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彪反革命集團的謀殺計劃失敗後,林彪隨即準備帶領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等人南逃到他當時準備作為政變根據地的廣州,圖謀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國家。

根據林彪的命令,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胡萍安排了南逃廣州的飛機8架,於9月12日將其中的256號專機秘密調往山海關供在北戴河的林彪、葉群、林立果使用。

當晚22時許,周恩來追查256號專機突然去山海關的行動,命令將該機立即調回北京。胡萍一麵謊報256號專機去山海關是飛行訓練,並偽稱飛機發動機有故障,拒不執行調回北京的命令;一麵將周恩來追查飛機行動的情況報告周宇馳。周宇馳隨又報告林立果。

當晚23時35分和13日0時6分,李作鵬兩次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時,將周恩來關於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和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命令,篡改為“4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

9月13日0時20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這時李作鵬仍然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葉群、林立果得以乘256號專機叛逃。林彪得知周恩來追查專機去山海關的情況後,判斷南逃廣州另立政府的計劃已不可能實現,遂於13日零時32分登機強行起飛,外逃叛國,途中機毀人亡。

9月13日3時15分,在北京的周宇馳等人得到林彪外逃消息後,劫持3685號直升飛機外逃,被迫降。從直升飛機上繳獲了林彪反革命集團竊取的大量國家機密文件和策劃武裝政變的材料……

本庭經過42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49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873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證人的證言以及被害人的陳述,充分證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16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謝富治、葉群、林立果、周宇馳等6人已經死亡,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決定對他們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法庭作出判決

1981年1月25日9時18分,還是在天安門前東首正義路1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布開庭。

出庭的審判人員有庭長江華,副庭長伍修權、曾漢周、黃玉昆,審判員31人。書記員3人擔任記錄。

出庭的公訴人有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史進前,檢察員21人。出庭的辯護人有律師9人。

莊嚴肅穆的法庭中,10名被告的不安神情自不待言。參加旁聽的各界代表則懷著可能稍有緊張但更多的是期待與喜悅的心情等待法庭的宣判。

10名被告已一字排列,站在被告席上。

著裝整齊、佩帶武器和械具的法警站在每名被告人的身後。一切都已就緒,就等待著莊嚴的宣判時刻的到來。

特別法庭江華庭長繼續宣讀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

特別檢察廳決定,對江青等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處理。本庭確認,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如下:

……

被告人黃永勝,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黃永勝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被告人吳法憲,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吳法憲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