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從此為億萬中國消費者所知曉。

1986年、1987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把“3·15”活動重點放在北京的繁華商業區。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加入國際消費者聯會,1988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決定把“3·15”推向全國,在全國範圍內舉辦“3·15”活動,“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開始第一次正式亮相中國。

1988年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舉行“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谘詢服務活動”,隆重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一天,在我國已成立消協的700多個大中城市和縣城的街頭,紛紛在舉行多種多樣的宣傳谘詢服務活動。這也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加入國際消聯後,組織的第一次全國性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這次活動規模大、聲勢大、影響麵廣、效果好。

當天,中國消費者協會、北京市消協、中國消費者報社在北京王府井大街聯合舉辦了“3·15”活動。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正式登陸中國,並將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與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融會在一起。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2000年“3·15”期間推出“3·15標誌”,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注“3·15”字樣。

此標誌包含兩方麵的含義:一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從此,我國一年一度的“3·15”活動,規模、聲勢越來越大,形式越來越多,影響也越來越廣。開播消費專題晚會

1991年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與中央電視台、中國消費者報社、中華工商時報社聯合舉辦了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台經濟部的編導們,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動下,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首屆“3·15晚會”,在中國經濟蓄勢待發的時期,在中國消費者嚐到改革開放甜頭,同時也正承受假冒偽劣產品所帶來的痛苦時,為消費者正確維護自身權益起到很好的啟蒙作用。

晚會現場10部熱線電話此起彼伏,很多打不進電話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帶到直播現場的門口請求曝光,消費者們的維權意識被喚醒了。

從此,拉開了中央電視台每年“3·15晚會”的序幕。中央電視台“3·15晚會”的收視人數成為僅次於春節聯歡晚會的大型綜合性晚會。

1992年“315”晚會上,國務院10個政府部委的部長接受現場采訪,表明政府支持人民、保護人民利益的決心。

在節目中,還穿插了主持人遠赴安徽采訪一例因使用熱水器而導致消費者死亡的案子,晚會現場受害者的親屬聲淚俱下的控訴,在觀眾中產生了強烈的震撼作用,以致安徽省有關部門領導,在收看晚會的過程中就作出了行政製裁的決定。當主持人在現場晚會臨近結束時宣布這一消息後,全場掌聲雷動。

“3·15晚會”當中曝光了大量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對促進問題的解決,對宣傳“消法”,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91年到2009年以來,“3·15晚會”揭穿了無數的騙局、陷阱,揭開了無數的秘密、黑幕,維護了無數的公平、公正,改變了無數人的命運和人生。

每年的3月15日,“3·15晚會”都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發出最強烈的聲音。促進製度發展,共建和諧社會,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司法部門提供保障

1991年12月23日,北京兩位女青年在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下屬的超市購物時,因被疑有未付賬商品而被超市強行搜包。

不堪其辱的兩位女青年將超市告上法庭。1992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受害人最終獲得2000元精神損害賠償。此事首開消費者維護人格尊嚴之先河。“尊嚴有價”,標誌著我國法律對人權的保護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進入20世紀90年代,消費者權益受損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層出不窮。消費者對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終於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寫進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此前後,廣東、上海、浙江、重慶等地陸續出台的地方消保條例,也對精神賠償做出了“明碼標價”。如廣州規定精神賠償至少5萬元;重慶則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最高賠償額為10萬元。

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是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保護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995年3月8日,17歲的賈國宇與家人及鄰居在春海餐廳聚餐,就餐時被爆炸的卡式爐燃氣罐炸傷,容貌被毀。賈國宇一家將卡式爐的生產廠家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賈國宇獲得治療費等17萬餘元以及包括精神損失賠償在內的殘疾賠償金10萬元。

17歲的花季少女,不到一頓飯的功夫,就變成一位容貌被毀、勞動能力受限的受害者。她關於精神撫慰金賠償的請求,獲得法院的支持,這在我國法院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還是首例。

此案打開了我國消費者人身受到傷害要求精神賠償的大門。隨著消費者權益受損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層出不窮。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正式公布實施,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賠償的範圍、標準,以及可訴訟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司法解釋,把賠償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等精神損害賠償製度擴大適用到一切人身傷害領域,消費者受傷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不再是疑難的事情。

1996年4月24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起草人之一、法學家何山,從某商行買下兩幅徐悲鴻先生的作品。

5月13日,何山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被告出售國畫時有欺詐行為,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畫款2900元,增加賠償原告購畫價款的一倍賠償金2900元。

法學家“以身試法”,在當時被稱為全國首例疑假買假訴訟案。

在此前發生的,王海知假買假打假的案件,隻是王海與商家的交涉,並未進入訴訟程序。而何山打假直接突入訴訟領域,向商品欺詐宣戰,無疑是向商業欺詐行為投出的一顆重磅炸彈。

何山“以身試法”,有力地回擊了“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的議論,明確了疑假買假者也是消費者,應當獲得雙倍賠償;昭示了消費者請求雙倍賠償不是商家的恩賜,而是消費者自身應有的法定權利,受到欺詐的消費者應當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鶴壁市消費者李某購買了當地一家建築安裝公司的一套住房。入住後不久便發現房子多處斷裂,開始協商退房。隨後又獲悉,這套住房是開發商在1999年底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鶴壁市建委下發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強製執行,而且整棟樓房的房產證又被抵押給了銀行。李某此前對這毫不知情。

