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謹防房地產市場的種種花招(3 / 3)

買房後,原本該高興的黃小姐,卻怎麼也興奮不起來。原來,黃小姐通過中介購買的這套二手房沒有房產證。當初在準備購房時,中介人員告訴她,房子各種手續齊全,是有房產證的。黃小姐向中介公司繳了4000元訂金後,中介安排她與呂姓業主見了麵。

在簽合同時,黃小姐才得知這套房子根本沒有房產證,但是中介人員和呂某說,“房子可直接到發展商處過戶給黃小姐。”於是黃小姐與呂某簽署了房產轉讓合約,並相約前往開發商處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找到開發商後,黃小姐被告知必須繳納36萬元,贖樓後才能轉讓該房產。黃小姐聽後立即前往國土局查詢該房產的權利人情況,發現呂某不是業主。當黃小姐表示不要此套房時,中介稱訂金已交給呂某,無法要回。

本來準備高高興興結婚的黃小姐,現在不但婚沒有結成,反而遭受了一筆不小的經濟損失,心裏原來那份對美好生活的憧憬,一下子就被房子的事,衝得一幹二淨了。

另外,有關人士提醒消費者,對於買家來說要注意,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與房屋買賣關係成立並不是一回事,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是房屋買賣關係成立的基本前提條件。房屋買賣關係成立,是房屋買賣合同所追求的法律後果。買賣雙方雖然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已經交房、交款,但如果房屋已被查封,或者賣方不能處分房屋,買賣關係就不能成立,買賣合同就無效。

為了降低辦理“過戶”的風險。購房者事先要多一個“調查取證”的心眼,最好在房屋交易之前,將土地、房屋產權的關係明晰,看有無遺留糾紛問題。對房屋產權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也要審定,注意產權證上的業主姓名與售房者是否相符,有無抵押或共有人等。特別要關注二手房是否多人共有,如果共有,一定要有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書,才能簽訂有關協議。

買賣不成扣證件,多個向“法律”求助的心眼。

在購買二手房時,不知你遇沒遇到過,通過房產中介買房子,但是房子沒買成,可該中介卻扣了你的身份證,且向你要求必需付給他們中介費用,可是在買房的過程中他們並沒有幫你實現購房的願望。當你向中介公司理論時,他們卻更加振振有詞地和你辯駁,並且還拿出一份強有力的證據向你示威,麵對這個情況你如何是好呢?

王女士,在一次看房的過程中,結識了某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李先生。有一天李先生打電話對王女士說,現在某公司手中有一套位於某路的130平方米的住房,問王女士有沒有意思看一看。王女士當即表示同意。

王女士在這家中介一位金女士的陪同下,參觀了該房。經過雙方討價還價,最後,王女士同意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此房屋,並於當天與房主桑女士及中介公司的金女士共同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該合同中約定,中介費是4500元。王女士還交給桑女士1萬元定金。而且,王女士和桑女士將各自的身份證抵押給了中介公司,各方決定第二天辦理相關的購房手許。可是,當晚王女士將此事告訴自己的愛人後,愛人立即表示對價格不同意。最終王女士決定不再購買此房了。

第二天,王女士將此決定告訴了房主桑女士。桑女士表示同意,但要求在王女士交納的1萬元中扣除少部分的違約金。對此,王女士表示同意。在王女士與桑女士達成了不再夠買房屋的協議後,雙方便來到那家中介公司,欲與該公司商量解除合同,各自取回身份證等問題。

該中介的金女士在得知此事後說:“按照當時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中,如果乙方(指買房人)反悔,不退定金,不退中介費及手續費”。所以,王女士必需向該公司交納4500元中介費後,方可取回各自的身份證。

對此,王女士表示不同意該公司的說法,她說:“如果房屋買成了,應該是正常履行合同,交納4500元的中介費。但是,現在房子沒有買成,自己隻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一定的違約金,怎麼能還交中介費?而且還扣押身份證?”

該中介的金女士說:“《房屋轉讓協議書》上寫得很清楚,當時都是在看明白的情況下簽的字。現在如果哪一方違約,就要承擔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現在王女士違約,就應該承擔交納4500元中介費的責任。”

當王女士問道,為什麼要扣押她的身份證時,金女士說:“身份證是經理扣的,與她無關。”最後,金女士十分堅決地表示:如果王女士不交納4500元的中介費,此事隻能通過法律解決了。

然而,另王女士沒有想到的是:根據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在中介的幫助下,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作為買賣雙方都承擔著按照合同,支付中介費用的義務。否則,中介方麵有權力提起訴訟。

消費者在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之前,最好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遇到麻煩時,多個向“法律”求助的心眼,避免吃“啞巴虧”。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司法部門或法律規定,擅自扣留身份證的行為均屬於違法行違。作為受害方可以申請司法機關責令扣押人返還自己的身份證件。

