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校內學生傷害事故評析(5)(3 / 3)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於學校疏忽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和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違反了有關規定,同意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人參加的勞動或集體活動。且在活動過程中,相關老師履行職責有違職業道德。因此,學校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對於賠償數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

(1)《教師法》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老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發展;

(五)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3)《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案例八】學生參加越野長跑後猝死

【案情】小強(化名),男,漢族,15歲,湖北省某大學附屬中學(以下簡稱附中)高中一年級學生。

2003年10月,小強經確認患有肥厚性心肌病。2004年7月,小強被附中錄取,入學體檢時,醫生發現其有心髒病,小強如實陳述其心肌病史,體檢檔案對此記載。

2004年12月9日,下午第二節課後,附中組織學生參加冬季越野長跑比賽。小強堅持半個小時,完成約3000米長跑。長跑結束後,小強繼續在學校上完晚自習,騎自行車半小時後回到家,剛一進門對父親說了句:“下午跑得好累啊!”便倒地不醒,小強父親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210被宣告死亡,診斷結果為猝死。小強父親與附中多次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附中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湖北某大學,索賠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全計30.6萬元。法院依法受理後經審判後判決:原告的損失為20萬元,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附中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12萬元,被告湖北某大學不對作為獨立法人的附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學生具有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各教育教學活動,應予以必要的照顧而未給予,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之子小強患有肥厚性心肌病,屬於患有特殊疾病的學生,被告學校出於錯誤的判斷,認為小強進行長跑沒問題,結果導致小強猝死,學校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對於法院的判決,認定小強父母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有待商榷,因為小強父母不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因為這種監護缺位,是由於學校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造成的,小強父母沒有過錯,而應當由學校對其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