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總一鹽鐵
武帝所推行的新經濟政策,就本質而言無非是要達到兩個目的:求財與集權。
既要解決政府財政危機,又欲限製、削弱商人地主集團及地方郡國諸侯經濟實力。
求財是前提,集權是效果。
在疏浚財政收入渠道的同時,武帝及其興利之臣還不斷擴大財政收入來源,總一鹽鐵的構想正是基於此而提出的。
食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管子·海王篇》講:“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鐵則既是當時製造工具的重要生產資料,又是該曆史階段軍事手工業的戰略性物資。
鹽鐵製造及其流通都是關係到帝製王朝國計民生的工商業核心部門,是與農業並稱齊舉的帝國經濟中的重中之重。
自漢初以來,政府原則上廢棄了鹽鐵國家專利,在產品極為貧乏的前提下,政府對於鹽鐵私營基本上采取“放任”態度。
而民營鹽鐵大發展也的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盡快滿足社會需求的作用。
同時在此過程中,一部分人暴發成為新興的巨商豪富,並逐步對鹽鐵產業進行局部性壟斷。
地方政權特別是諸侯國,亦利用其資源占有權與鹽鐵巨商相勾結,為其僭越等級的奢侈耗費及對抗中央政策製造經濟基礎。
“上爭王者之利,下錮齊民之業”,成為經濟上具有雄厚實力、政治上享有特權的新貴階層。
元狩三年(前120)秋,作為鹽鐵巨商的代表性人物,齊地大鹽商東郭鹹陽,南陽大鐵商孔僅,被詔入長安,不久便被破格提升為大農丞,轉身一變成為西漢政府的高級官員,專掌鹽鐵事務。
而武帝寵臣桑弘羊則以侍中身份對其實行輔佐、協助。
這表明西漢政府已開始拉攏鹽鐵商,推出了“以商治商”收歸鹽鐵生產、經營權的政策。
毫無疑問,“鹽鐵官營”的建議,也是桑弘羊等興利之臣的又一份傑作。
果不其然,元狩四年(前119),孔僅、東郭鹹陽以鹽鐵丞的身份,通過大農令向武帝提出了“鹽鐵官營”的理論依據及具體實行辦法:“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陛下不私,以屬大農佐賦。
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
……敢私鑄造鐵器煮鹽者,左趾,沒入其器物。
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便屬在所縣。”
武帝當即首肯了這個由他心腹一手炮製的奏議。
不久,東郭鹹陽、孔僅二人奉命乘專車巡行天下,大力宣傳鹽鐵專營法令,建立專賣機構,推行專營專賣政策。
鹽業政府壟斷的具體做法是:在全國各地產鹽區建立專營、專賣機構。
以政府官員(多為當地大鹽商)為鹽官,由官府提供生產工具,招民自籌資金生產,所產食鹽全部由國家低價收購,再統一定價銷售。
任何人不得私自製、售私鹽,違者趾。
鐵業壟斷的具體操作是:在各地產鐵區設立鐵官(亦多為當地鐵商擔任),集采礦、冶煉、收購、專賣為一體。
實行“鐵官徒”法,由服役農民及刑徒及部分官屬技術工匠組成具有相當生產規模的生產工場,集中生產,產品歸國家無償占有,不得私製、販,違者趾。
不產鐵地區設小鐵官,負責廢鐵的回收工作,全麵杜絕私人冶煉的現象。
鹽鐵官之長官稱令長,副職稱丞,級別相當於縣令或縣丞。
相比較而言,鹽鐵商是“鹽鐵官營”政策的最大損失者:其賴以生財的致富之路被封堵;原本無償占有、開發的資源一夜之間被收歸國有,使用權亦被完全剝奪。
這些鹽鐵巨子們麵前隻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接受東郭鹹陽、孔僅的拉攏,向政府投降、靠攏、合作,退出經濟領域而充當鹽鐵官,至少不至於輸得一無所有。
“鹽鐵官營”在地方亦遭到郡國諸侯的強烈反對。
他們頻頻向武帝發出訟狀,攻擊主持該政策運作的有關人員;並希望武帝能收回成命,以繼續保留其經濟特權。
從國家安危的長遠角度考慮,武帝采取了較為堅決的態度,力排眾議,支持桑弘羊等堅決貫徹執行既定政策,“鹽鐵官營”在一片喧囂聲中衝破阻力基本得以實行。
不難看出,鹽鐵官辦極大地降低了鹽鐵的生產成本,直接生產者對產品無所有權及經營權,專賣價格卻由政府任意敲定(一般比私製為高),因此壟斷鹽鐵的利潤是驚人的。
