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舊FSA更名為金融廳(簡稱新FSA),接收了原屬於大藏省的金融政策製定權。新FSA同時擁有金融監管權和金融政策製定權。2001年1月,FRC解散,其對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的職能也歸到新FSA。至此,日本的金融監管權再一次高度集中。
日本金融廳的職能包括:對涉及金融體係的計劃和政策製定;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製定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製定金融機構會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師進行監管;負責金融事務的國際合作;對證券市場守法情況進行監督等等。下設計劃與協調(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Bureau)局,檢查局(Inspection Bureau),監督局(Supervision Bureau),證券及交易監督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Surveillance Commission),注冊會計師及審計師過錯監察委員會(Certificated Public Accountant and Auditing Oversight Board)以及若幹專業委員會。此外,日本金融廳還在各地設立有11個地方分支機構。160
根據目前金融廳的權力分配以及剩餘權力的行使來看,目前金融廳在集中進行金融監管,行使金融監管剩餘權力時,尚存在如下之不足:
第一,新的金融廳缺乏獨立性和權力製約。日本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與政治利益集團的關係極其密切,因此其金融監管機構能否獨立行使剩餘權力,就成為決定其監管效果的重要因素。日本金融監管相對成功的時期是金融政策
161何德旭王卉彤:《日本統一金融監管的教訓及啟示》,載於《中國經濟時報》
製定權屬於大藏省、金融監管權屬於舊FSA、FRC又非常活躍的時期。這一時期,FSA和FRC獨立設立於金融政策製定部門之外,單獨履行監管職責,相對少地受到政治利益集團的幹擾,並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關閉破產銀行和對存在問題的金融機構采取及時校正措施。而新FSA在擁有金融監管權的同時,也擁有金融政策製定權、立法權,權力過於集中,政監不分,非常容易受到政治利益集團的影響,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了日本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此外,日本政府在賦予新FSA極大權力的同時,並沒有對其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製約,這也進一步加劇了新FSA的監管失靈。
第二,由於剩餘權力內部分配的不協調,金融廳沒有發揮統一監管者的潛力。無論是舊的FSA還是新的FSA似乎都從未積極防範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失敗。也就是說,在削弱大藏省之後,本來由大藏省行使的金融監管中的剩餘權力,本應該由金融廳統一行使。但是由於金融廳初建,各個部門之間商待協調,使剩餘權力未能合理分配,金融監管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權力真空。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從理論上說,統一監管可以實現對金融業的綜合監管,消除分業監管中各機構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溝通不足、信息難共享等弊端,提高監管效率,但實現難度較大,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要求很高。因此,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事實上是各有所長、各有利弊,並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161
6.2.4 日本金融廳的執法監管實踐
新建的金融監督廳轉變了傳統的行政指導式的保護壟斷的監管模式,積極適應市場競爭的新趨勢,強調金融監管的中立性原則,即不僅要對作為一般企業的金融機構負責,更要對市場投資者負責,監管的目標不再是控製、動員金融資源,而是使金融市場競爭更加公平透明。在實現了監管目標的轉換之後,金融廳作為集中監管者,其在權力配置方麵的優勢才能真正有助於解決法律不完備性條件下法庭的被動執法所不可避免地效率低下的問題,推動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實踐中,金融廳的主動執法一直保持著強勁的態勢,有力地打擊了金融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日本金融市場開展業務,對這些實力雄厚的跨國金融機構的主動執法和嚴格監管,構成了金融廳執法監管實踐中的重要內容。
