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轉引自葉耀明:《金融監管製度創新研究》,同濟大學博士論文,2001年。
86 趙霜茁主編:《現代金融監管》,49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年
87 鮑永東:《英國金融監管體係的演變》,載《財經科學》,1999年第1期
3.1 英國金融監管體製曆史發展
英國金融市場是在全球擁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主要金融市場之一,現有全球金融市場上一應俱全的金融交易產品,金融業產值占到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7%,金融業從業人員有100萬人,占其勞動力總數的5%85.目前,在倫敦開業的外國銀行約有500至600家,每年金融市場的交易量以萬億美元計算。倫敦發達的金融市場為英國帶來巨大的利潤,使英國經濟保持了在世界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就英國的金融監管體製而言,其曆史發展和沿革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3.1.1 20世紀70年代以前——鬆散的自律監管
長期以來,英國的金融監管比較分散、寬鬆,以行業自律管理為主。英國是最早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之一,自由民主的思想十分濃厚,英國人重傳統,重視社會道德,自我約束意識強。在這種背景下,英國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般采取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來解決問題。86
銀行業監管方麵,具有三百多年曆史的老牌銀行——英格蘭銀行,曾經多年以私人銀行的身份替英國政府發揮了中央銀行的作用87.直到1844年,根據英國議會通過的《銀行特許法》(又稱《皮爾條例》),將英格蘭銀行收歸國有,英格蘭銀行被授予壟斷的貨幣發行權,並且可以集中其它商業銀行的部分準備金,英格蘭銀行因此成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銀行。進入20世紀40年代,英格蘭銀行開始承擔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這一時期,英格蘭銀行的監管基本上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盡管《1946年銀行法》賦予英格蘭銀行對其他銀行的監管權,但是隻是抽象原則的規定,英格蘭銀行從未行使過這一權力。銀行監管主
88 轉引自喬海曙:“金融監管體製改革:英國的實踐與評價”,載《金融與保險》2003年第8期。
要依靠行業自律,政府監管機構更多地是通過“道義勸說”的方式對金融業的業務活動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如英格蘭銀行通常是以行長的名義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正式的信函,要求其規範自己的業務活動。盡管信函本身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是由於英格蘭銀行的央行地位,商業銀行通常會認真對待信函中提出的規範要求,並予以執行。正如一位評論家所言:“任何一個精神正常的銀行家都不會與英格蘭銀行較勁”88.
證券業監管方麵,1720年頒布的《泡沫法》(Bubble Act)和1773年頒布的《伯納德法案》(John Barnard’s Act)構成了早期英國簡單的證券法律體係。1773年倫敦證券交易所成立,並於1802年正式得到政府批準。到19世紀末,隨著英國取得世界霸權,倫敦證券交易所已成為全球證券交易中心,一戰前在倫敦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中80% 以上是外國證券。在這個期間,以倫敦證交所為核心的英國七大證券交易所承擔了主要的監管職責。英國證交所的運營不受英國政府的控製,而是在政府有關部門如貿易部、英格蘭銀行等的指導下實行自我監督、自我管理;交易所通過具體的交易規則來示範會員的行為。同時,證券商們在交易實踐中也逐漸發展起一整套行業規範,由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主要管理著倫敦及其他證交所內的業務,通過《證券交易所管理條例》對會員實施自律監管。這一時期,英國的貿工部根據法律授權,對非交易所會員的證券商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並負責登記公開招股說明書。
保險業監管方麵,英國是保險業最早發源的國家,1788年英國即頒布《海上保險法》,但是與其它金融行業相同,這一時期的英國保險業也主要以自律監管為主。1917年成立的英國保險聯合會,是所有英國保險組織的代言人和主要監管者,但它實際是各類保險組織的同業公會,並不具有政府的地位。
3.1.2 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法製框架下的自律監管
這一時期,英國的金融監管仍以自律監管為主,但是各項專門法律的頒布,使得自律監管越來越多地被納入法律規範的範圍內而逐漸走上正規化的道路,“法製框架下的自律監管”成為這一時期英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特色。
銀行業監管方麵,1973至1975年,英國發生的大範圍的銀行業危機,暴露
89 轉引自李豪明:《英美銀行監管製度比較與借鑒》,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
90 在原來的雙軌監管體製下,“已經批準的銀行”和“有執照的吸收存款的機構”實行不同的監管,對銀行的監管要弱於對機構的監管,正是這樣的體係下,約翰遜馬修銀行的問題遲遲不能得到有效的監管。
