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長期的倫理與思想束縛的破除,士人在個性自覺中,努力地追求著個體的獨特性與個別性。這種獨立特行以求與世俗眾人相異的表現,雖然可能與漢代察舉以名聲有關,但是性質是不同的。察舉需要的名聲是以儒家的倫理道德為標準的,而建安時期士人的追求個別性與儒家的倫理無關。餘英時先生論道:“士尚名節之風本漢代選舉製度有以促成之,而獨行亦其時選士之一科,但流變所及,則為士大夫之充分發揮其個性。雖虛偽矯情,或時所不免,而個體自覺,亦大著於茲。所謂個體自覺者,即自覺為具有獨立精神之個體,而不與其他個性相同,並處處表現其一己獨特之所在,以其為人所認識之義也。”如趙壹不僅身材特高大,而其行為尤其驚世駭俗,結果“名動京師,士大夫想望其風采”。(《後漢書》本傳)再如郭泰、徐孺子、申屠蟠、黃憲、戴良、孔融、禰衡、劉楨等等,他們都是以行為與風度獨特而稱頌於士林。這些人的行為或許確有矯枉過正之嫌,故作驚世駭俗之舉,但其實際意義確實應該得到充分的認識。那種努力尋求自覺的獨特性與個別性的行為,其精神就在於表明其與眾不同的個性,即思想、價值觀念、行為習慣等等,都具有其自己獨有的特征,這種個性的顯現與張揚,正是名士的重要特征。從這裏可以看出,所謂名士,總是以其與眾不同的鮮明個性及其表現出現在社會上,表明其自身獨特的品性與價值。所以,建安時期出現的士人個體自覺,是名士出現的必要前提和根本條件,換言之,名士的大量湧現,正表明了中國士人普遍的個體自覺,那種將所有人捆綁在統治者指定的統一的皇權政體上的僵化體製的敗亡。
這種追求,不是個別人的偶然行為,而是社會群體的行為,即追求個性化,追求個體的獨特性已經成為士人普遍的行為與要求。這方麵的突出表現就是人物品評的變化。兩漢實行察舉與征辟來選拔人才,這本身已經為士人追求“名”形成了一定的社會基礎,但是政府是以統治階級既定的標準來評價與選拔人才的,而漢末魏初的人物品評是以士林認可的標準來評定一個人的高下雅俗的,因此雖然借用了兩漢選拔人才的方式,其內質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約言之,統治階級的標準是儒家的倫理道德和經學的熟悉程度,而社會士林的標準更多的是所謂“情”這個在兩漢被儒家倫理嚴重壓抑的因素。建安時期,老子的“自然”開始為士人們接受並成為行為的主要標準,順性而為,任情而行,最充分地展示自己獨特的個性與聰明才智,在人生中以自然狀態生活,這與嚴格按照外定的規則規範行動,以統一的思想觀念作為自己的價值標準是完全不同的。例如“顧劭嚐與龐士元宿語,問曰:‘聞子名知人,吾與足下孰愈?’曰:‘陶冶世俗,與世浮沈,吾不如子;論王霸之策,覽依仗之要害,吾似有一日之長。’劭亦安其言。”(《世說新語·品藻》)向別人打聽對自己的評價,這多少與傳統的“謙受益”不諧,而評論的又是兩人高低,更非舊時“雅事”,但顧劭與龐士元卻不顧這種腐儒陋習,不僅評,而且不卑不亢,科學客觀,令被評者也心服口服。從其內容來看,兩人的價值取向也是相差甚大,但各有勝長。前麵所引的趙壹之事也足以說明充溢著個性化的行為與言語都會在社會獲得廣泛的認同甚至讚賞。
總之,建安時期,舊有的政體與規範的一統已經打碎,群體一致的格局已經消失,人們普遍追求個性化的思想觀念與行為方式,士人的“個體自覺”已經開啟了魏晉名士的新人格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