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計劃生育概況(1 / 1)

為了減輕人口增長過快對我國經濟、社會、資源、環境造成的負麵影響,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推行計劃生育政策,1979年進一步將“實行計劃生育,控製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確立為基本國策之一。根據計劃生育政策,我國城鎮和部分農村實行“一對夫婦隻生一個孩子”政策,這部分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約為35.9%;19個省的農村地區實行“生了一個女孩再允許生一個孩子”的政策,這部分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約52.9%;而在少數民族地區生育孩子的數目則不受限製,少數民族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重約為11%。所以計劃生育政策並不是“一胎化政策”。

事實上,進入21世紀後,我國已有許多地區先後修改了計劃生育的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生育二胎,一般的許可條件為: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婦一方為少數民族、夫妻自海外回國、再婚夫婦、第一胎為殘疾兒、殘疾軍人或因公致殘,等等。

計劃生育實行至今,據估計共減少了約4億兒童的出生,對緩解我國人口壓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國改革開放後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獲得提高與改善,計劃生育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在繼續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因我國人口基數過大,預計到2020至2030年才可能達到平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