了金融監管體製的內在缺陷,促成了《1979年銀行法》的出台。按照該法,金融機構根據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及信譽水平區分為持牌接受存款機構(Licensed Deposit-taker)和認可銀行(Recognized Bank),進行區別監管。英格蘭銀行的監管重點是持牌接受存款機構,認可銀行的監管則以自律為主,形成所謂監管的雙軌製。《1979年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法製化,使英格蘭銀行有權對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標誌著過去建立在彼此信任基礎上的非正式監管的結束,但是整體而言,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英格蘭銀行的監管傳統,隻是“使英格蘭銀行過去所做的事得以按法律程序進行”89.1984年 10月,英國發生轟動世界的約翰遜·馬休銀行(Johnson Matthew Bankers Limited)倒閉事件(簡稱JMB事件)。為此,英國於1984年11月成立了由英格蘭銀行行長任主席的委員會,著手研究金融監管改革問題,並於1985年11月由英國政府出麵發表了改善和加強銀行監管的白皮書。1987年5月15日,英國出台了《1987年銀行法》,對《1979年銀行法》做出重大修改。根據該法,英國設立了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代表英格蘭銀行做出高層次的銀行監管決策;廢除原有的銀行監管雙軌製,90將原來的二級銀行牌照合為一級,銀行無論大小都要受同等嚴格的監管;英格蘭銀行被授予重要的監管權力,包括索要報表資料的權力、調查權、人事監督權以及為客戶追回存款權等,在貸款方麵,英格蘭銀行被賦予了集中監管權,即任何一家銀行超過自有資本額10%的貸款都要向英格蘭銀行報告,損失風險可能超過資本的25%的交易也必須事先通知英格蘭銀行。《1987年銀行法》奠定了英國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標誌著現代英國銀行監管體製的確立。但是,該法對具體問題隻做原則性規定,英格蘭銀行在監管方式上仍然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證券業監管方麵,70年代初至80年代中,英國陸續出台了一批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規,包括《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製交易實踐法》、《1984年股票交易上市管理法》和《1985年公司法》等。這些法律對股份的募集、股票交易、違規交易懲戒等分別做出規定。1978年,根據英格蘭銀行的提議,成立了證券業的又一個自律機構——證券業理事會。理事會屬於私人組織,
由十個以上專業協會組成,下設一個常設委員會負責調查證券業者的相關投訴,其主席由英格蘭銀行任命。證券業理事會在證券市場自律體係中居於中心地位,並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職能是製定、解釋並負責監督實施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規則,並保持與政府監管機構的密切聯係。
保險業監管方麵,1982年英國出台了《保險公司法》,賦予政府機構貿工部對保險業的幹預權或說監管權,主要包括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所需的信息;有權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過多的業務或對投資活動加以限製;有權在認為某公司已無力承擔合同義務時限製公司的業務活動;有權批準公司的負責人等,表明政府機構開始介入傳統的自律監管一統天下的保險市場,也標誌著政府型金融監管正式作用於英國保險業的發展。
3.1.3 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後期——金融“大爆炸”改革
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浪潮,使得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漸趨激烈,倫敦金融市場這個曆史最悠久,曾經輝煌一時的市場在競爭中開始處於下風。為扭轉競爭中的不利局麵,英國於1986年進行了被稱之為“大爆炸”(Big Bang)的金融改革。這次金融改革的核心內容是金融服務業自由化,主要措施包括:取消經紀商和交易商兩種職能不能互兼的規定,經紀商和證券交易商可以互相兼任,二者統稱證券經紀人;放開交易所會員資格的限製;取消證券交易的最低固定傭金限製,允許通過談判協商自由確定費用水平;取消非交易所成員持有交易所成員股票的限製,非交易所會員公司可以收購交易所會員公司的全部股份;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可以參加證券市場的交易活動,商業銀行和外國銀行也可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衍生金融交易;廢除各項金融投資管製,銀行開始提供包括證券業務在內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實現證券交易係統電子化,提高交易效率等。英國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全麵放棄了英國本土及英聯邦國家金融分業經營的體製,促進了商人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相互融合,以及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相互結合。可以說,“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英國的金融市場格局,在英國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英國的商業銀行紛紛收購和兼並證券經紀商,逐漸湧現出一批超級金融機構,業務領域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各個方麵,成為與德國相類似的全能金融集團。
在這次金融改革中,金融監管也實現了由自律監管為主向自律監管與政府
91 Eilis Ferran,Symposium:Financial Supermarkets Need Super Regulations?Examining the United Kingdom’s Experience in adopting the Single Financial Regulator Model,BROOKLYN。 INC, pp257-261,2003
