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工程被“轉包”,多個“先禮後兵”的心眼。
通常業主們選擇裝修公司來裝修自己的房子,是因為他們對公司信任,以為正規軍比遊擊隊好,裝修出來的房子質量好、有保障。但是,純樸的消費者對裝修公司的信任被無情地利用了多數的裝飾公司直接將利潤抽走,工程轉給包工頭,而把業主的利益扔到了一邊。
家住北京天通苑的裘女士委托某家裝公司裝潢新房,3月底完工。當年,裘女士裝修第一套房子時,就吃過層層轉包的苦,所以她在合同中專門注明:裝潢工程不得轉包。而該裝修公司的總經理席某當時也保證,自己公司的工程隊力量很強,絕對不會轉包出去。
裘女士經常出差,裝修期間隻去看過兩三次。3月25日,席經理告訴她,裝修工程基本完畢。裘女士喜滋滋地去看快裝修完的新房子,結果大失所望。客廳和其他房間的地板木料大相徑庭,顏色也不一樣,各個房間的裝修風格“各領風騷”,此外還有不少問題。
“因為還沒最後完工,所以小毛病也沒在意,可當時裘女士和幾個朋友看完後都有一種感覺,這套房子好像是兩撥人裝修的。
席經理當時就表示,這些問題可以在3月底前解決,他在杭州新開了個公司,業務重心放在那邊,人也經常在杭州,具體返工事宜可以找他公司工程隊的程隊長。
3月26日,程隊長接到裘女士電話後來到裝修現場,他稱工程自己隻做了一個月,後來家中有事他回了河南老家,剩下的工程轉包給了一個姓包的老鄉,有些問題他可以返工,有些問題要找包某解決。在裘女士的追問下,他承認自己的工程隊並不屬於席經理的公司,這個工程是席經理轉包給他的。出乎裘女士意料的是,包某來到現場稱,春節期間工人緊缺,他把剩下的工程包給了一個姓應的鄞州人。裘女士打了多個電話,一直聯係不上應某。這3人中,除了程隊長認識席經理外,另外兩人和席經理素不相識,經過三次的轉包,房屋裝修的風格怎麼會一樣呢?
後來,裘女士了解到在轉包模式下,家裝公司其實隻是“中介”商,一個“空架子”。他們做好廣告,拉來單子,工程就包給施工隊,家裝環節中工作量最大,最為關鍵的施工過程實際上與家裝公司沒有太大的關係,而所謂的售後服務與施工過程根本是脫節的。
消費者在選擇裝修公司時,一定要多個心眼,小心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被“轉包”。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消費者最好做到“先禮後兵”,在裝修合同中增加製約性和出現違約後的賠償條款,否則僅僅是口頭的承諾,對方恐怕是不會把它們放在心上的。
入住新房前,多個提防被汙染“吞噬”的心眼。
人一生中,至少有一半的時間是完全在室內度過的,當人們長期的暴露在有汙染的室內環境中時,汙染物對人體的作用時間也相應很長,有的汙染物在短期內就可對人體產生極大的危害。這方麵的事例生活中十分常見,同時也為準備裝修的消費者敲響了警鍾。
廣州市民歐先生夫婦開開心心地住進剛裝修的新房,可沒多久他們的孩子就開始發高燒。並且不明原因地發燒三周仍不退。歐先生開始懷疑自己的新裝房屋是否有問題?於是,歐先生請當地環境技術研究中心做了檢測,檢測結果發現,他的新屋內甲醛輕微超標,孩子病狀與接觸過室內汙染有直接的關係。
以上案例隻是裝修汙染所引發的比較輕微的狀況,有些汙染比較嚴重的,還會引發集體感染。
天津某幼兒園118名四五歲的幼兒,在新學期幼兒園新裝修沒多久後,集體感染了接觸性皮炎。所有的孩子,都出現了眼紅、皮膚發癢等症狀。經天津醫學院附屬醫院皮膚科診斷、防疫站人員檢查後發現,導致孩子們集體感染的罪魁禍首是幼兒園裝修使用的塗料中揮發的有毒物質造成的。
另外,據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環境檢測中心透露,全國每年由室內空氣汙染引起的死亡人數已達11.1萬人,每天大約是304人。這個數字,恰好相當於全國每天因車禍死亡的人數。