在銀行經營方麵,1999年,瑞士信貸金融集團旗下的金融產品業務分部因違反規定而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該分部後來被調查出有違反日本證券法的行為,並涉嫌妨礙執行公務,從而成為日本銀行業第一個獲刑事罪名的案例。2004年,金融廳連續對花旗集團的日本分部采取了監管行動。4月,花旗在日本的一家合資信托銀行因有違法行為而被金融廳下令停止一半的信托業務。6月,花旗銀行發生丟失客戶資料的事情,被金融廳下令改善其資料管理,並限期向金融廳呈遞改善業務的報告。9月17日,金融廳下令花旗集團關閉其在日本的私人銀行業務。日本金融廳當天發表了措辭格外嚴厲的聲明,稱金融廳在調查中發現,花旗銀行在日本的私人銀行業務存在不少“危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極端不當的交易行為”。聲明指出,花旗銀行允許開戶人不按照正當程序開立賬戶,已涉嫌洗錢。花旗集團還被發現向客戶發放的一筆貸款後來被客戶用來操縱股票價格。金融廳調查得知,一名支行經理在7年時間裏共違規吸收了超過18億日元的存款,花旗集團在日本的消費者銀行部門因此被暫停吸收新的外幣存款一個月,並有可能麵臨刑事訴訟。金融廳指出,花旗日本分部的銷售人員向客戶暗示不切實際的投資回報率,還慫恿他們購買難以準確理解的複雜的衍生產品。與此同時,銷售人員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銷售基於美國國債和日本國債的衍生產品。還違法銷售未經批準的產品,包括外國房地產投資產品,外國人壽保單。鑒於此,自9月29日起,花旗銀行的東京丸山、名古屋、大阪和福岡支行停業一年,同時,這四家支行的營業許可證也於2005年9月30日被吊銷。吊銷許可證意味著花旗銀行日本分部的私人銀行業務基本上被全麵封殺,這一懲罰措施是相當嚴厲的,在日本金融監管曆史上也屬罕見。2006年3月3日,日本金融廳對韓國外換銀行(Korea Exchange Bank)日本分部進行處罰,原因是這家銀行接受非法銀行彙款。金融廳調查證實,韓國外換銀行日本分部在2001年5月起的四年中共接受一家非法銀行的100億日圓以上的海外彙款,據此,金融廳要求韓國外換銀行日本分部自3月10日至6月9日期間暫停對新客戶的外彙交易和彙款事務,同時要求其在4月3日前提交一份改進商業運營的計劃。
在證券業務方麵,2001年下半年,日本金融廳得知有大型對衝基金通過在東京的外國證券公司進行違規的“賣空”交易後,金融廳通過美國證交會(SEC)的協助,對幾家在美國的外國投資機構進行了調查,發現了美國大型對衝基金通過它們進行違規“賣空”交易的證據。這些外國投資機構包括了美國最大的證券公司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證券公司以及英國的巴克萊信托投資證券公司和德國的德意誌證券等國際知名金融機構。2001年12月21日,金融廳對高盛公司東京分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內容是停止自營業務10天和停止衍生金融產品交易業務5天;責令其改善業務管理,以後每個季度都要把有關處分的相應改善情況向金融廳作出書麵報告。2002年2月1日,金融廳對摩根斯坦利東京分公司給予停止5周自營業務的處罰;並責令改善業務,並每個季度把有關處分的相應改善情況向金融廳作出書麵報告。2002年2月6日,金融廳對英國巴克萊信托投資證券公司東京分公司給予責令改善業務,並在限期內向金融廳遞交杜絕賣空交易行為具體措施的報告的處罰。此外2002年2月26日,金融廳還處罰了德意誌證券東京分公司、所羅門·史密斯·邦尼證券東京分公司等數家大型外資證券公司在東京的分支機構。金融廳這次的主動執法行動,及時遏製了國際對衝基金對日本股市的操縱和衝擊,維護了市場公平與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被譽為日本的“金融保衛戰”。
(二)對國內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2005年12月8日,日本瑞穗證券公司在接受委托賣出日本嘉克姆公司股票的交易中,交易員誤將“以每股61萬日元的價格賣出1股”的指令輸成“以每股1日元的價格賣出61萬股”。在發出錯誤指令1分25秒鍾之後,瑞穗證券公司雖然利用公司的電腦連續三次發出撤銷指令,但毫無作用。此後,瑞穗證券又通過東京證券交易所的終端再次發出撤單指令,依然被交易係統拒絕,撤單徹底失敗,導致東京股市出現劇烈動蕩,日經股指暴跌300多點。事件發生後,經東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係統的生產商富士通公司聯合檢測,查明瑞穗證券公司多次向東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係統發出撤單指令均被拒絕是因為證券交易係統存在缺陷。由於不能撤銷錯誤的賣出指令,瑞穗證券公司蒙受巨大損失,為此付出了400多億日元的沉重代價。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信譽,日本金融廳迅速介入調查。12月14日,金融廳決定對東京證券交易所進行處分,向東京證券交易所發布徹底改進管理體製和完善證券交易係統的整改命令,並
要求其盡快遞交查明證券交易係統拒絕接受撤銷交易指令的原因以及事態發生經過情況的報告。金融廳的迅速介入與主動執法,及時穩定了市場投資者的信心和資本市場的信譽,避免了事態的複雜化和風險的擴散。
