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製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像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上文所說,首先確定妻子或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麼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黃律師,你能幫我打贏這場官司嗎?我一分錢都不想給她。”
從剛才這些條律條例來看,妻子屬於一夜情,通奸、賣淫的行為,不算行為過錯!
就算有行為過錯,就算我能證明她跟別的男人同居,隻能訴求精神上的賠償!
“王董,這個有點難,如果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走的話,她是能分到財產的,隻是少分。”
我微微皺眉:“難道就這樣,任由她胡來?”
“按照離婚案件來起訴的話,你們最終肯定可以離婚,但對方還是可以分到財產,王董如果你要起訴離婚的話再告訴我。”
把一些法律知識跟我談了一遍。
有些時候,想想真惱火。
如果起訴離婚的話,隻能分錢給妻子,甚至還要分公司的股份給她。
我覺得這樣的女人,我一分錢都不能給她。
坐在椅子上,我抽著煙!
心情不是很好!看來想要把這個婚離了,必須要付出一些代價。
按照法律來定,頻繁的一夜情,也隻是夫妻關係破裂的認定,隻會成為離婚有力的證據,但是財產還是能分到。
前段時間新聞就報道了這麼一個案例,女人出軌!而且還跟多個男人發生關係,後麵那個女人起訴離婚,還分了一大半的婚內共同財產的一半以上。
最後跟著奸夫逍遙快樂的過日子,聯合外人把男人踩在腳下,甚至並吞男人的公司。
最終男人被陷害差點入獄。
男人忍無可忍,把奸夫跟女人殺了。
最後的結果,男人被判死刑了。
我並不是在乎那麼一點錢,就是不想把我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分給那個賤人,更重要的是如果真分給那個賤人,那麼她肯定持有公司的股份,到時候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