醫院相關部門也表示,近兩年每年接診的小兒白血病患者,有一半以上是家裏喜遷新居半年後發病的,而哮喘病人住進新居、甚至隻是換了家具而誘發哮喘發作的例子更是屢見不鮮。盡管沒有進行居室汙染情況的測定,但可以因此而判定,環境惡劣、空氣質量不良是誘發疾病的重要因素之一。
裝修的汙染問題,直接關係著人體的健康和安全,由於近幾年買房人的增多,裝修者的數量也迅速上升,隨之而來的“汙染致病事件”也不斷發生。因此,消費者在裝修前要防止被“汙染吞噬”,應多個“標本兼治”的心眼。為了裝修後能夠放心、踏實地入住,消費者在選擇裝修材料時一定要注意健康、環保、等重要問題。最好做到“裝修時進行汙染防治,從源頭上杜絕汙染。裝修好後,不要急於入住,應該請專業機構檢測,如不達標應及時治理後再搬遷入住。”
中介收房,多個提防被“倒房賺差價”的心眼。
“黑”中介賺錢的手法越來越多,針對形形色色的消費者,他們都有著相應的騙錢辦法。比如,一些遇到急事,想用出售房產來換取現金的賣房者,這些“黑”中介就有辦法利用賣房者的房子來牟取暴利。
有一位張先生就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張先生是一家私企老板,最近想把自己的一套兩居室賣掉以緩解生意上的資金壓力,於是他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該中介公司給張先生的房屋評估價為50萬,按照中介公司的建議,由中介預付現金並將其收購,待簽訂委托賣房包銷協議,把房產證交給中介後,張先生就可先得預支40%的房屋訂金款,而剩餘房款承諾30個工作日內打全。後來張先生與一位朋友談及此事,湊巧這位朋友的親戚正是通過那家中介買了張先生的那套房子,成交價是55萬元!
還有一位和先生,他的遭遇更讓人哭笑不得,氣惱不已。
和先生的母親因病急需一筆錢來治療,與家人商議後決定在網上發布信息,將自家暫不居住的一套住房出售。
兩天後,一個小夥子與和先生約定了見麵時間,經雙方進一步協商後,最終以23萬元的價格成交,小夥子還主動提出要求作公證。
一周後,和先生與小夥子同去公證處辦理公證,由於買賣公證費用較高,和先生經小夥子建議,與小夥子的朋友辦理了《全權委托公證》,商定由小夥子與其朋友辦理其它的相關事宜,並在收取了小夥子全額房款後,將房產證交到後者手中。
沒想到3個月後,和先生卻接到了銀行催款電話及公安機關的詢問電話。經了解才得知,原來不法中介公司利用小夥子偽裝成個人購房者,騙取和先生的信任,以低價拿到房產證後想高價轉手賣掉。但因無法如願,便拿著和先生簽字的《全權委托公證》及房產證到銀行進行抵押變現,並且同時以極低的價格冒充房東的代理,出租給一些大學生。這家不法中介攜款逃跑後,收不到還貸月供的銀行隻好來找和先生。
當中介提出對您的房屋用現金來收購時,必定是您的房子價位低於實際價位而存在可供中介公司吃差價的空間,而這些中介在收房後轉手的售出價必將讓您咋舌。因此,對於想用房屋套取現錢的業主,在選擇“現金押房”的交易方式時,應多個多個心眼,不要被中介倒房賺了差價。如果消費者進行房屋交易時,買賣雙方一定要見麵,坐下來當麵將價格談清楚,並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購買二手房,多個提防商家“雁過拔毛”的心眼。
對於一些不法的二手房中介公司,他們的目的隻有一個,而且“單純”的很,那就是從客戶身上賺錢,而且不論買賣雙方最後達沒達成成交協議,他們都要從中漁利,可稱得上是“雁過拔毛”,決不能讓進門的客戶,豪發無損的走出中介公司的大門。
陳女士看上的那套房子的房價,雖然高達120萬,定金一交就是5萬,她還是毫不猶豫地把定金交給了中介公司,因為陳女士是誠心要買房的。用陳女士的話說:“那房子就是好,尤其是樓層好,花這筆錢值!”