(三)對保險公司的監管
由於日本保險公司一再發生不正當漏賠、拒賠保險金的問題,日本金融廳2005年11月25日向東京海上日動火災和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等26家財產保險公司發出整頓經營管理體製、改善理賠機製的命令,並要求這些保險公司在2006年1月底之前向金融廳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整改方案和措施。日本金融廳的調查結果表明,在過去的三年中,日本48家財險公司幾乎全都存在沒有按合同向投保人支付賠償金的不正當漏賠和拒賠問題。目前已查出的18萬起不正當漏賠和拒賠問題共涉及金額84億日元,其中,汽車保險賠償問題約占總數的86%。日本金融廳的調查還發現,從事人壽保險業務的明治安田生命保險公司在過去的5年間不正當地拒絕了1053起投保人的合理賠償申請,拒賠總額高達52億日元。鑒於明治安田生命保險公司在內部管理和遵紀守法問題上存在著嚴重缺陷,金融廳於10月28日勒令明治安田生命保險公司的所有分公司和業務部門停業整頓兩周,並無限期中止批準該公司開發和推銷新的保險商品和創新業務。另外,該公司下屬的明治安田生命保險代理公司因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已被金融廳勒令從11月4日開始的半年內停止一切業務活動。金融廳的嚴厲執法行動迫使明治安田生命保險公司包括董事長和總裁在內的11名高層領導辭職,120多名相關人員受到降職降薪的處分,有力地震懾了保險市場的不正當經營行為,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
本章小結
根據North(1990)的製度變遷理論,一種經濟製度由於某些曆史性事件的發生而形成,在製度的形成過程中往往付出了巨額的成本,即使其他的經濟製度更具有經濟的合理性或更有效率,要廢除這一由曆史性事件的先行發生而形成的經濟製度,選擇一種新的經濟製度是非常困難的,經濟製度的形成和發展往往具有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的特征。昭和銀行危機和戰時金融管製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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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事件決定了戰後日本金融製度的基本特征是以銀行為中心,銀行業受到政府的嚴格保護,也決定了日本的金融監管一直是權力集中型的。
與其他西方國家不同,日本在傳統上受美國影響,采取分業經營的模式,進入90年代以來,日本也開始混業經營的嚐試。日本的金融行業日本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個統一強大的監管機構——大藏省。大藏省既是財政行政部門又是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決策部門,它行使著強大的金融監管剩餘權力。但是由於其權力過大,而且其金融監管權往往會與財政行政權以及金融決策權形成衝突,因此對大藏省的改革勢在難免,90年代的金融危機促成日本的金融大改革。98年金融改革之後,直到2001年,新的金融廳正式設立,日本建立了又一個強大的金融監管機構,除了政策性金融機構外,商業性金融機構都由金融廳獨立監管或者與相關專業部門共管。可以說,日本在金融監管上一直都是混業監管的,而且偏愛建立一個強勢的統一的監管部門。
就不完備法律角度來說,日本由於法律上的特殊性,其法律的不完備性更強一些。這樣大藏省作為一個強勢統一的大監管者,其剩餘權力無疑是全麵而強大的,這本來可以為日本金融發展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但是大藏省的目標不是保護市場投資人利益,而是代表國家控製金融資源,使金融體係能夠服務於國家主導的經濟複興與發展目標,其多重身份的衝突使金融監管的剩餘立法權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還起到了反麵的效果。新的金融廳建立之後,較大得享有了寬泛的金融監管剩餘權力,又沒有貨幣決策和財政行政治能的衝突,為統一專業得行使金融監管剩餘立法權創造了條件。但由於建立的時間短,各個部門之間商待協調,使剩餘權力未能合理分配,金融監管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權力真空。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從理論上說,統一監管可以實現對金融業的綜合監管,消除分業監管中各機構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溝通不足、信息難共享等弊端,提高監管效率,但實現難度較大,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要求很高。
目前,日本新的金融廳設立已屆五年,其全麵行使金融監管剩餘權力,統一金融執法的情況還有待進一步考察。
§§下編 實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