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外資金融機構陸續進入中國市場,按照中國的金融法律,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已成為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1983年和1985年先後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1990年8月,為適應浦東開發的需要,經過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1994年4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開始實施,建立了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的法製框架。
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了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進一步深化金融體製改革的方針,要把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充分體現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國家的銀行三大特征,全麵發揮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宏觀調控、金融監管與金融支付方麵的基本職能,提高風險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預測和監控能力。隨即,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進行了組織機構體係的改革,強化中央銀行的垂直領導,跨行政區設立一級分行,撤銷省級分行建製;強化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強化對商業銀行、合作金融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並強調運用金融電子信息化手段,建立金融風險檢測、預警體係;對全社會資金流量、流向和金融業務活動進行監控、分析,提高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水平並為金融係統和全社會提供更加準確、安全、快捷的支付清算的金融服務。
2003年9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成立,負責對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的統一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相同類型分屬上述機構監管;中國人民銀行除了保留必要的監管職責外,不再對金融機構實行監管,其在執行貨幣政策、實施宏觀調控上的職能得到加強。至此,三權分立式的分業監管模式形成,銀行業監管模式在一定時期內趨於穩定。
(二)證券監管體製的形成
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製經曆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經曆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地上市,這一階段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在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
176 吳思麟:《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組織機構模式的研究》,載於《經濟研究參考》,2004年35期
始成為全國性市場,逐步走向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
1999年7月,中國證監會按大區設立了9個監管辦公室,即天津、沈陽、上海、濟南、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證券監管辦公室和北京、重慶兩個直屬辦事處,並在各大區內有關省市設置了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作為證券監管辦公室的下屬機構,至此,對證券期貨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的體製正式形成。截至2003年,證監會有監管人員1500人,監管證券機構34000家(含證券營業部)。176
(三)保險監管體製的形成
改革開放後,保險業得到了恢複,保險市場迅速發展。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保險業的監管機關,其職責是:擬定保險事業的方針、政策,批準保險企業的設立,監督保險企業的會計賬冊和報表單據,並對保險企業在經營業務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損害被保險方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經濟製裁,直到責令其停業。
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又與之配套製定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修改了船舶保險、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財產保險等條款和費率,並核準了一批新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等,從而初步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對保險業全麵實施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體係。自1995年保險法實施以來,國家對保險業進行了一係列重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改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體製,於1996年7月組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公司和中保人壽保險公司、中保再保險公司。從1998年起,3家公司均已成為獨立經營的一級法人並分別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再保險公司。二是加快國有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改革進程,明確了企業屬性和發展方向,內部經營機製轉換取得明顯進展。三是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保險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逐步按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規範運作。四是按銀行、保險、證券分開經營、分開監管的原則,成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管職能,集中管理全國保險市場。五是初步界定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經營範圍。
177 吳思麟:《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組織機構模式的研究》,載於《經濟研究參考》,2004年35期
根據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截至2003年,保監會有監管人員720人,監管保險機構64000家(含分支機構)。177至此,中國政府監管金融企業的組織架構基本形成。
7.2.2 銀行業監管主要框架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的部門規章,中國銀行監管職能可以大致劃分為市場準入監管、任職資格監管、業務監管、風險監管和信息披露監管等五個方麵。
(一)市場準入監管
境內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由監管機構負責審批,實行許可證製度。在商業銀行領域,人民銀行長期以來對分支機構的設立和升級製定統一的機構發展規劃,直至2002年4月的《關於中資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取消了規劃審批,改為按照審慎監管的要求進行資質審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而言,在中國境內設立合資、獨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處,都要由監管機構審批。除設立審批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重大變更和終止(市場退出)也須經監管機構審批。
(二)任職資格監管
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監管。《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200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2年)分別對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作了詳細規定,並按照高管人員地位和重要性的不同,對其任職資格由人民銀行進行核準或備案。
(三)業務監管
銀行金融業務監管包括行業經營分業監管、業務範圍監管、同業拆借監管、結算監管和利率監管等。
1、分業監管:由於中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所轄金融機構在經營上不越分業經營的雷池。例如,《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也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禁止信托投資公司從事存款業務、發行債券或舉借外債。
2、業務範圍監管:在分業經營的大框架下,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由其章程規定,經監管機構批準;在經營範圍之內的具體業務品種,也由其監控。由於中國實行嚴格的外彙管製,人民銀行對外彙業務的監管尤其值得一提。在1998年以前,對金融機構外彙業務的監管主要由國家外彙管理局(以下簡稱外管局)負責。1998年5月國務院機構調整後,原由外管局負責的對金融機構外彙業務市場準入審批職能以及對金融機構外幣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監管職能轉移給人民銀行,而原由人民銀行負責的與國際金融組織有關的國際資產及投資、交易、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則轉移給外管局。人民銀行同年發布的《關於對金融機構外彙業務監管職責劃分的通知》對二者之間的監管職責劃分作了詳細規定。
3、同業拆借監管: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間的同業拆借進行嚴格監管。銀行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和歸還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彙差頭寸的不足或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禁止用於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監管機構批準,可以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交易係統進行交易;如果未加入該市場,則在每次交易後均需向監管機構備案;對於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和現券買賣,實行準入備案製。
4、結算監管:金融機構辦理票據簽發、承兌等結算業務均受到嚴格監管。根據《銀行彙票業務準入、退出管理規定》(2000年),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如需簽發銀行彙票,必須符合該規定的條件,並由監管機構批準;《關於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彙票業務管理的通知》(2001年)則規定,隻有銀行和信用合作社才能開辦承兌彙票業務,且需經監管機構批準;監管機構對承兌彙票業務實行總量控製,各機構的承兌總量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各項存款餘額的5%。
5、利率監管:根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1999年),人民銀行負責製定和調整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優惠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同業存款利率及利率浮動幅度,金融機構則根據人民銀行的
178 詳見《商業銀行法》第39條
179 參見《人民銀行法》,第35條
