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產品結構及營銷策略
1.產業結構不合理,亟待轉型。在光伏電池及組件的製造方麵,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一大的製造國和出口國,中國光伏電池的產量約占全球產量的45%。但在高端製造設備方麵,中國還與歐美有著很大的差距。矽體晶電池製造的高端設備基本上還是要依靠進口,薄膜太陽能電池的發展與設計也還處於起步後的發展階段。並且中國的企業大多是處於光伏產業鏈的最末端的環節,中國光伏產業優勢主要集中在價值鏈低端的電池封裝、光伏組件的生產製造。整個光伏產業的結構不合理及核心技術缺失,直接造成了產品的附加值低,同時間接造成了整個產業鏈發展的不平衡。[5]大多數的企業不可避免的進入了同質化的競爭行列。這時再通過價格戰的方式來獲取市場份額和利潤,就非常容易造成國外對我國光伏產品的反傾銷調查。[6]
2.產品營銷策略存在風險。主要原材料和設備依賴進口、產品主要出口“兩頭在外”,國內市場啟動不足和產能過剩是中國光伏產業發展麵臨的主要問題。[7]根據統計調查顯示,由於我國高純度晶體矽的製造能力有限,光伏產業所需的原料有近50%是從外國進口的。並且有90%的產品需要依靠出口來銷售,包括歐盟的73%和美國的18%。市場的缺失導致我國光伏企業無法參與國際市場規則和標準的製定,而隻能被迫的接受規則和調整自身策略。導致我國光伏企業極易受到國際市場經濟和政治形勢的影響,降低了自身抵禦風險的能力。
(三)光伏出口企業應對反傾銷調查做法不當
回到美國這次的“雙反調查”中,被起訴的除了尚德、英利等幾家大型光伏企業外,很多小型的光伏企業也是這次調查的受害者。然而,大型出口企業從反傾銷的應訴成功中獲得的收益好處明顯要比小企業大得多。同時,小企業的實力,資金,技術人才都十分有限,單一的小企業不敢,也不可能主動去發起反傾銷應訴。在缺乏完善的行業協會組織和相應機構支持的情況下,這些出口份額不是很大,本來收益就不多的小企業就自然會選擇“坐便車”這種行為,坐享其他企業努力奮戰的結果,而不是自己主動積極應訴。[8]這給我們光伏企業在應對反傾銷的過程中帶來了很多消極的因素。
三、我國的應對措施
(一)建立行業協會,聯合中小企業抗辯
行業協會在現代市場經濟特別是對外貿易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在貿易糾紛中發揮的作用是政府和企業不能代替的。[9]在WTO的法律框架下,政府職能收到了較大的限製。而出口企業雖然數量眾多,但是個體的能力卻很有限,也難以將它們全部凝聚起來。行業協會無疑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不二選擇,它不但可以組織協調各個企業進行應訴,甚至可以直接代表出口企業進行應訴。
這次歐盟的反傾銷調查有著明顯的連鎖示範效應和轉移危機色彩,因此,我國的光伏企業應該抱團自衛,以行業組織為平台,請求政府層麵應對。由於歐盟對我國市場地位的認知缺陷,對我國產品帶有一定主觀色彩的歧視,當美國針對中國同類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獲得成功後,對歐盟市場產生了強烈的暗示作用,會導致同類市場效仿。
同時,在麵對國外的反傾銷調查時,行業協會恰恰可以將這些勢單力薄的中小企業聯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力量龐大的整體,大家共同處理,同等享受勝訴帶來的利益。這無疑會極大地提高整個行業對待反傾銷調查的應訴積極性。
(二)合理應對“替代國價格”規則
本次調查的另一特點是,其顯然是歐盟市場針對中國大宗優勢進口商品反傾銷的一次有力延伸,其相應程序措施將相對嚴謹。但如此大規模的反傾銷金額,歐盟成員國和其反傾銷機構都表現謹慎。顯然,其管理機構會聚焦價格,以此作為調查核心。因此,我國相應產業應分流其重複建設的生產線,對歐盟企業經驗性緊盯的惡性壓價爭奪市場的低附加值產品分流轉移,並在此基礎上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完善企業內部財會製度,以確保向調查方提供準確詳實的財務數據。
對於調查方聚焦價格的特點,其調查往往會采取“替代國價格”方法。在歐盟看來,中國國內的價值就不能反映商品真實的價值,從而就采取了一個最典型的歧視政策,“替代國”政策{2}。9月6日,歐盟初步決定,選擇美國作為計算中國涉案產品正常價值的替代國。但是中美經濟發展水平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這就導致了對我國出口企業非常不利的形式。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我國企業應該合理利用這一規則,爭取其製度例外中的市場證明規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