3月21日,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作為協助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喬石任主任,任建新、王芳任副主任。黨、政、軍和人民團體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共31人為委員。

3月22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情況的彙報,討論並原則通過了1991年的工作要點和各成員單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任務。

5月14日,公安部、商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中央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國家旅遊局,聯合召開全國電話會議,部署在大中城市開展嚴厲打擊取締賣淫嫖娼活動,加強旅店業、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的專項鬥爭。

6月21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決定,在全國開展一場為期3年的反盜竊鬥爭。

9月3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召開全國電話會議,部署以3年為期的反盜竊鬥爭。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和經濟建設的迅猛崛起,整個神州大地複活了。但是,在法製尚未健全的形勢下,以流氓犯罪為主流的打、砸、搶、盜竊、強奸、傳播淫穢物品、賣淫嫖娼等團夥犯罪迅速滋生蔓延。特別是惡性刑事大要案急劇上升,動輒三四人、十幾人乃至幾十人的團夥,光天化日之下攔截侮辱婦女等瘋狂作案,肆無忌憚,以致許多地方出現好人怕壞人的局麵,婦女天黑不敢單獨出門,有班不敢上,有事不敢辦,人心惶惶,沒有安全感,社會輿論紛紛。

中央進行嚴打以後,社會治安狀況有所好轉。但是,

進入80年代末90年代初,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力度加大,商品經濟大潮奔湧的影響,團夥犯罪再度急劇上升。因此,中央作出打黑的決策以後,全國人民十分擁護,許多群眾都感到歡欣鼓舞。

湖北省襄樊的一個女同誌激動地說:“我們這裏的治安狀況最近一直不好,壞人的氣焰很囂張,大家晚上出去的時候,都有些提心吊膽。現在中央要打黑了,壞人要吃苦頭了,我們晚上出門,再也不用擔心了!”

山西省的一個老工人高興地說:“中央作出這樣的決定,真是大快人心。想到那些為非作歹的壞蛋要進牢房,我們真是打心眼裏感到高興。以後,好人再也不用害怕了……”

廣東省的一個老幹部十分欣慰地說:“中央作出這樣的決定,肯定能改善當前的社會治安狀況,這對於改革開放是大有好處的,對於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也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這可真是明智之舉啊!”

人大通過打黑法規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決定”在法律上作出如下規定:

1、對組織他人賣淫的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對強迫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5000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4、對賣淫、嫖娼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然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下罰款。

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賣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還通過了《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決定”指出:

為了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保護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刑法有關規定做如下補充修改:

1、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嚴禁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並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4、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阻礙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解救,並不得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或者解救人索要收買婦女、兒童的費用和生活費用,對已經索取的收買婦女、兒童的費用和生活費用,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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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協助轉移、隱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