監管相結合的轉變。1986年10月27日,英國出台了《金融服務法》,該法提出了“立足業者,依靠法規”的監管原則,使傳統的自律監管為主的局麵發生變化,實現由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向政府機構監管的融入和轉變。《金融服務法》共分為十個部分,分別是投資業務管理規定、保險業務、證券的上市、非上市證券的報價、授受報價、內幕交易、對信息披露的限製、互惠、雜項與補充。同年在該法基礎上成立了證券投資委員會(SIB),負責全麵監管證券市場的投資業務和證券交易活動,並監管各種金融機構和自律組織,結束了英國證券市場鬆散型的自律監管狀態。根據法律授權,投資公司隻有經過證券投資委員會的批準後才能經營投資業務,SIB有權對於編造欺騙性說明書、操縱市場或未經批準而擅自做投資廣告等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於違反各種禁令和限製條款的公司,SIB有權向金融服務法庭提出訴訟,並要求法庭責成該公司對受損害的投資者給予經濟賠償。對於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管傳統,新的監管體係也予以了保留,表現為在SIB之下,劃分了四類自律組織:確認的結算所(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s)、確認的專業團體(Recognized Professional Bodies)、確認的投資交易所(Recognized Investment Exchanges)、自律管理機構(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SROs)。在這個監管框架下,倫敦證券交易所既是SIB下一個確認的投資交易所,又是一個擁有“準行政”權力的有資格的上市監管者,繼續對上市公司進行上市前審批和上市後的持續管理,同時管理其交易所市場使用者,確保市場有序運作,為投資者提供保護。不過,SIB沒有權力對違規的機構處以罰款或其他處罰,唯一的手段是取締不服從管理的自律組織。為彌補這一不足,1987年英國又成立了嚴重欺詐案件辦公室(SFO),專門負責對金融犯罪的調查和處理。
《金融服務法》出台後,英國的自律監管的地位有所減弱,尤其是1991年另一家銀行的失敗——國際信用與商業銀行(BCCI)再一次把英國銀行監管框架置於詳細審查之下,英格蘭銀行由於未及時幹涉BCCI欺詐行為而遭受嚴重批評。由上訴法院本漢姆法官(LordJusticeBingham)主持的官方質詢,發現英格蘭銀行過於依賴基於信賴和坦白的自律監管91.此後,鬆散的金融監管體係更加逐步走向集中和嚴格。但是金融“大爆炸”改革之後形成的英國金融監管體
92 朱石明等:《英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分析》,載於《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年第6期
93 引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與金融安全》係列研究報告之三——《英國金融監管製度改革》
94巴林銀行集團是有232年曆史的老牌英國銀行,在全球擁有雇員1300多人,總資產逾94億美元,所管理的資產高達460億美元。1995年由於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員尼克·李森違規交易,預計損失逾10億美元之巨。這項損失,已完全超過巴林銀行約5.41億美元的全部淨資產值,英格蘭銀行於1995年2月26日宣告巴林銀行破產。
製仍是一個典型的多元化體製,在不同的法律下設置不同的監管機構,各自從自身的職責與分工出發,分別對不同種類的業務進行監管。
3.1.4 1998年後——“大一統”的金融監管機構改革
1998年6月1日前英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包括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司(SSBE)、貿易工業部保險業董事會(IDT)、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MRO)、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房屋互助協會委員會(BSE)、互助會委員會(FSC)和互助會登記管理局(RFS)等,這九家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行業的監管職能。92英國貿易工業部則從公司法層麵對違反公司法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由若幹家監管機構構成的監管體係,使英國成為較典型的多頭金融監管的國家之一。這些監管機構相互交錯,職能複雜,在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雖起到了監管機構應有的作用,但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經營方式的改變,銀行開始經營證券、保險;住房基金擴大業務,變成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發展理財業,搶了銀行的傳統生意;這些經營業務範圍的變化使傳統的監管框架顯得越來越不適應了。93監管成本增加,監管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監管機構之間存在著協調與配合的困難。英國的金融企業對這種交叉重疊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不滿,指責這種監管模式影響它們與國外金融企業競爭的效率。另一方麵,金融大爆炸改革後出現的銀行、保險、證券業混業經營趨勢在金融業並購浪潮中持續強化,傳統的銀行、保險、證券、信托間業務界限漸趨模糊,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混業經營的發展,使英國金融業的風險急劇上升。1995年“巴林銀行事件”94後,英國輿論對監管機構多有指責。實施統一高效的金融監管,在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下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因此,1997年工黨政府上台後,迅速推進金融監管製度改革,將全麵的監管權力直接賦予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1998年6月《英格蘭銀行法案》將英格蘭銀行的監管權移交金融服務管理局,使其獲得獨立的、單一的超級監管權