看房“跳單”,多個提防“惹火上身”的心眼。

買過二手房的人都知道,在看房之前或看房的過程中,一般都要與房產中介的經紀人簽定一份“看房確認書”。許多意向,購房者在簽定這份確認書的時候常常認為這隻是一道形式上的手續而已,往往連內容都沒看清楚就簽下了“大名”。要知道,這樣的草率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因為,現在不少中介公司,為了防止客戶惡意“跳單”,在看房的時候都會要求客戶簽定一份“看房確認書”.在不同的中介簽定看房確認書都是有法律效用的,如果同一套房子接受過多家中介的服務,就要分別支付中介費。

郭先生原來在某小區擁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於,太太懷孕要生孩子,他就想把房子換套大的。想想這個小區自己也住習慣了,於是他把目標就鎖定在自己目前居住的小區裏。

郭先生在某網站上,終於找到一套在這個小區裏要出售的房源,70多平方米,總價48萬元,掛出這套房源的是一家房產中介的經紀人蔡小姐。當天,郭先生就去看了這套房子。幾天後,郭先生和房東商量好了最後的出售價格,並簽定了買賣合同。現在,郭先生已經是這套房子的主人了。可是,郭先生卻被蔡小姐所在的中介告上了法庭。因為,郭先生最終簽定購房合同的是另一家中介。因此,這家中介要求郭先生也要支付給該公司中介費,理由是:郭先生“跳單”。

兩個中介,一個客戶,同一套房子,看房的時間僅差一天。但令郭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兩次看房卻讓他惹了上官司。郭先生說,前一天他看的這套房子的掛牌價是49.8萬元,當時也簽了看房確認書,但是和房東價格沒有完全談攏。第二天,他在網上又發現了一套類似的房源,掛牌價是48萬元,他完全沒有想到幾乎在同一時間段報價相差1.8萬元的竟然是同一套房子。郭先生認為產生這樣尷尬結果的原因是,後麵這家房產中介在簽定看房確定書的時候,根本沒寫明白是“幾幢、幾單元”哪個牌號的房子。

“類似7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我們的小區起碼有20多套,我怎麼知道是同一套。如果知道是同一套房子我怎麼會去看兩次呢?”郭先生指責房產中介故意不寫清楚房源,而且把房子的總價報得偏低,誘使買家去看房。

按照中介的說法:“看房確認書上明確寫著房源的具體位置,同一套房子,看房的時間又隻相差一天,他又說自己就住在這個小區,走到房門口還不知道是同一套房子嗎?”這家中介的一位經紀人認為,郭先生在進房和房東交流後,也從未向他們表示過自己來看過這套房子,後來就在別的中介以非常低廉的中介費用買了這套房子,很明顯就是在“跳單”。

在法庭的初步審理中,郭先生和房產中介都為各自的立場舉出了證據,而且雙方態度都很堅決,不肯接受法庭調解,都要堅持弄清事實,分個“青紅皂白”。

購房者麵對“跳單”問題時,一定要多個“惹火上身”的心眼,真弄得自己一身官司就得不償失了。為了能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消費者在買房在填寫確認單的時候一定要非常謹慎。如果發現自己看的房子,和以前中介帶著看的房是同一套房子,一定要盡快當場和中介說清楚,並在看房確認書上補充寫上類似“此套房源已經看過”之類的意見,這樣可以避免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手房避稅,多個“防患於未然”的心眼。

“國六條”細節規定,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商品房轉手買賣需要全額繳納營業稅。該規定在實施後,有關二手房交易如何“避稅”的問題迅速升溫。但是,買賣雙方,“避稅”手段中有些陷阱還是要提防的,不可因小失大。尤其是以下四種“避稅”手段應更加注意。

一是雙方約定。這種“避稅”手段是指買賣雙方商量好房屋價格後,房主先將房產證交付買主,買主付清大部分房款,房主交鑰匙讓買主住進房子。雙方約定,等房子滿了5年再去辦理過戶手續,以此躲避稅費。從法律的角度看,此法風險很大。因為房產證還是原房主的,房主就可能通過掛失來注銷原房產證,辦理新證後,一房兩賣,或者因欠債被法院查封等,都可能造成糾紛。

二是降低總價。這種“避稅”法是指在售房合同中,買賣雙方協商後將房價填低些,這樣繳稅的稅基就小,納稅額也會減少。二手房交易中,這種方式對買房人再次交易不利。高價買賣低價報稅屬於虛假交易,雖然買賣雙方都可以從中占點小便宜,但一旦買房人再次將房子轉讓時,將麵臨著兩個問題:一是由於買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降低;二是由於買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就會比較大,再次繳稅時也會相應多繳。另一方麵,買方如果動起歪腦筋,堅持以合同價為據,剩下的差價不予給付,也會產生糾紛。即使能通過訴訟途徑要回尾款,也很麻煩。