於是,定金交了,正式的購房合同也簽了,中介公司說:“一周內開始辦理過戶手續。”可陳女士一等就是三個星期,不是房東沒空,就是中介公司抽不出人,最後等到的結果更讓陳女士失望。原來,那位房東決定不賣了!人家不賣房子陳女士也沒辦法,她隻要求房東雙倍返回定金。陳女士認為,既然合同上的“定金”條款寫得清清楚楚,要回十萬元應該不難。不料,房東扔下一句話:“要錢上法庭!”
陳女士隻好聘請律師打官司。法院裁決的結果是房東違約,應雙倍返回定金十萬元。就在陳女士為打贏官司而高興時,中介公司卻起訴了她,要求她支付12500元的中介服務費。交易並未成,卻賠五千元。陳女士說:“中介公司要她支付中介費。可他們的服務並不好,什麼事情都沒有辦成,我不叫他們賠償就已經很好了,卻反而把我告上了法庭,真是太過分了!”讓陳女士更生氣的是,中介公司要求她支付中介服務費,依據居然是合同上找出的條款(條款規定:不管誰違約,收受違約金的一方都要支付中介服務費,費用按定金的25%計算)。陳女士說:“我真的想不出我什麼地方違約了?現在房子沒買成,卻要付12500元的中介費”。雖然違約金是追回來了,但除掉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等,不賺反虧,再打官司是吃不消了,精力不夠,她隻好與中介公司協商解決。最後,陳女士付了5000元中介費。
正規的中介公司,不成交都不會收取服務費。即使收服務費,也不會參照“按定金的25%計算”的標準,而是參照物價局的標準分段累積收費。一般來說,20萬元以下收取1%的中介費;20萬元-50萬元收取0.8%的中介費;50萬元-80萬元收取0.5%的中介費;80萬元-100萬元收取0.3%的中介費;100萬元以上按0.1%收取中介費(以上各項標準均可上下浮動10%左右)。
參照正規收費標準,陳女士的房子即使成交,也隻需支付6800元的中介服務費,難怪中介公司最後會同意陳女士支付5000元的中介費,因為這距正規收費標準不遠了。
一般來說,買賣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在法律層麵上就視為交易成功,中介公司可以按合同約定向買方或賣方收取服務費。因此,消費者在與中介公司打交道時,應對購房的各種手續及內容做到了然於胸,多個掌握主動心眼,才不會被不法中介“雁過拔毛”。選擇中介公司一定要選正規的,並且對中介公司的一些收費規定要有所了解,做到知己知彼,才不會吃虧上當。
按揭貸款,多個提防被銀行“拒之門外”的心眼。
新房的交易尚且存在一些風險,二手房交易就更不用說了。其中,在二手房“按揭”中存在的問題就有不少,出現最多的就是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被銀行拒絕,導致交易不能完成,給雙方都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小張在一家中介公司登記,欲根據自己承受能力購買一套30萬元左右的房子,在中介公司的推薦下,小張選中了一套39萬元的房子,並通過中介公司代辦轉按揭貸款。小張一次性的付款剛好夠兩成首付及中介費。隨即,小張簽訂了買賣合同並交付了中介費和定金。
當小張興衝衝的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被銀行告知:“根據小張的情況最高隻能提供七成貸款”。購房款不足的小張不得已取消了合同,並被迫按合同約定被中介扣除了中介費作為違約金。
與小張有著類似遭遇的還有一位李阿姨。李阿姨和劉先生通過中介公司,決定以18萬元總價成交劉先生在某路上的一套住宅,李阿姨先支付了中介一筆定金後又給了劉先生8萬元,其餘10萬元按揭貸款付給劉先生。雙方到產權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李阿姨以過戶後的產權證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不料,銀行在審批過程中,以李阿姨不具備相應的還款能力為由拒絕了貸款申請,兩人都沒有料到,好端端的一宗買賣會泡湯。事後,李阿姨要求中介退還那筆定金,卻遭到拒絕。
李阿姨在不清楚自己能否申請到銀行貸款前就支付給中介定金並同劉先生辦理了過戶手續,最後功虧一簣,不僅買房不成,定金難退,還要在辦理過戶手續中支付相關的費用,損失可是不小啊!
