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現狀及其內在矛盾(1 / 3)

當代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現狀及其內在矛盾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

作者:汪勤峰

[摘 要] 生態文明建設已經融入各級政府的發展戰略,由於曆史原因、文化因素、體製機製以及個人素質能力等因素影響,群眾參與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仍然麵臨許多亟須解決的困境和障礙,因而我們要提高群眾環保行動能力,暢通群眾參與渠道,保障群眾生態權益,激發群眾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關鍵詞]群眾參與 生態文明 現狀 矛盾

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已經融入地方政府的發展戰略,諸如節能減排工作紮實推進,民生環境問題綜合整治成效顯現,重點流域區域汙染防治取得新進展。同時,群眾生態文明意識也不斷提高,群眾的生態文化也得到培育、節能環保意識得到提升,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熱情空前高漲。然而,矛盾仍然存在。

一、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發展態勢

(一)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識不斷加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凸顯,藍天白雲、青山綠水成為群眾的熱切期盼,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識不斷加強。據調查:“過去10年,我國公眾環境意識的總體水平呈上升趨勢,其發展過程呈現出類似‘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特征。預計未來我國公眾環境意識的總體水平將呈現加速上升趨勢,2008—2017年進入快速上升階段,2019年將達到較高的穩定水平。”[1]群眾參與生態建設主要集中在生活和環保教育領域。比如:節約水電資源,垃圾分類,少使用一次性的物品,不過度包裝,適度消費,等等;還有參加綠色博覽會、文藝演出、社會宣傳、公益活動等宣傳教育。但是,對於高層次的參與——推動環境標誌產品、有機食品、節能產品的綠色認證,參加立法和聽證,監督企業和政府行為,群眾參與有限。

(二)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渠道不斷暢通。近年來,很多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陸續出台,群眾參與環境治理的行為顯著增多。一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善。我國《憲法》第1條第3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此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對公民的環境公眾參與權做了詳細的規定。二是群眾參與出現網絡化特征。例如近年來造成較大影響的“廈門PX事件”和“廣東番禺垃圾場選址事件”。三是群眾參與的渠道不斷拓展。群眾可以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以及公眾信箱、熱線電話等形式參與,傳統途徑參與,可以采取舉報、信訪、訴訟等,還可以通過電視電話會議、手機短信、網上投票和網絡論壇及留言等現代通訊途徑參與。

(三)群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組織不斷增多。20世紀70年代初,鑒於日本環境公害的慘痛教訓,黨和政府開始重視生態建設問題,而且注重依靠群眾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月、環境日、全民義務植樹等生態文明實踐活動。20世紀80年代中期,群眾性的環保組織開始誕生,自下而上的環保活動開始進入組織化發展階段。1985年,遼寧師範大學首先成立了以學生為主體的“愛鳥協會”。1994年“中國文化書院綠色文化分院”正式通過民政部批準,簡稱“自然之友”,被《中國環境報》稱為中國第一個純民間環保團體。此後,越來越多的民間環保團體如雨後春筍蓬勃興起。不斷增多的群眾性環保組織彌補了“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在傳播生態理念、倡導綠色行動方麵發揮了重要影響。比如“垃圾分類”、“以自行車族為榮”,“地球熄燈一小時”,“26℃空調節能行動”,等等。國際環保組織的友好交流,也促進了我國群眾性環保組織的發展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