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過最後公報

●周恩來說:“我還要指出,這次會議通過的促進和平和合作的宣言,將有助於促進國際、首先是遠東的緊張局勢的和緩。”

●周恩來指出:“中國人民願意同印度尼西亞人民一起為維護各自的民族獨立和保障和平的偉大事業而共同努力。”

●中國代表團在飛機上從窗口回望那一片美麗而熱情的土地,不舍之情油然而生。

● 通過最後公報中印簽訂雙重國籍條約

1955年4月22日,萬隆會議的第一件大事不是發生在亞非會議的會場裏,而是發生在會場之外。

當天9時,在西爪哇省長官邸,中國代表團和印度尼西亞代表團就雙重國籍問題進行會晤。

會談的氣氛是友好的,不到20分鍾,雙方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上簽字。

參加簽字儀式的,中國方麵有出席亞非會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代表陳毅、葉季壯、章漢夫和黃鎮,顧問廖承誌、楊奇清、陳家康、黃華、達浦生、秘書長王倬如,以及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談判代表趙仲時和林兆南。

印度尼西亞方麵有印度尼西亞政府司法部長佐迪·龔多古蘇莫、外交部秘書長魯斯蘭·阿卜杜加尼、司法部秘書長貝薩爾、外交部亞洲-太平洋司司長蘇卡佐·維約普拉諾托、副司長郭裕和、外交部情報司司長蘇維托、談判代表蘇哈佐和塔伊布·納皮斯。

參加儀式的還有印度尼西亞駐中國大使莫諾努圖和西爪哇省省長薩努西。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字的是周恩來外交部長。代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簽字的是蘇納約外交部長。

這個條約的簽訂,標誌著幾十年來兩國間懸而未決的一個問題終於得以解決。

簽字儀式結束後,周恩來致詞說:

蘇納約外交部長閣下,各位先生們:

今天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上簽字感到十分榮幸。我僅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和蘇納約外交部長閣下表示衷心的祝賀。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我國曆來保持著和睦的關係,我們兩國之間一向是互相尊重,友好相處。雙重國籍問題是舊時代遺留給我們的問題,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經過友好談判,獲得了合理的解決。

我們知道還有一些國家同樣關心這個問題。這個問題能在亞非會議期間獲得解決,是有重要意義的。這是我們亞洲和非洲各國之間以友好協商的精神解決繁難問題的又一個良好的事例。

我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堅決執行今天簽訂的條約。我希望,由於過去的曆史所造成的持有雙重國籍的具有中國血統的人們,根據自願原則選擇了他們的國籍之後,將嚴格遵守這條約的內容和精神,並加重他們對其所選擇的國家的責任感。我希望,無論是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選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籍的人們,將會為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友好睦鄰關係共同努力。

我祝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間友好關係日益增進!

1955年4月22日

蘇納約後來對記者發表談話說:

雖然這個條約是個別國家簽訂的,跟亞非會議無關,但是它是一個良好的跡象,並且在亞非會議與會各國之間激發起了互相信任的精神。

雙重國籍的問題有著複雜的曆史淵源,中國人民向國外移居已有2000多年曆史,至明代向東南亞移居的逐漸增多。

由於封建統治者的長期壓迫和帝國主義的侵略,廣東、福建兩省農村廣大貧苦人民被迫離鄉背井,出國謀生。有的被帝國主義者誘騙和強迫當“契約工”,俗稱“豬仔”。

根據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估計,中國在海外約有華橋1200餘萬人,其中大部分集中在東南亞國家。華僑在東南亞各地及其他地區所從事的職業相當廣泛,有農業、商業、礦業、運輸業、漁業、建築業、五金製造業等。

印尼華僑在長期生活中同當地人民建立了親密友誼。他們也和當地人民一樣,備受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壓迫和剝削。

由於舊中國的國民黨政府無能,華僑的生存長期受到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他們的處境發生了根本變化。

《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都明文規定:“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中國的僑務政策是:盡可能使華僑在當地生存,在自願的原則下鼓勵他們選擇所在國的國籍,為僑居國家服務。願意保留中國國籍的,則祖國保護他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但是,不應參加僑居國的政治活動,要遵守所在國政府的法律、法令和社會習慣。

這種僑務政策,既貫串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揭穿了帝國主義誣蔑社會主義國家“輸出革命”的謊言,又有效地保護了中國在海外僑民的正當權益。

1602年,荷蘭殖民主義者侵入印度尼西亞之後,蠻橫地把居住在印度尼西亞的一切居民都稱作“荷蘭臣民”。1886年,清政府派員調查荷蘭殖民地各島的僑民,荷蘭當局說,荷屬的華僑,應該作為荷民,拒絕調查。

1909年,清政府按“血統製”製定國籍法後,1910年2月10日,荷蘭政府按“出生地製”頒布“荷屬東印度籍民條例”,規定一切出生於荷蘭殖民地的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子女,均為荷蘭屬民。荷蘭殖民者片麵把居住在印尼的華僑僑生規定為荷蘭屬民,這就產生了居住在印尼的華僑雙重國籍問題。