為促成客戶成交,中介公司往往淡化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對貸款等專業性相對較強的內容泛泛承諾,而消費者未將諸多細節落實到合同中,致使最後蒙受損失。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房需要安揭貸款時,要多個提防被銀行“拒之門外”的心眼。購房者最好在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就申請銀行貸款,這樣就可以降低一些風險。
麵對急於求成的中介,多個“三思後行”的心眼。
中介公司的謊言總是能夠讓買房者信以為真,除了“百煉成鋼”的“厚臉皮”以外,他們更多的是抓住了買房者急於求成的心理,在這種時候購房者往往把內心對房子的渴望,一覽無疑的表露在中介公司人員的麵前,而中介公司也正是利用了購房者這一致命的弱點,從中賺取不義之財。試想一下,如果能夠把一個人的想法都研究透了,那他想要對方幹什麼簡直易如反掌。有時候中介公司和買房者之間就處於這樣的狀態。
薑女士通過某房產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掛牌價四十二萬元,最後房東同意四十萬元成交。薑女士覺得實惠,當場向中介公司交了五千元意向金,準備第二天早上和家人再去看看房子,然後做最終決定。
離開中介公司後,薑女士去商場逛了一圈,回到家已是傍晚六點多了。她剛跨進家門,中介公司的電話就打來了:“快來簽合同,我們馬上要下班了!”工作人員在電話裏急匆匆地說:“房東隻有今天晚上有時間,第二天就要出差,一走就是半個月。你要簽合同的話,得抓緊,不然就通知其他客戶了”。這話讓薑女士著急了,她連忙往中介公司趕。
到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讓薑女士看過房子的三證後說,房東等不及先回家了,等她簽好合同後,再由專人負責把合同送到房東家讓房東簽字。薑女士心裏隱隱覺得不踏實,她要求先讓房東簽字,然後等她第二天和家人看了房子後,再簽字確認。
工作人員稱,還有很多人等著要這套房子,如果薑女士要這樣操作的話,他們就通知其他客戶了。就在薑女士猶豫時,工作人員拿著合同說,其實這樣的合同簽個字也沒什麼,再說好房子可遇而不可求。薑女士一聽也覺得有道理,於是馬上簽字。
回到家裏,薑女士跟老公一說過程,老公就說肯定上當了。第二天一早,夫妻倆到中介公司拿合同,仔細一看,合同上的違約條款十分嚴厲“房東簽字後,購房者同意將意向金轉為定金。違約方不得拿回定金,並按房屋總價的10%支付違約金。”薑女士算了一下,如果違約,五千元意向金拿不回來不說,還得付出四萬元違約金,她倒抽了一口冷氣。
薑女士和老公一起去看房子時,老公發現房子靠近鐵路,當時剛好有火車駛過,轟隆隆的聲音聽得非常清楚。薑女士說:“我們不想買這套房子了,而且我簽合同時,根本就沒有時間仔細看一遍,感覺中介公司整個銷售過程就像個圈套,工作人員不停地催著我往圈套裏跑。”所以,要薑女士拿出四萬元的違約金,她才十分的不服氣。
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房時,往往比較衝動,加上自身對這方麵的了解不夠,也容易相信工作人員的說法。正是這一消費心理,讓中介公司的一些工作人員有了可乘之機,他們巧妙地安排簽訂合同的時間,目的不外乎擠壓購房者思考的時間,從而促成交易,對於購房者來說,簽合同一定要慎重,一落筆就意味著要履行合同約定的承諾。因此,簽合同前一定要保持冷靜,三思而後行,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簽署“三方合同”,多個明確“責任歸屬”的心眼。