三是公證“避稅”。公證“避稅”,是買賣雙方先通過合同或公證的形式進行買賣,但先不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登記,待房產所有權滿5年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僅花少量的公證費,就可避免繳納營業稅和相關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這種方法表麵上看是合理“避稅”,通過公證似乎也有了法律保護,但由於要等若幹年後再正式過戶,其間買賣雙方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極大。隻公證不過戶對買房人來說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在我國的房地產法律、法規中,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而購房合同屬於次要證據。此間房產證仍屬賣方,買主可能吃大虧。一旦賣房人將房屋抵押或者轉售,買方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

四是贈與“避稅”。贈與“避稅”是指雙方在私下進行買賣交易後,不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而是以贈與的方式變相交易。這種方式實際上是鑽了法律空子,也給消費者帶來了一定的風險。買賣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雖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由於該交易實際上是二手房買賣,一旦雙方發生了利益糾紛,法院將無從判決,最後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如果賣主將房子抵押出去,同時又將房子以贈與的形式賣出,這樣買主的利益就會受到嚴重侵害,即使這種糾紛鬧到了法院,法院也很難判定裁決。

二手房交易如果不過戶,房屋產權仍屬賣方,如果賣方將房屋抵押,或二次銷售,房屋的產權則會發生變化,雙方難免要發生糾紛。隻有辦理了過戶登記,買方的利益才能保證。因此,奉勸在房屋交易中懷有“避稅”心理的人,還是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多一個“防患於未然”的心眼。

租房,多個提防被“空手套定金”的心眼。

對於當今社會諸多的租房者來說,想要租到一處稱心如意,適合自己的房子,何其難也!在租房的過程中,麵對不同的中介,大家一定要多一個心眼啊。因為,有些中介公司,經常會打著“中介勿擾”做幌子。比如房屋租賃網站上有一些明確標明:“中介勿擾”、“中介免談”字樣的個人房源信息,待致電谘詢時,卻有一半是房屋中介,而且基本上都是以收取看房費或信息費為主。這些所謂求租人、求購人其實就是所謂的“房蟲”。他們等房屋出租者打來電話時,對其進行詳細的“盤問”,將對方姓名、房址、房屋大小、電話等記錄下來,隨後這些信息便成了中介的房源,被有償提供給求租、求購人。至於買賣雙方是否聯係、是否成交他們就不負責了。

小李租住的房子將要到期,她通過朋友介紹及房產中介找了許久,一直沒找到比較合適的房源。後來,小李在一房地產中介網站搜索到一則出租信息:“某小區一套一居室,月租金700元”。

“這套房子不錯。”正合乎我的心意,小李說。她於是便打電話過去詢問。一位自稱林某的女士回答說:“這套房子您隨時可去看,現在打車過來我給您報銷路費,我們隻收取300元的服務費,如果您看不上房子就不收費”。

見對方說得天花亂墜,小李便來到指定地點。這家房地產信息谘詢服務部的林某這時說:“先交300元服務費才能看房子。”小李有些詫異:“看完房子再交費吧。”林某說:“你先看房子,如果不滿意我們如數退還服務費。”小李信以為真,交了300元並在協議書上簽了字。小李還讓林某在協議書上注明一條:“如果甲方所看房屋與乙方提供的房源不符,退還甲方所交的300元錢。”隨後林某就讓該公司的業務員帶她去看房。

當日晚6點,她就與業務員劉某一起來到了某小區。劉某先後給房主打了幾個電話,隨後對小李說:“真不巧,房主回另外的家了。”李南不解地問:“林某說已與房主談妥,才讓你帶我來看房,房主怎麼突然走了呢?”“房主的確有事回家了,我就要下班了,要不你與房主直接聯係。”業務員劉某隨後遞給小李一個寫有房主信息的紙條。小李在電話裏與房主協商半個多小時,但房主表示當晚的確回不去,隻能第二天中午再打電話聯係。

次日一大早,小李多次撥打房主和業務員的電話都沒回音。她又與林某聯係,林某讓小李找劉某,劉某說正在同房主聯係,聯係好後再給她答複。經過幾天反複推托後,一位自稱業務部經理的董某稱,房主聯係不上了,他們可幫小李另租一處合適的房子,但不再收取費用。

這時,小李才真正明白自己受騙了,她當即找對方負責人要求退款。該信息谘詢服務部經理卻告訴小李:“負責人出差了。”小李和他們理論說:“廣告上說有房源能看到,實際上沒看到房源,你們未提供任何有價值的信息就應該退全款。”對方強硬地回答:“你已違約在先不能退回押金”。

