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資本市場的完善、法治的加強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應根據相關性的需要,逐步放鬆權責發生製原則、收付實現製原則和謹慎性原則,逐步擴大未實現收益的確認範圍,更多地確認未實現的收益,以便更好地實現會計的決策職能,更好地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未實現財富信息的需要。
二、未實現收益的分配問題
由於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之前不對未實現收益進行確認,也就不存在未實現收益的分配問題。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之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未實現的收益被包含在當期利潤總額和淨利潤中。但是否應對未實現收益進行分配,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中都尚未進行明確的規定。通過查閱華夏銀行等上市公司的年報發現,公司的利潤分配仍是以本期的淨利潤為基礎進行。例如,按本期淨利潤的10%提取盈餘公積。這意味著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並未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項目的特殊性。
然而,對於已實現收益和未實現收益,會計理論界曆來均予以嚴格區分。葛家澍教授曾在2012年發表的《企業收入實現及“實現”概念探析》一文中明確表示,已實現利潤是“可分配利潤”。言下之意,包含在利潤總額中的未實現利潤是不可分配利潤,即不應對未實現收益進行分配。
不對未實現收益進行分配也是會計學中的一個基本常識。一般認為,收益分配應該是對資本增值額的分配,而非對資本金的返還;對未實現收益進行分配將會侵蝕資本所有者的投入資本,違背了資本保全原則。但是,這種通常的見解是有誤的。事實上,對未實現收益進行分配也是對資本增值額的分配,並未違背資本保全原則。對此,結合有關的會計處理可以予以清晰的說明。例如,當股票價格上漲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其結果體現為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同時增加。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全部用於分配後,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被抵消。將其與不對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進行確認和計量相比,所有者權益總額以及其中的投入資本均未發生變化。
對未實現收益進行確認和分配的影響表現在企業的資產總額中風險資產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風險資產指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中的資產,其賬麵價值隨著股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對所有者權益的保障程度產生了間接影響。
與確認未實現收益注重相關性不同,未實現收益的分配應該更加注重可靠性,著重關注能否實現會計的控製職能,更好地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已實現財富信息的需要。因此,不應對未實現收益進行分配。為此,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考慮利潤表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的特殊性。如果屬於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可直接以淨利潤為基礎進行利潤分配;如果為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則應首先扣除包含在淨利潤中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然後以扣除後的淨收益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綜上所述,財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反映、控製和決策,會計信息主要服務於未實現財富的創造和已實現財富的分配。未實現財富的創造強調效率,注重相關性;已實現財富的分配強調公平,注重可靠性。因此,應逐步擴大未實現收益的確認範圍,但不宜對任何未實現收益進行分配。
(注:本文係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基於廣義資本財務報告的理論與模式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Y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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