在房屋交易中,由於一些消費者中途毀約,中介公司為了預防承擔責任,會和買賣雙方簽署一份相關的合同,即大家經常說的“三方合同”(即合同上有買家、賣家和中介公司)。一旦一方違約而產生糾紛,中介便可以把責任推卸掉。這就是陷阱。
趙先生委托杭州某房產中介公司出售房子,掛牌價是38萬元,月底剛掛出,不久即被人看中。那天晚九點多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還跑到趙先生家,叫他簽《居間協議》。趙先生說:“協議明確規定,購房者一方支付意向金一萬元給中介公司,房東簽字後轉為定金,並約定在簽約後三天內辦理房屋轉讓合同。若購房者一方不依約履行,則無權返回定金;若賣方者一方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
簽了《居間協議》半個月後,趙先生才知道買家悔約了。於是,趙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將受讓方的一萬元定金交給他,作為賠償。但中介公司總找借口拖延,不是說還在讓買家確認,就是說已經發函給買家了。在趙先生多次的催促下,中介公司聲稱要起訴買家。可是折騰到最後,中介公司卻告訴趙先生,他們隻收到買家一千元定金,其餘九千元為欠條,因此,中介公司隻能給趙先生一千元。
趙先生感覺被愚弄了,憤而投訴。消協為此專門給雙方開了協調會。中介公司說,當時買房者說錢沒帶夠,先付一千,另外九千元過兩天就拿過來。為了方便顧客,工作人員也同意了,沒想到買房者違約後,不僅拒絕補交九千元,還揚言連這一千元定金也要拿回去。中介公司說,他們承認有監管不嚴的地方,但趙先生如果要起訴的話,不應告中介公司,而該告買家,因為欠錢的人是買家。因為,當初中介公司和趙先生簽署的《居間協議》中以有說明。所以,中介公司認為他們沒有責任。
趙先生認為,如果當初中介公司收進了一萬元定金,他就不會有現在的麻煩,因此責任在中介公司,他當然要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趙先生準備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問題。
在房屋交易中,消費者應對“三方合同”多個明確“責任歸屬”的心眼,最好在協議中把相關事宜約定清楚,比如如果買家不交付定金,則承擔違約金一萬元的責任等,或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此外,消費者簽署的三方合約上必須蓋有中介公司公章,之後,消費者還應收取蓋有中介公司發票專用章的合法發票,千萬不能接受隻由營業員簽收的“白頭單”。
房產“過戶”前,多個“調查取證”的心眼。
購房者在通過中介尋找房源過程中,對於房屋的各種相關證件是否齊全,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聽信對方的一麵之詞,而造成自己的損失。
黃小姐和她的男朋友,戀愛好幾年的時間了,在幾年的交往中,兩個人的感情也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而突飛猛進。很快結婚的各項事宜就提上了日程。結婚首先得有房啊?和很多年輕人一樣,黃小姐和她的男朋友,也同樣得麵對這個問題。
作為工薪階層,黃小姐他們經過再三的考慮後,決定還是選擇購買一套二手房,因為現在的商品房價格貴的驚人,而二手房相比之下能夠節省很大一筆資金。相對於購買商品房的壓力要小很多。於是黃小姐他們通過一家中介公司,購買了一套二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