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詐銷售商品房為由,將這家公司訴至鶴壁市山城區法院,要求依據消法予以雙倍賠償。

2002年2月,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這家公司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判決雙倍賠償。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5月29日,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被告仍不服提起申訴,被法院駁回。

由於對商品房的購買者是否屬於消法規定的“消費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是否適用消法規定的“雙倍賠償”,在民法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在實務中由於商品房涉及金額大等等原因,實際上消費者在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後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

作為全國首例終審生效的商品房欺詐雙倍賠償案,引起了各界的極大關注。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五種情形下可以請求商品房的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消費者可以據此對特定情形下的房地產出賣人的欺詐行為請求懲罰性賠償。

2005年七八月間,浙江省杭州華夏醫院在各類媒體上發布一則醫療廣告,稱該院“首家引進香港國際類風濕病研究院獨創的‘免疫平衡調節微創手術’,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手術安全可靠,無痛苦,術後無需長期服藥”。

有38位患者先後在該院接受手術,結果不僅病沒有治好,還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聲音嘶啞、咳嗽、惡心等症狀。經鑒定,其中14人為九級傷殘。

杭州華夏醫院虛假廣告,從被浙江省工商局緊急叫停、到被浙江省工商局查處並移送公安機關、到華夏醫院反咬工商局行政違法提起行政訴訟、到檢察機關正式批捕華夏醫院虛假廣告案當事人、到該醫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杭州市江幹區檢察院起訴,一直為社會廣泛關注。

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杭州華夏醫院在未取得有效醫療廣告證明的情況下,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醫療廣告。廣告內容違反《廣告法》的規定,就醫療服務的技術來源、醫療效果、醫生資曆作虛假宣傳,涉案患者基本未能達到廣告宣傳的醫療效果,並致使14名患者九級傷殘,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廣告罪。

2007年11月9日,該院做出一審判決,黃元敏等4名醫院負責人均被裁定構成虛假廣告罪,分別被判處一至兩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杭州民營醫院華夏醫院虛假廣告案被稱為是全國“虛假廣告第一案”。醫療廣告一直是虛假廣告的重災區。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發布虛假醫療廣告的違法成本太低,即使被查處了最多是罰點款。其實,醫療信息傳播是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這一案件的宣判,對不法分子形成了威懾。

這起虛假醫療廣告案發生後,管理機關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認定和處罰虛假廣告的主體,對廣告內容做了進一步限製,其中把原來準許在廣告中出現診療方法一項內容予以禁止,對進一步規範醫療廣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中國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不斷躍上一個又一個新的台階,一些難題接連被攻克,一些新型侵權行為受到了法律的打擊。誕生第一部專門法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定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誕生的第一部專門法律。

我國最早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律誕生在福建省。

在1987年初,福建省消費者協會接到群眾反映,稱福州郊區城門鄉樟嵐村一農民在廢棄的坑中,用有毒的工業廢鹽醃售大頭菜。大頭菜事件一時成了轟動全國的大新聞。

然而法律的欠缺,使深受其害的消費者無法向生產者索賠。消委會為消費者維權也於法無據,最終隻能對違法者處以2000元罰款。

與此同時,福建農學院教師集體購買到假冒偽劣電視機無法解決、國外進口冷暖風機質量差無法處理等事件,使社會上對亟須設立一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規的立法呼聲愈來愈高。

1987年2月,福建省消委會受省人大委托組織《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起草班子。白手起家的起草小組參閱了國內外大量資料,結合福建省消委會兩年多的工作經驗,形成初稿,並6易其稿,在仍有分歧的情況下,進京聽取全國人大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對條例的意見。

全國人大財經委和法工委連續3次聽取福建關於條例起草有關情況的介紹。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名譽會長的王任重,親自在草稿上作了審閱修改後批示:“此條例很好,可供各地參考。”

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地方法規,頒布後引起強烈反響。條例的問世,填補了我國經濟立法工作的一項空白。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這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它的製定和實施,標誌著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製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僅積極推動加快立法步伐,還直接參與了立法。

在當時,市場開放了,經濟繁榮了,但是,消費問題日益突出的各大事件也不斷發生。

那時的商品消費領域,侵害消費者事件層出不窮。炸油條摻洗衣粉、做蛋糕加化肥、香油中摻柴油、胡椒粉中加泥灰末、用氨水發豆芽、用福爾馬林泡“鳳爪”、用痘豬肉製香腸、用工業酒精兌製假酒等等。

據統計,從1985年到1989年,四川、廣西、貴州、江蘇、河南、吉林等地先後發生11起用工業酒精製假酒的案件,造成4966人中毒,129人死亡,33人雙目失明。

服務消費領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屢見不鮮;旅遊、交通、娛樂場所服務質量低劣、欺詐行為不斷:敲詐勒索、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對顧客非法搜身、甚至打罵顧客。在深圳,從1992年底到1993年5月,該市先後發生5起商品售貨員毆打顧客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