在漢進行的對羌、南越的連續戰爭中,所耗財富及征發費用“皆仰給大農”。
鹽鐵官營,對根本性緩解財政危機,削弱地方勢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當然,鹽鐵官營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諸如“質次價高”“工藝水平低”等也是顯而易見的。
而所置的鹽鐵官的生產規模(鹽業三十六,鐵業四十七)也並不能完全滿足社會需求量,因此,在一些偏遠地區及特殊郡國中,私製鹽鐵在一定時期內長期存在,並未完全禁絕。
三、均輸、平準
在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曆史條件下,商品經濟運作的最重要形態莫過於轉運貿易。
作為商品的物資通過生產、集中貯存、中轉、銷售而最終實現其價值,商人正是利用價格差額在此過程中獲得一定的利潤。
這種商業運作無疑是自發性的,沒有統一的指揮、引導。
由於長期以來生產水平較低,市場供求並不平穩,因此豪商大賈看中社會產品有限這一基本規律,競相囤積居奇,在一定時間、空間內進行買賣投機、壟斷傾銷,從中牟取暴利,積累了巨額財富。
他們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甚至敢於利用政府統購物資、貨幣改革之機來從中漁利,常常導致市場秩序出現混亂。
元封年間,國內市場秩序極為混亂,物價飛漲,正是巨商大賈們興風作浪的結果。
此外,商賈轉運販賣獲利奇厚,而所納賦稅卻極薄。
這一切都是武帝及其興利之臣們所不能坐視的。
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統領鹽鐵商業,上疏武帝建議增設專職商業官吏,擴大官營商業範圍、規模。
其目的在於總一鹽鐵之後,再把專賣及統購統銷法加以鋪開、擴大。
鑒於當時作為郡國供給皇室貢物的物資缺乏統一調度、安排而不能物盡其用,因此,整頓市場秩序、擴大官營商業的改革進程,就從“均輸”開始了。
所謂“均輸”,就是指“調劑運輸”。
原來漢廷各部門采辦物資,多直接與市場發生聯係,商人們正是利用這種時機借以哄抬物價、製造混亂。
而各郡國長途運輸、貢獻給皇室的物資又不一定符合需求,財物浪費現象極為嚴重,且運費也極高甚至超過貢物本身價值。
因此國家應盡可能地對全國物資運輸給予充分宏觀調劑,使物盡其用;同時亦可平抑物價,更好地對市場加以控製引導,為國求財,把分散到豪商手中的財富盡可能地集中到皇帝名下。
具體做法是設置數十名大農部丞,分部主郡國,於各地置均輸官;將各郡國應繳的貢物,按當地市價折換為商人一向販運出境的豐饒而廉價的土特產品,交給當地各均輸官;由均輸官將其中一部分運往京師,除供官需外,所餘交予“平準”機構出售,另外的部分則運往價格較高的地區出售;有時將所得現金又轉買當地土特產易地再售。
這樣一來,事實上就把作為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部分——郡國貢獻,最大可能商品化,利用國家所獨具的宏觀調控職能,最大限度發揮商品使用價值,從中獲取最佳商業利益。
一般說來,“均輸”之功能無非在采辦商品時遵循“就近去遠、就賤去貴”的原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皇帝最大限度、最有效率地提供商品服務及商業利潤。
與“均輸”相配套的另一項重要經濟政策稱為“平準”。
所謂“平淮”,即由中央在京師設立一個專職機構,置平準令一人,屬大司農,掌握由政府控製的物資,並對其買賣及價格統一管理、籌劃安排。
“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
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
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
這就是說,平準令通過各地均輸官,將其收購並運入京師的貨物,以及大農諸官所掌握的物資,官營作坊製造的部分器物統轄管理,並根據長安地區市價,進行調劑性投放、收購。
在為皇帝創收的同時,對長安及京畿地區市場物價起到平抑作用,從而達到維持正常市場秩序、保持良好交易環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