第二天,小李向消協投訴,幾天後某工商所的劉先生進行了調解,該信息谘詢服務部業務主管董某才答應退還一半款項。

消費者在通過網絡這種形式尋找房源時,為避免被無房中介“空手套定金”一定要時刻提高警惕,多個防範被不法中介“忽悠”的心眼。租房時最好選擇比較大的房產中介公司。因為其規模較大、運作程序規範、政府監管力度大,也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重考慮。一旦出現問題也好解決。不要一味地貪圖便宜。不要輕易地掏腰包,要留有維權的證據。簽訂合同時要將關鍵內容寫入合同,比如提供假房主或是虛假房源對方應退還全款等。

看租房廣告,多個辨別信息真偽的心眼。

對於大多數的租房者來說,獲取房屋信息的途徑,大多來自房屋中介公司的廣告宣傳。然而,這些廣告的可信程度,究竟有多少,恐怕是個未知數。他們究竟有多少是實事求是,表裏如一,不含虛假成分的呢?也隻有那些上過當、受過騙、吃過虧的人才能夠說得明白吧?

趙女士,一直對自己租的房子不是太滿意,總想有合適的可以換一處,一次偶然的機會,她從報紙上看到一則出租房廣告,從廣告的內容看,非常符合她想要找的房源,於是,趙女士就給對方打了電話過去,詢問之下才得知對方是一家中介公司,並且對方告訴趙女士最好立即過來看房,由於此房的地段比較好,租金又相對便宜,隨時有可能租出去,如果趙女士不及時過來,他們也不會專門給她留著,有租的他們就會租出去。

趙女士聽對方這麼一說,感覺也有道理,便風風火火的來到那家中介公司,等趙女士趕到時,等待她的竟然是“此房剛剛租出去,你來晚了一步”的答複,氣的趙女士滿心怒火。中介公司向趙女士作了耐心的解釋,並且又向她強力推薦了一處房源,趙女士一聽,這套房的位置和以被出租的那一套相差不算太遠,而且具中介人員形容,這套房比那套還好,就是租金貴了一些,趙女士想了想,如果此房真如他們形容的那樣,多花些錢也還值得,於是同意去看看。

這時中介公司便提出來,看房必須先交一部分看房費才帶趙女士去,否則免談。出於能夠租到合適房子的想法,趙女士雖然不情願,但還是交了。於是在中介人員的帶領下,趙女士看到了被他們說的天花亂墜的房子,不看還好,看完後趙女士想殺人的心思都有。一種被中介公司愚弄的感覺油然而生。趙女士強壓著怒火,要求對方退還自己的看房款,但是對方卻聲稱房已經帶她看了,退錢是不可能的。趙女士知道自己上了當,沒辦法,隻得摔門而去。

租房者在尋找房源的過程中,切勿輕信租房廣告上的“花言巧語”。對於房屋中介的“吹噓”應仔細分析、斟酌,多個辨別信息真偽的心眼。租房時最好去谘詢正規中介公司。正規中介公司不會搞那種騙人的小伎倆。在房屋的租金上也十分透明,並且店員及經紀人都受過專業培訓,十分了解市場行情,可以比較準確的為租房者提供合適的房源,避免輕信那些虛假廣告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

找中介租房,多個防範“黑中介”亂收費的心眼。

現如今的出租房市場,存在著很多亂收費的現象,尤其是一些不法的中介公司,他們通過各種手段,巧立名目,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麵對這一現象,作為租房者,還有那些沒有租房經曆的人來說,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大家知道,租房的渠道大多是通過中介公司。如果租房者不慎選擇了一家有問題的中介,那後果就可想而知了。現在有些小的“黑中介”就是利用租房者沒有租房經驗,從中賺取“黑心錢”。他們是該收的錢,一分不少的收,不該收的錢,也會想出一大堆花招來收到他們底腰包裏為止。

小王在外工作幾年時間了,由於跳槽的原因,工作地也有了變遷,由於新單位不提供住房,小王首先麵臨的問題就是能夠讓他安身的房子。雖然小王工作幾年了,但手裏的積蓄想要買套自己的房子,還相差的太遠。於是在同事的建議下,小王選擇了找中介租房,對於原來從來沒有過租房經驗的他來說,租房中的門道可謂是一點也不懂。

小王,在一處並不起眼的小中介公司報了名,由於對此也沒什麼經驗,這家中介公司剛開始就要求小王先交100元的報名費,聲稱如若找不到合適的房子還會退給他,並且向小王信誓旦但的保證,一定讓他滿意。在小王留下了電話之後就回去等消息了。

在小王報完名的第二天,那家小中介公司就給他打來了電話,告訴他,現在有一處合適的房子,可以來看看。小王立刻就趕了過去。沒想到見麵後,這家中介公司提出看房前先得交500的押金,看到小王有些猶豫,中介公司的人員忙給小王解釋,說是怕他和房東見麵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