當時,印尼約有270萬華僑具有雙重國籍。對於這些華僑的國籍問題,在1949年11月印尼同荷蘭簽訂的“圓桌會議協定”中曾片麵規定:凡以前為荷蘭屬民之華僑僑生,於1951年底未申請脫籍者,均成為印度尼西亞籍民。

1949年12月27日起生效的印尼聯邦共和國“關於國籍問題之規定”也作過同樣片麵地規定。當印尼政府企圖單方麵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時,中國駐雅加達總領事館就此發表聲明,鄭重指出:

出身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華僑的國籍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之間的問題,必須由兩國政府通過正常外交談判才能獲得最合理解決。

中方這一嚴正態度,印尼政府表示同意。

1954年9月23日,周恩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

……華僑的國籍問題是中國過去反動政府始終不加解決的問題。這就使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在過去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我們準備解決這個問題,並且準備首先同已經建交的東南亞國家解決這個問題。

1954年11月2日至12月23日,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在北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舉行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初步談判。

兩國代表團一致認為,此次初步談判已經為將來兩國所要舉行的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部長級談判,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1955年4月22日,中國政府代表團和印度尼西亞政府代表團經過再次會談後,根據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則,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

“條約”指出: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政府機關;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大使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領事館,和上述大使館或領事館根據需要而派員設立的臨時辦事處,此項臨時辦事處的設立,應取得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的同意。

上述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有關當局如下:

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為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指定的政府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使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事館(如果設有領事館),和上述大使館或領事館根據需要而派員設立的臨時辦事處,此項臨時辦事處的設立,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同意。

為了便利具有第一條所述兩種國籍的人選擇他們的國籍,締約雙方同意采取簡便的宣告辦法。本條所述選擇國籍的辦法,原則上也適用於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兩國國境之外的具有第一條所述兩種國籍的人。

締約雙方同意:凡屬具有第一條所述兩種國籍的人,按照本條約的規定選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當然喪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籍;凡屬具有第一條所述兩種國籍的人,按照本條約的規定選擇了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籍,即當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條約”的這些內容充分體現出平等互利、友好互諒、自願和民主的精神。它符合華僑本身的長遠利益,也符合印度尼西亞人民的利益。

“條約”的簽訂對於當時正在萬隆舉行的亞非會議產生良好地影響。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南亞國家關於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而簽訂的第一個條約。

周恩來在亞非會議的發言中說:“新中國的人民政府準備與有關各國政府解決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中國政府的立場,應該能夠消除由於曆史和外來原因而產生的種種疑慮,使這個問題在同其他有關國家之間也能夠獲得完全解決。

中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間簽訂的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是兩國間和平協商解決國際問題的重大成就。這證明,國家和國家之間存在的任何問題,都是可以通過和平協商的途徑求得合理解決的。十項原則寫入最後公報

1955年4月24日,在亞非會議全體會議上,與會的29個國家一致通過了亞非會議最後公報,至此,第一次亞非會議宣告勝利閉幕。

亞非會議的巨大成就及其意義體現在《亞非會議最後公報》中。這個公報包括七個部分:經濟合作;文化合作;人權和自決;附屬地人民問題;其他問題;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關於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會議公報反映了亞非各國人民反對殖民主義,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的共同願望和要求。公報關於人權和自決部分規定,亞非會議完全支持“人民和民族自決的原則”,並確認“自決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權的先決條件”。

會議譴責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政策,支持一切反對種族歧視的鬥爭。關於附屬地人民問題決議宣布,“殖民主義在其一切表現中是一種應當迅速予以根除的禍害”。

在關於其他問題的決議中,亞非會議支持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民的權利,支持印度尼西亞人民收複西伊裏安等的正義要求。

會議公報體現了亞非人民對於和平和戰爭問題的關切,指出:“人民遭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是對基本人權的否定,是對聯合國憲章的違反,是對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一種障礙。”

在關於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部分,肯定了亞非人民反對侵略戰爭和維護世界和平的共同願望。

在亞非會議中,周恩來以高瞻遠矚、胸懷博大的偉大政治家風度,高舉和平、團結、反帝、反殖、友好合作的旗幟,堅持求同存異、協商一致的原則,化解了矛盾,排除了障礙,贏得了朋友,為會議在極其複雜的形勢下取得成功作出了重要貢獻。

《亞非會議最後公報》在“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宣言”中提出了著名的“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它們是:

一、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二、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三、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承認一切大小國家的平等。

四、不幹預或幹涉他國內政。

五、尊重每一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衛的權利。

六、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任何國家不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

七、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八、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如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麵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

九、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十、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它本著求同存異、平等協商的原則,為國際社會確立了處理國際關係的一係列準則。

曆時7天的萬隆會議,衝破了帝國主義的阻撓和破壞,取得了重大的曆史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