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派出談判代表3

中美朝分別提出談判政策

1951年6月2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在田納西州發表講話,表示願意和平解決朝鮮問題。

6月27日,美國駐蘇聯大使科克與蘇聯副外長葛羅米柯會談,確認了蘇聯政府關於停戰的建議。

6月30日,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將美國關於停戰談判的政策立場電告聯合國軍司令官李奇微:

1談判隻限於朝鮮以及軍事問題,不應涉及任何政治或領土問題。

2在被其他協定替代之前,停戰協定應繼續有效。

3應要求司令官下令停止在朝鮮的敵對及所有的武裝行動;應要求在朝鮮建立非軍事區……

4為監督停戰協定的執行,應成立一個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會應由聯合國軍與共產黨軍的成員對等組成……

5停戰期間,應要求司令官下令停止向朝鮮增派所有空軍、海軍和地麵武裝人員……

6停戰期間,應要求司令官下令限製在朝鮮增加戰爭設備和物資;但維持醫療和救濟的物資不在其內,委員會將授權使用汽車、船隻和飛機來運送這些物資。

與此同時,朝鮮方麵也提出了關於停戰談判的政策方針:

一、建議由朝鮮人民軍參謀長南日、外務副相樸東祚和中國人民誌願軍代表共3人組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代表團;

二、提出包括6項內容的停戰談判方案提交蘇聯:

1.停火和停止戰鬥行動的時間;

2.敵對雙方各自從三八線以南、以北撤退5~10公裏;

3.從停火時刻起,禁止飛躍或穿過三八線;

4.從朝鮮領海撤退海軍,解除封鎖;

5.在2個月內從朝鮮撤出所有外國軍隊;

6.交換戰俘和遣返被驅趕的難民。

蘇聯要求朝鮮與中方協商後提出共同方案,於是朝方將上述方案的第二條改為“雙方部隊在停火生效後3天之內撤離到距三八線10公裏處,並在這一地區建立非軍事區”;第六條改為“自停火之日起,2個月之內交換戰俘”;第七條改為“從三八線以北被強行驅趕的難民應返回家園”。然後將修改後的方案提交中方。

中國提出的停戰談判方案包括五項內容:

1雙方同時下令停火後,雙方的海陸空軍在朝鮮全境停火並停止一切其他敵對行動;

2.雙方海陸空軍撤離到距三八線10公裏處,並在三八線南北各10公裏的地區建立非軍事區,非軍事區的民政機關恢複到1950年6月25日以前的形式;

3.雙方停止從外部運送裝備、部隊和補給(包括海陸空軍的運送)到朝鮮,以及運送到接近朝鮮的前沿地區;

4建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監督以上條款的執行,該委員會成員應來自未參加朝鮮戰爭的國家,由交戰雙方對等提出;

5.在禁止軍事行動的4個月內,分批辦理相互交換戰俘的全部事宜。

考慮到“遣返難民”問題較為難辦,南北朝鮮很可能就此問題產生分歧,發生無休止的爭吵,以至影響到其他重要問題的解決,所以,中方建議把難民問題交由國際性會議討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