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現狀及其內在矛盾(2 / 3)

二、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障礙

(一)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水平不足。當前,我國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表現出兩大內生性矛盾,即環保意識與環保行動能力的矛盾,以及政府環保能力弱與公眾對政府依賴性強的矛盾。而且,不同類型群體的參與程度區別很大。文化層次較高(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的城市居民,92%會主動參與環境保護,而文化程度較低(高中及以下學曆)的居民環境保護意識相對淡薄,過度依賴政府。本地戶籍的居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和主動性更高,達到93.6%。87.4%外來人口對環境汙染行為持無所謂態度。在校大中小學生參與環境保護的意願較強烈,社會人員(尤其是上班族)缺乏主動參與的意願[2]。

(二)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知情權缺失。政府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度不足,群眾環境知情權難以得到保障。一是政府的環境信息公開不足。2007年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應及時主動公開環境信息。《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都有環境信息公開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信息不暢、信息失真的現象比比皆是。為此,必須暢通群眾了解環境信息的渠道,防止政府權力尋租現象的產生。二是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不足。我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企業必須公開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以及排放總量等信息。但許多企業隻考慮自身的經營狀況,不願意主動公開環境信息,社會公眾處於弱勢地位[3]。

(三)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製度供給不足。我國製定了《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規,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有了法律依據,但相關的法製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未明確將公民環境權納入法製範疇,群眾參與程序製度缺乏細致規定,未將環境公益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群眾隻能對影響自身的環境權益提起訴訟,對於損害公共利益的,群眾個人不能提起訴訟。《環境保護法》第6條、《水汙染防治法》第10條都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是,這些條文對於群眾如何具體實施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則無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困境的原因探析

(一)生態文明整體思維與群眾片麵思維的矛盾。近年來,大範圍霧霾、水汙染、酸雨、沙塵暴、能源枯竭、各種疑難病症等生態問題頻發,經濟的快速發展,把人類生存環境推向了崩潰的邊緣。人類必須反思自身的行為模式,與自然和諧統一,才能提升自己生存水平和生活質量。因此,建立一種新的生態文明的整體性思維,不僅要把整個自然看成一個有機聯係的整體,還要把人類看作是整個自然界的有機組成部分。自然界孕育萬物,形成一個有機的生態係統,其中的有機物、無機物、生產者、分解者、消費者之間時時刻刻都存在著物質、信息、能量的交換。任何一種成分、過程的變化都會影響到其他成分和過程的變化。人也是自然整體中的一分子,與自然界中其他組成部分是平等的,人沒有理由與資格淩駕於自然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