有關規定確定浮動利率、內部資金往來利率、同業拆借利率、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以及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他利率。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貨幣政策要求,製定總體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規,而其分支機構則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利率進行日常監管,並對利率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風險監管
風險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就廣義而言,保持金融市場穩定,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監管的出發點和歸宿,在這個意義上,風險監管不是監管職能的一種,而是各種監管職能背後的共同理念。就狹義而言,風險監管則是指圍繞金融機構風險評估和預測而展開的具有相對獨立體係的專門性監管。
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首先表現為嚴格的資產負債比例控製。《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超過75%,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低於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超過10%。178對於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規定了相應的資產負債比例。
有鑒於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隱蔽性和高風險性,人民銀行於2000年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表外業務進行嚴格的內部控製,按照人民銀行統一製定的報表格式向後者報告各種表外業務的經營情況,並接受後者的監督檢查。2002年,人民銀行又發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指引》,對商業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和控製程序提出指導意見,並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對該指引參照執行。
(五)信息披露監管
信息披露監管主要體現為要求金融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以適當途徑向股東和公眾進行披露。根據《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監管機構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179借鑒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信息披露監管的最新建議,人民銀行於2002年出台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的披露作了最低要求,並允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商業銀行必須將信息披露內容編製成年度報告,
180 參見《證券法》第122條
181 參見《證券法》,125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向股東、相關利益人和公眾公布,並在公布前報送人民銀行。
7.2.3 證券業監管主要框架
(一)市場主體監管
1、證券公司
(1)設立體製。世界各國實行的證券商設立體製主要有注冊製和審批製,中國采取的是審批製,證券公司的設立需經證監會審查批準。180
(2)業務範圍。證券公司業務主要有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谘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清算以及其他證券業務等七種181,並不是每一個證券公司都能經營這些證券業務,因此,證券公司的業務行為成為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中國規定,證券公司按業務範圍可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業務經營範圍須經證監會審查批準,並嚴禁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或證券機構從事商業銀行業務。
2、上市公司
中國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主要涉及公司上市的核準、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審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上市公司突發性重大事件的風險防範等,同時,敦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履行證券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忠實履行職務,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等。
3、證券交易所
中國現有上海和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分別成立於1990年11月和1991年7月,滬深交易所采取會員製,為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中國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采取許可製,其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對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監管主要通過其報告義務完成,交易所報告義務包括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
(二)證券發行監管
證券發行監管是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利用發行證券向社會公開募集
182 從目前看,我國的法律並不禁止t+0 的交易方式,但是截止本文寫作之時各個交易所尚未允許t+0的交易方式
資金的活動進行審查的行為,發行監管製度是整個證券管理的核心和關鍵。目前,世界各國的新股發行製度有三種類型:注冊製、核準製和折衷製,中國目前采用的是核準製。
(三)證券交易監管
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所有人將所持有的證券依法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證券交易是整個證券市場活動中最頻繁、最活躍和風險最集中的階段。中國關於證券交易的監管規定有:委托限價(漲跌停)、T+1交易方式182、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操控股價等。
(四)信息披露製度
信息對於證券市場的作用是眾所周知的,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運作的基礎,是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的重要因素。中國為貫徹“三公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將信息披露製度作為證券立法和證券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發行階段信息披露和交易階段信息披露兩部分。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有:初次披露文件和再次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發行債券的則須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交易階段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財務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7.2.4 保險業監管主要框架
根據《保險法》,中國保險監管的目標是“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監管模式為嚴格監管模式,即以政府監管為主,而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幾乎沒有。《保險法》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業進行全麵的監督和管理,其中包括保險市場準入、保險費率、保險條款、保險準備金以及保險資金運營等方麵。
(一)市場準入監管
1、機構準入監管。中國《保險法》規定,中國保險機構隻能采取兩種形式: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其中隻有國有獨資公司才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申請開業的保險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而且應當是實繳貨幣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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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準入監管。中國對國內保險公司在業務範圍上沒有限製,但對外資保險公司則有一定的限製。
3、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市場準入。中國保險業開放始於1992年,至今,在上海、廣州等地已有十幾家外資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有如下基本規定:(1)該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應當具有30年以上連續經營的曆史;(2)該外資保險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達2年以上;(3)遞交申請的前一年,該公司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億美元。
(二)保險經營監管
1、保險經營範圍監管。中國保險業經曆了一個從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到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過程。早在1949年,中國第一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其經營範圍涉及保險業的各個方麵,是集財險和壽險於一身的一個綜合性保險公司。從80年代到1995年《保險法》頒布之前成立的一係列保險公司,如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大部分都是混業經營。相應地,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也由人民銀行負責,實行混業監管。1995年,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體現了分業經營的原則,其中第92條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2、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中國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行了嚴格的監管,《保險法》第107條中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製定。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監管。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監管涉及保險公司資本金要求、匹配風險資本金、保險準備金、保險公司資產、償付能力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等。中國對保險公司財務的管理基本限於靜態管理,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金為2億元;匹配風險資本金規定為“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4倍”;非壽險公司按當年自留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方式主要有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企業債券、買賣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根據不同情況采
183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製業務範圍、限製向股東分紅、限製固定資產購置、限製經營費用規模、限製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製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製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采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